剑桥中国明代史(1368-1644年)(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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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明代财政管理鲜明的特征可以溯源于明代第一代皇帝的特殊的行政观念。1380年丞相的职位被撤销,以后从没有恢复。从此,皇帝充当了他自己的主要执行官。从1376年持续到1396年的一系列血腥清洗,官僚集团实际上沦为一个庞大的从事文案工作的群体,只听命于君主,而无权作出重大的决定。第一代皇帝建立的新制度要求有一个无所不在的统治者,去控制据说有将近6000万的民众。文官政府只能发挥传达皇帝意愿的作用。

地方一级的情况与行政最高层的情况恰好相反。村落被组成自治的社区。这些组合的基础不是民事法,而是儒家的道德观。由于社区间的诉讼由皇帝裁决,桀骜不驯的人由他们自己的长者惩处,地方的社区很少需要官方的监督。事实上明代第一代皇帝甚至不准政府的胥吏进入农村地区。这一组织机制表现为一种独断专制的统治和理想主义观念的奇怪的结合。这种行政制度基本上是不健全的。它的运行成绩与其说是依靠官方的行政程序,不如说是依靠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连在一起的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行政纪律。明代第一代皇帝施政的手段实际上是,一方面用残暴和独断的惩罚威吓其臣民,一方面使用道德的训诫。

由于这种政治结构在中华帝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财政的建置就不能按照历史先例来设计。尽管明代财政制度表面上与中国历史中以前几个王朝的财政组织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从一开始它的运作就与以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