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述评
一 国外研究的文献述评
从欧洲的工业革命以来,资源与环境问题成为经济学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但是在不同的时期关注的重点不同。根据本书的研究框架,将相关研究成果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分别加以述评。
(一) 古典经济学
古典经济学主要是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研究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是以农业为主,资本主义工商业刚刚起步,经济发展对环境破坏还不明显,因此,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引起当时经济学的关注,他们所讨论的主要是有限资源对经济增长的约束,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影响,他们所讨论的资源主要是指土地、人口和资本。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76) 中,讨论了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资源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及相应的收入分配问题,他强调“看不见的手”对资源进行配置,随着经济发展土地会成为稀缺资源,再加上人口的增加,劳动的边际报酬将会递减,但是他认为分工和资本积累足以克服土地稀缺程度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制约,从而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马尔萨斯则不同,他在《人口原理》(1798) 一书中提出,人口呈几何级数增长而生活资料以算术级数增加的假说,由此得出了他的“绝对稀缺论”,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资源的供给是呈线性增长,甚至是零增长,而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是人口和收入的指数增长函数,任何指数形式增长的需求都会超过任何线性增长或零增长的供给,因此,资源是稀缺的,它不可能通过技术进步来改变。
李嘉图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1817) 一书中指出,虽然分工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存在报酬递增,然而由于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当所有的土地资源被利用了之后,资本积累率下降,从而对劳动的需求也下降,工业的报酬递增趋势会被农业的报酬递减趋势超过,因此经济增长速度会放慢,直到进入一个人口和资本增长停滞和社会静止状态,即一种稳定状态。
约翰·穆勒在其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 采用报酬递减的观点作了分析,但他承认知识增长和技术进步对农业及制造业的补偿作用,他认为在外延和内涵扩大再生产的条件下,报酬递减对经济增长的制约不大,比如殖民地的开拓和农业生产力的增长等,都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但是他也认为经济最终会达到一个稳定状态,不过他的稳定状态不同于李嘉图的稳定状态,他所述的稳定状态是相对较高水平的物质繁荣的一种稳定状态,也就是资本、人口和物质资料生产都处于零增长的一种平衡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类进步不会停止,因为精神文明和道德进步会更大可能地提高生活质量。
由此可见,古典经济学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增长与资源供给的关系,并没有涉及生态重建等内容,但是我们现在所讨论的生态重建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可以从古典经济学的资源环境思想中得到启发。
(二) 新古典经济学
19世纪70年代兴起的“边际革命”拉开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序幕,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不同于古典经济学,它主要研究资源稀缺和资源数量一定的前提下如何在不同的用途中进行配置,使其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社会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因为市场机制的自发运行可以解决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自然资源的稀缺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得以反映,通过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消除这一矛盾。
至于环境问题,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是资源配置上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结果。庇古最初对市场失灵的分析主要应用外部性理论,他并且对解决外部性问题提出了对策,那就是对引起外部性的活动征税或补贴。后来人们称为庇古税,这种方式成为后来人们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指导,但是这一理论没有明确指出征税的比例,执行起来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中提出了产权理论,他认为环境问题的根源不是由于市场缺陷而是由于环境资源产权不明确造成的。因此,治理环境问题的最佳方法是明晰产权,如果产权不明晰就不会有排他性产权,那么就会产生“公共地悲剧”,只要产权明晰了,就可以通过市场来决定资源的配置。根据科斯定理,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不管产权界定给谁,市场会将资源最优配置。产权理论丰富和发展了外部性理论。
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开始研究环境治理效益和治理成本的关系,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最优环境质量目标应该是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这为环境质量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但是在操作上比较困难,特别是环境治理的收益很难核算。
(三) 当代资源环境理论
二战结束后,发达国家将重建经济作为主要任务,这一时期的经济建设主要是以工业发展为基础,这一轮的全球工业化发展,导致了环境的快速恶化。1962年《寂静的春天》发表,该书通过一个虚拟的城镇,假想各种环境公害集中发生于一地,然后通过迅速扩散的复杂相互作用,展示了一种可能由人类自身造成的全面生态恶化、从而“万籁俱寂”的恐怖前景。在60年代,人口爆炸、粮食短缺、能源危机等问题出现,肯尼斯·鲍尔丁(Kenneth Boulding) 在1966年发表了《地球太空船的经济学》,他提出,地球是人类在苍茫宇宙中赖以生存的唯一生态系统,就像是大海里的一叶扁舟,孤立无援,因此必须将地球看成是一个容量或承载力有限的封闭系统。他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认为地球文明的活力来源于不断增加的新能量输入,而地球文明的消亡也必定因为新能量输入过程的终止。这种悲观的观点引发了一个民间论坛罗马俱乐部于1968年成立,该组织在1972发表《增长的极限》,该报告认为,如果世界人口、工业化、污染、粮食生产以及资源消耗按现在的增长趋势继续不变,这个星球上的经济增长就会在今后一百年内某个时候达到极限。最可能的结果是人口和工业生产能力这两方面发生颇为突然的、无法控制的衰退或下降。该书对可持续发展持悲观的态度,带有宿命色彩。由于它的悲观态度,一些对经济发展的乐观派对它发起了挑战,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无极限增长观,典型代表是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并且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1981年朱利安· L.西蒙 (Julian L. Simon) 发表了《最后的资源》,他认为评价环境要素短缺与否,关键要看要素供给价格的相对变化趋势,而且“短缺”的趋势是不存在的。在这些观点的影响下,1992年里约环境首脑会议通过了《21世纪议程》,标志着全球大多数国家开始探索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四) 其他观点
1.深生态学
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西方资源浪费、环境退化日益加重,环境运动兴起,从具体的环境保护转向环境问题的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等因素的考虑。深生态学应运而生,深生态学从传统的“人类中心论”转向“非人类中心论”,包括“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深生态学借鉴这两种思想,成为一个新的环境伦理思想。纳斯 ( 1973) 在《浅层与深层,一个长序的生态运动》中区分了“浅生态运动”和“深生态运动”,深生态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区域自我管理”以及“物质和精神上的自我满足”。1985年,纳斯发表了《生态智慧:浅层和深层生态学》一文,强调了自然界自身具有的内在价值,把人类和其他动植物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美国深生态学家比尔·迪伏和乔治·塞逊斯认为:深生态学运动是由一种新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指导的,它的基本价值观念是:“与自然和谐相处”、“讲究简单的物质需要”、“恰当的技术,非主宰的科学”、“尊重少数的传统和生物区域”等。深生态学观点过分地强调了自然价值,因为“人”不仅是自然人,还是一个“经济人”,在维护自然价值的同时还要追求经济价值。
2.恢复生态学
对退化生态环境的研究最早开始于美国,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强度不断加大,同时工业的发展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也在加大,由此出现了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环境功能降低、水土流失等问题,只有进行生态恢复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恢复生态学在国外就应运而生了。恢复生态学最早是阿道·李奥波 ( Aldo Leopold) 在威斯康河沙滩的废弃农地上进行的生态恢复的实践,随后各国开始实施一系列生态工程对退化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恢复生态学应用多学科的理论结合实践进行研究,它主要依据的理论是生态系统演替理论、生态位理论、生物多样性理论、热力学定律、限制因子理论、种群密度制约及分布格局原理等,这些都是应用其他学科的理论。唯一产生于恢复生态学的理论是自我设计理论和人为设计理论 ( Van der Valk,1999),自我设计理论认为,只要有足够的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退化生态系统将根据环境条件合理地组织自我并最终改变其组分;人为设计理论认为,通过工程方法和植物重建可直接恢复退化生态系统,但系统的类型可能是多样的。
恢复生态学主要是依靠生态环境的自然力进行恢复,这种恢复方法的前提条件是在生态恢复过程中没有人为的干扰,在生态环境极度脆弱并且无法杜绝人为干扰的条件下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很难实现,有可能是更加恶化;即使是人为设计理论也只是通过工程方法和植物重建等方式。
二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生态重建中的补偿机制近年来也有了比较广泛的研究,从其研究的角度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 生态补偿的定义
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文华 (2006) 认为: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广义的生态补偿应该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服务功能两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不仅包括由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向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提供因保护生态环境所造成损失的补偿,还包括由生态环境破坏者向生态环境破坏受害者的赔偿”。毛显强等 (2002) 认为: “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 (或保护) 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 ( 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 (或保护) 行为的主体减少 ( 或增加) 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 ( 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毛锋等 (2006) 认为: “生态补偿的基本内涵应集中体现为通过一系列经济手段和法规、行政措施,对已在人类活动影响下丧失自我反馈与恢复能力的生态系统进行物质、能量的反哺和调节机能的修复”。杜群 (2005) 认为: “生态补偿即指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达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的过程。”刘旭芳等 (2006) 认为: “生态补偿是为了恢复、维持和增强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国家对导致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开发或利用者收费 (税) 以及国家或生态受益者对改善、维持或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为目的而作出特别牺牲者给予经济和非经济形式的补偿。”周一平等 (2006) 认为: “生态补偿是指由于人类的社会活动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了破坏及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为了生态环境的改善,人们进行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梁丽娟等(2006) 认为: “生态补偿是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其目的是调动生态建设者的积极性,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的综合体。从内涵界定上来看,生态补偿有广义生态补偿和狭义生态补偿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生态功能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作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费(税)。”
(二) 生态补偿的方式与途径
毛显强等 (2002) 认为: “生态补偿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生态补偿费与生态补偿税;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国内外基金。”詹佳嘉 (2006) 认为: “生态补偿的途径有:加强宣传,绿色核算;加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立法工作,加快生态环境补偿政策的出台;统一征收环境税;建立补偿金制度等。”郭升选(2006) 从福利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角度研究生态补偿的途径,根据福利经济的理论,它认为生态经济应当是政府管制的经济,从信息经济学来看,除了 (中央) 政府主导的或者说承担的生态补偿外,还存在横向一体化思路下的更大区域地方政府 (群)“内部”来确定生态补偿问题。周一平等 (2006) 认为: “完善补偿方式应该一是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二是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三是建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四是鼓励生态移民。”王金南等 (2006) 认为: “国家重点应该构建以下五大补偿机制,一是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二是建立生态友好性的税费制度;三是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政策;四是建立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制度;五是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张其仔等(2006) 认为: “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一是以生态税改革为主线,进行系统性的税收改革,建立建设者受益制度;通过制度设计,克服生态、环境产品科学估价的困难。”姚明宽(2006) 认为: “生态补偿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财政转移支付;二是项目支持;三是征收生态环境补偿税 ( 费) 或要求生产者、开发者、经营者支付生态环境保护的信用基金。”
(三) 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
毛显强等 (2002) 认为: “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有:庇古手段与外部性的补偿;科斯手段与产权明确。”詹佳嘉 (2006) 认为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是:“价值理论;外部不经济理论;人类的责任论。”郭升选(2006) 认为: “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是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生态资本理论。”廖红 (2003) 认为: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有一是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生态环境补偿的生态价值损益计算的理论基础;二是环境经济学与循环经济理论——生态环境补偿的产业战略选择的理论基础;三是生态学理论——揭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系统协调价值。”
(四) 生态补偿的原则
廖志刚等(2006) 认为生态补偿的原则有:“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坚持分区补偿、按级负责的原则。”姚顺波等(2005) 认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谁利用谁补偿,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二是有利于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共同发展的原则;三是满足需要与现实可行相结合的原则。”肖爱等(2006) 认为: “西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原则,二是公平性原则,三是政府补偿为主,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原则。”闵庆文等 (2006) 认为: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应遵循下面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二是科学性原则;三是动态性原则;四是差异性原则;五是透明性原则;六是协商性原则。”廖红 (2003) 认为: “建立与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有:一是公平、公正原则;二是坚持谁污染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任勇等 (2006) 认为: “生态补偿应遵循的原则有,一是以调整相关利益主体间的环境与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为核心,以内化相关生态保护或破坏行为的外部成本为基准,以经济激励为目的,坚持‘受益者或破坏者支付,保护者或受害者被补偿’的原则;二是以改革和完善现有相关政策为基础,逐步建立新的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