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税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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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旧式税法的适用期(1553~1846年)

将澳门纳入中国版图,行使政府管辖权的做法由来已久。根据历史记载:澳门的历史可追溯至“香山”这一名称。香山由包括现时澳门在内的一系列岛屿与群岛共同组成。早在公元前214年秦朝的统治时期,香山岛已属南海郡的辖区。汉朝以来,一直继承了这一传统,续由南海郡管辖。到了南宋绍兴二十二年(公元1152年),开始正式设置香山县,隶属广州府。香山县下设10个乡,其中的长安乡包括现在的山场、唐家、前山、下栅与澳门一带。清朝光绪十四年(公元1888年),香山县的辖区改称为镇,全县共设有9个镇。按照这一区划的规定,现在的澳门与附近的一些区域包括现今的前山、湾仔、坦洲、横琴、万山等,均归下恭镇管辖黄鸿钊:《澳门简史》,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9,第1~4页。

从行政区号上看,澳门只是明、清两朝香山县下属的一个渔村。从地理位置看,则是珠江口外围众多供船只停泊的一个港口,或称为泊口。15世纪至16世纪初,珠江口外围这样的港口并不稀少。根据记载:明朝时这些码头计有屯门、虎头门、浪白、广海、十字门与濠镜等。其中,十字门与濠镜后来合称为澳门。然而,由于明朝厉行海禁,因此,广东在16世纪20年代初,将地理位置偏僻的高州府电白县确定为对外贸易的主要港口黄鸿钊:《澳门简史》,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9,第46~47页。

到了16世纪30年代初,明朝政府放松了海禁的政策,允许并认可对外贸易的存在。澳门由于地理位置特殊,既能保障县城与省城的安全,又可以很方便地与县城与省城保持联系,因此,在1535年时被明朝政府正式确定为香山县的对外贸易港口。这一年也通常被史学者们视为澳门开埠的时间。也正是从这一年开始,澳门逐渐蜕变为明朝的香山县、广东省乃至对外贸易的一个港口。此时,澳门不但扮演了对外贸易的港口角色,也成为外国朝贡的一个重要通道黄鸿钊:《澳门简史》,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9,第16~17页。

明朝后期的澳门,由于地理位置与生活条件较外围优胜,因而引起一直寻求与华贸易之葡萄牙人的垂涎。明人郭棐对葡萄牙人进入澳门的全过程曾有详细记载:“嘉靖三十二年(公元1553年),舶夷趋濠镜者,托言舟触风涛缝裂,水湿贡物,愿借地晾晒,海道副使汪柏徇贿许之。时仅蓬累数十间,后工商牟奸利者,始渐运砖瓦木石为屋,若聚落然。自是诸澳俱废,濠镜为舶薮矣。”郭棐编《广东通志》卷69“澳门”条,明万历三十年(1602年)。

自16世纪中叶葡萄牙人进入澳门之初,到中英鸦片战争之前的一段漫长的时期内,明朝与清朝政府为有效地管理澳门,一直在本地设有政府机关,包括衙门、海关、税馆、监狱以及军队。在这一时期,本地适用的主要是明朝与清朝政府的旧式税制。两朝政府行使着有效的税务管辖权,向葡萄牙人征收地租和商税。而此阶段的葡萄牙人来澳门的目的,无非是通过贸易获取高额的利润。鉴于当时的中国政府奉行闭关锁国的自我封闭政策、拒绝与他国进行海上贸易,葡萄牙人得以充分利用此契机,穿梭于中国、日本与南洋之间发展中介贸易,且收获颇丰。也正因为如此,此时的葡萄牙人也还愿意恪守为客之道,每年定时向直辖澳门之香山县政府缴贡纳税吴志良:《澳门政治制度沿革、现状和展望》,澳门公共行政管理学会,1993,第7~9页。

虽然明朝史籍并未明确地记载当时向葡萄牙人征税的具体细节,但根据此后清朝官员撰写的《澳门记略》与《香山县志》记载:葡萄牙人其澳地岁输租银五百两,则自香山县征之。考《明史》载濠镜岁输课二万,故以万历刊书为准,然则澳有地租,大约不离乎万历中者近是。而1745年薛馧巡视澳门后所的《澳门记》也记载:“自嘉靖三十年(公元1551年)来,比岁输银厘缗一十有五。”其中地租500两,火耗银15两。所谓“火耗银”为附加租金,其作用在于供州县的开销与官员的养廉之用黄鸿钊:《澳门简史》,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9,第73~75页。

除了每年征收地租外,中国政府自明朝起已同时向来澳门经商的葡萄牙人征收商税。学者考证,中国政府当时征收的商税大致分为两部分:一是向进入澳门从事贸易的葡萄牙人征收的船税;二是向进入澳门从事贸易的华人征收的货税。《明史》记载:澳门的商税“岁课二万金”黄鸿钊:《澳门简史》,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9,第79~82页。。上述“二万金”的商税税额标准,便是包括了船税与货税在内的征税总额。不过,对于该二万金的商税,《明史》亦注明:“虽有定额,实无定规。”也即是说,上述“二万金”的税额,是朝廷所指定的征税标准,但当时的香山县每年能收到多少,则要视来澳门从事贸易的具体情况而定。事实上,乾隆《广州府志》便记载:“澳门每年正额税银及耗羡胆规等银一万八千两或二万余两不等,尽收尽解,并无定额。”张嗣行:《广州府志》卷8《关津》。

1685年,清朝政府宣布将广东广州、福建泉州、浙江宁波、江南松江开放为对外贸易港口,并因此而相应地设立了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与江海关。粤海关设立之后,“以澳门为夷人聚焦重地,稽查澳夷船往回贸易。盘诘奸宄出没,均关重要”梁延柟:《粤海关志》卷7《设官》。。为此,清朝再于1688年在澳门设立了粤海关澳门总税口。澳门总税口的设立,意味着清政府已从体制上将澳门贸易正式纳入对外贸易管理体系中。事实上,澳门的对外贸易在当时的中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黄鸿钊:《澳门简史》,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1,第141~142页。。记录显示,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粤海关征税总额为83362两白银,而澳门每年约征税29600两白银,几乎占粤海关税收总额的1/3梁延柟:《粤海关志》卷10《税则三》,卷14《奏课》。

需要强调的是,基于此阶段所施行的税制为典型的封建专制体制模式下的税制,其税制的基础源自于“朕即是法”的精神与理念。税的征收便必然取决于皇帝的主观意志而非民众的认可与同意。也因此,这一阶段的税制无论是立法基础、征税的目的,还是税收的种类与范围、征税的手段与程序,乃至催征税的方法与程序、对违反税制行为的处罚与制裁等诸多方面,均与当今世界所确认之税法制度有着本质的差异,二者根本无法在同一层面相提并论。

自18世纪20年代以来,清朝政府因国库空虚、国力渐衰而无暇顾及澳门这块土地,也无法对澳门行使有效之行政管理。清朝政府的软弱,为葡萄牙商人提供了充分的机会,他们不再将澳门视为其租借地,而是当作他们的占领地,并开始尝试在这块土地上行使管理权。并且,葡萄牙政府此时也清楚地了解到清朝政府统治的种种弊端,已到了积重难返之地步,因此,1822年,葡萄牙公然在所通过的第一部宪法中将澳门列为海外殖民地,此后,更派出总督,以便对他们眼中之殖民地实施强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