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与“他者”:齐泽克的意识形态主体性维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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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往主体性: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论证

哈贝马斯认为,福柯对主体的解构,使得人文科学摆脱了主体在自我表现时的困境,却陷入自我物化的科学主义泥沼中。因此,哈贝马斯寻求走出主体哲学的另一条路径,即与福柯的类主体相反的个人主体。这种主体是主体间的,总是处于交往关系之中,只有主体,没有客体,只有通过交往的方式建立一种主体间性。在哈贝马斯那里,“我们拥有永不中断的交往伦理学和普遍的、透明的交互主体性的理想,当然,这个背后的主体概念是古老的先验反思主体的语言哲学的翻版。”Slavoj Žižek, The Sublime Object of Idology, Verso, 1989, p. xxiv.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在主体间性,离开了主体间性,就无法替规则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辩护,也不可能知道主体是否遵守规则。哈贝马斯写道:“一旦主体性被设想为一个人自己的表象的内在空间,一个当表象客体的主体折返——就像在一面镜子中那样——到它的表象活动上来的时候所揭示出来的空间,任何主观的东西就都将只能以自我观察或反思之对象的形式而被接近——而主体本身则只能被当作一个在这种凝视之下被‘客观化’的‘宾我’。但是,这个‘宾我’一旦抛开这种具有物化作用的凝视,一旦主体不是以一个观察者的身份,而是以一个说话者的身份出现,并且从一个听话者的社会视角出发与他在对话中面对,它就学会把自己看成、理解成另一个自我的他我(alter ego)……”Jürgen Habermas, Postmeta Physical Thinking: Philosophical Essays, translated by William Mark Hohengarten, Polity Press, 1992, pp.171-172.由此可见,哈贝马斯改变了“主我”和“宾我”折返认知的意义,从而,否定了个人本能,作为人的“主体性”,其实就是社会化的产物,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形成的。也就是说,在这一过程中,人的社会化和个性是并行不悖的。于是,哈贝马斯强调:“‘自我’是在与‘他人’的相互联系中凸现出来的,这个词的核心意义是其主体间性,即与他人的社会关联。惟有在这种关联中,单独的人才能成为与众不同的个体而存在。离开了社会群体,所谓的自我和主体都无从谈起。”〔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53页。可见,作为社会性的本质体现的主体和主体性不可脱离社会性而存在,这种突出社会性的交往主体似乎走向了透明的交往行为中。主体只有走向交往范式,主体才不至于陷入福柯的在无意识层面上的摇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