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规范一本通(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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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未成年人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一、受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施行)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处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离婚后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处理】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二)

第一条【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20]、第三十二条[21]、第四十六条[22]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三)

第三条【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等四部门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意见

3.……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并作出裁判。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工作机构的,应当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办理监护侵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