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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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民事主体

第六章 民事主体制度概述

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主体,也称为人格(Personne,person),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是权利的承担者,也是民法所规范的权利的归属者,所以也称为权利主体。(注:参见[日]星野英一著,王闯译:《私法上的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15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因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可能具有不同的身份,所以,民法上出现的所有人、债务人、债权人、继承人等都是对民事主体的具体表述。民法上有关主体的规定统称为“人法”或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组织体两大类,自然人以人的身份而当然取得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而组织体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成为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虽称为人格,但严格地说,两者并不完全相同。人格(personalit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ersona(人格),“persona”原指戏剧中的假面具,最初在希腊的戏剧中使用,后来被罗马的演员所采用。传说一个有名的罗马演员为遮掩他的不幸的斜眼,使用了假面具,并称之为persona。(注:也有一些语言学家认为,“人格”(persona)是从希腊语直接派生的,但古希腊法律中,贸易人格这一概念,在古希腊的拉丁语中,这个词也被称为教堂的代表,在英吉利萨克森语中也称为persona。)在罗马法学家的表述中,persona有多种含义,诸如“声望和尊严”、“自由民”、“享有法律地位的任何人”(注:陈仲庚等:《人格心理》,31页,沈阳,辽宁出版社,1987。)。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人格一词在不同的场合下使用,至少具有三重含义:第一,是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则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由法律拟制的人格。第二,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成的法的概念。”(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民事权利能力是充当民事主体即作为民法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资格。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人格与权利能力的概念是一致的。第三,从人格权的客体角度来理解人格的概念,即认为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通常称为人格利益。它具体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以及法人享有的名称、名誉等人格利益。只有在第一种含义上使用时,人格与主体的含义才是相同的。

民事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从民法的角度对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和组织体所进行的界定。自然人和组织体可以参与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只有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才被认定为民事主体。所以,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其在行政、劳动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如何,也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经济实力如何,他们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皆由民法主体制度所确认,其合法权益共同受民法保护。

民事主体制度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民事主体是国家所确认的权利享有的资格,也是义务承担的基础。因为民事主体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没有民事主体就无法确定权利义务的归属。甚至可以说,民事主体是权利义务存在的目的,因为说到底,“一切权利均因人而设立”(hominum causa omne ius constitutum est)(注:[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2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权利最终是为了满足主体的意志和利益,主体不存在权利义务也将不复存在。所以,从逻辑体系上考虑,民法首先应当从主体出发,先有主体后才有权利义务的设定。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从对主体的规范着手,并以主体为基础才能确定各种民事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否设立总则,大多把主体制度作为首要问题在民法典中予以规范。由此也表明,民事主体制度在整个民法中居于中心的位置。

作为一个民法的范畴,民事主体和一般意义上所说的人的概念不同。它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但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首先要获得法律的确认,同时,法律在确认民事主体时也要考虑诸多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对于自然人来说,其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只不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而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其作为主体应当能够以独立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通常,社会组织作为主体必须要有自己的字号或名称。事实上,并非所有的组织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例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内部的各个部门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为,而只能以法人的名义行为。

第二,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具有独立的意志是认定民事主体的重要基础。就自然人而言,只要其脱离母体而成为独立的人,便具有了独立性,此种独立性主要表现为独立的意志。虽然未成年人尚不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辅助才可以完成法律行为,但这种行为能力上的限制并不否认其意志上的独立性。而就成为民事主体的组织体而言,其能够自己或者通过他人形成独立的意思,这是其具有独立性的基础。社会组织要作为一个主体从事各种交易活动,必须要表达自己的意志,而这种意志与其成员的意志应当区分开来,为此,应当设置自己的意思形成机构和意思表达机构,例如,公司要设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为自己的意思形成机构和表达机构。

第三,财产是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社会组织要作为主体活动,其应当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这是其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也是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也就是说,其应当具有与其成员财产相区别的独立财产,作为其从事交易承担责任的基础。社会组织的成员将其财产出资以后,其享有股权、成员权,但这些出资的财产应由这些社会组织所有或支配,在一定程度上应当与成员的财产相分离。这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财产是作为民事主体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自然人来说,他们都应当以其责任财产为基础,对他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而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社会组织作为主体活动,也应当能够相对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自己的债务和责任以其财产负责,只不过,法人依法仅以其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而其他组织则要依据法律规定由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在法律确认了主体资格之后,主体资格的取得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自然人而言,自然人因出生而享有独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因死亡而消灭人格。就社会组织而言,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社会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注册登记或批准等;其次,社会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法律对于组织成为民事主体要求有最低财产和人数限制,或者要具有组织机构等。

民事主体意味着独立的法律人格,即主体的法律地位不依赖于他人而独立存在,他可以在法律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民事主体意味着个人或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主体的法律地位不依赖于他人而独立存在,他可以在法律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民事主体制度也充分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和精神,尤其是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自然人和组织体被认可为民事主体,就意味着其可以自由地从事民事活动,这是自由价值的体现。而法律上以抽象人格的理念为基础构建民事主体制度也充分体现了平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