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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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倡导设立新型商办民间社团

如同许多论著所说的那样,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历代统治者都对社会进行十分严格和全面的控制,不允许民间成立具有真正独立性的团体或组织;城市中仅有的行会以及农村中的宗族,也都在相当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国家的控驭。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孕育出脱离国家直接控制而具有独立自治特征的市民社会。

然而,在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在这方面的政策也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这一时期,清政府鼓励发展私营资本主义企业,放弃了对经济的超常控制和干预,从而促使脱离政治生活的独立经济活动领域开始形成;并以颁布经济法规的方式,为这种独立的经济活动领域提供了某种制度性的法律保障。清政府还大力推行地方自治,其客观后果是产生了在很大程度上脱离国家直接控制的社会活动空间。这些都为市民社会的生成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然而,清政府在“新政”期间所实行的改革措施中,对于推动市民社会形成影响最为直接的举措,应该是改变历代封建统治者严格限制和禁止民间成立独立社会组织的一贯做法,转而主动倡导和鼓励商人设立新型商办民间社团,允许这些社团享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治权,而且给予某些商办民间社团以“法人”地位,从法律上加以保护。这相对于过去的封建统治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变革。

当时,清政府最为重视也倡导最力的新型商办民间社团是商会。从后来的实际情况看,商会也是近代中国社会影响最大、市民社会特征最突出的新型商人组织。可以说,商会在20世纪初得以诞生,与清政府的倡导、鼓励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早在19世纪末,维新派的一些代表人物、工商界的有识之士乃至清朝统治集团内部的个别开明官吏,都曾呼吁设立商会。但是,由于当时清廷对创设商会的意义认识不足,这一舆论呼吁终19世纪一直未能付诸实现。例如,1895年的《公车上书》即已提出设立商会。1898年,清朝詹事府少詹事王锡蕃也建议在沿江沿海各埠创立商会,“专以联络各项商业为急务,讲求出进口货物之利弊,详达各商家之隐情”,与商务局相辅而行,并与地方官随时妥议,“其保全华商之权利,裨益甚多,商务必蒸蒸日上”。[32]与此同时,康有为多次向光绪皇帝上奏折,请求朝廷下旨谕饬各省兴商学、办商报、设商会,以推动实业迅速发展。光绪皇帝也曾接受这一建议,谕令沿江沿海各省督抚,照此办法开办商会。但是,商会的设立在当时并不顺利,有些地区虽开始筹备,但均未真正成立。不久,戊戌变法宣告失败,设立商会之事亦遭延宕。

20世纪初的“新政”改革期间,在清朝统治集团内部,有更多的官吏意识到设立商会的重要影响。朝廷也开始对此予以重视,但其并非为了孕育市民社会,而是为了促进实业的发展。1902年,盛宣怀奉命会同商约大臣吕海寰在上海与英、美等国谈判修订商约,目睹上海“洋商总会如林,日夕聚议,讨论研求,不遗余力”,而华商向无商会或类似商会的商业会议公所,虽有行帮公所和会馆,但“互分畛域,涣散不群,每与洋商交易往来,其势恒不能敌”。有鉴于此,盛宣怀于当年专门上了一道奏折,阐明“中国商业之不振,大率由于商学不讲,商律不谙,商会不举,而三者之中,尤以创设商会为入手要端”。[33]作为清朝重臣的袁世凯,在分析中国和西方国家商业衰盛判然有别的原因时,也指出泰西诸国“各埠均设商会,国都设总商会,以爵绅为之领袖,其权足与议院相抗。并特设商务部专理其事。其经商他国者,则为置领事以统辖之,驻兵舰以保卫之。……故商人有恃无恐,贸易盛而国以富强”。中国的情况则与之相反,不仅商人力薄资微,无商会从中维持,而且“官吏复轻为市侩,斥为末民,平时则听其自为懋迁,遇事辄不免多方抑勒”,致使商人避官吏几如虎狼。“若不亟图整顿,恐中国商利外溢,将益重江河日下之忧。”[34]

直接推动清廷谕饬各省创设商会,后来又发挥了明显倡导作用的,是清朝新设立的商部。商部于1903年9月正式设立不久,就决定仿照西方国家的商会模式,倡导华商尽速成立商务总会和分会。次年元月,商部上了一道《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强调:“纵览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现在体察情形,力除隔阂,必先使各商有整齐划一之规,而后臣部可以尽保护维持之力。则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35]清廷准如所请,很快即批准了商部拟定的《商会简明章程》,并谕令各省督抚晓谕商人,劝导设立商会。随后,商部还向各省颁发劝办商会谕帖,大力宣传设立商会的重要作用。

从商部及一些官员所上奏折中可以明显看出,清政府主动倡导商人成立商会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促进实业的发展。特别是商部的主事官员,清楚地意识到开埠通商之后商务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计近数十年间,开辟商埠至三十余处,各国群趋争利,而华商势涣力微,相形见绌,坐使利权旁落,浸成绝大漏卮。故论商务于今日,实与海禁未弛以前情事迥异。”[36]因此,必须通过设立商会等新举措,迅速促进中国民族工商实业的进步。而商会之所以能促进实业发展,在于“商会者,所以通商情,保商利,有联络而无倾轧,有信义而无诈虞”。具体说来,商会可以发挥以下两方面的作用。其一是联络商情,使官与商的关系获得改善,共谋工商之振兴。商部向各省颁发的劝办商会谕帖即曾说明:“商会一设,不特可以去商与商隔膜之弊,抑且可以去官与商隔膜之弊,为益商务,良非浅鲜。”同时还强调通过成立商会,可使“上下一心,官商一气,实力整顿,广辟利源”。1904年底,商部还在京师和上海设立商会接待处,制定《商部接见商会董事章程》,规定商会董事可随时赴商部所设接待处,禀告有关商务重要事宜,吏役不得刁难阻遏,违者予以严厉处罚。其二是改变工商各业相互隔膜、涣散不群的行帮格局,使工商业者联为一气,剔除“识见狭小,心志不齐,各怀其私,罔顾大局”的陋习。通过商会这一新型商人组织的联络和协调,各业商人“有整齐划一之规”,由散而聚,进而消除隔阂,结为一体,工商由此得以振兴。[37]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商部拟定了《商会简明章程》26条,经朝廷谕准于1904年元月颁布施行。该章程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省垣或城埠,均应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前此所设商务公所等类似的商人组织,一律改为商会。当时,有些地区的商人对设立商会的意义有比较充分的认识,在商部倡导之前即已成立了类似商会的组织。例如,上海商人在1902年即由盛宣怀奏准,成立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天津商人也于1903年设立了天津商务公所。但是,也有一部分地区的商人起初尚持观望态度。这主要是因为洋务运动时期商人遭受盘剥勒索而心有余悸,对清政府的这一措施仍缺乏信心。于是,商部又反复加以宣传和倡导,一些省份的地方官员也向商人迭加劝谕,以促成各地商会的早日成立。

例如,商部曾将部颁商会章程寄发天津商务公所,希望“速联合绅商,斟酌时宜,参照沪会章程,克日举办报部”。后又致函直隶总督袁世凯,咨请在津速设商会。在京师,《商会简明章程》颁行之后,起初只有银钱业商人予以响应,成立了一个汇兑庄金银号的行业商会,实际上仍属于行业性组织,与联络工商各业之商会的性质并不相同。商部认为京师系“首善之区”,应“先行劝办商会,以为各省之倡”,遂主动派员访觅声望素孚的商董,“亲行接见,面为晓谕,俾知举办商会,实为联络团体、挽回利权起见”,[38]使京师商务总会随后得以成立。成都的商人对清政府倡导设立商会之举,因“恐有摊捐,兴办迟迟”。嗣经成都劝业道“剀切劝谕,几于舌敝唇焦,又将华商素习涣散之弊害,将来兴办商会之利益,演说数番,该商等始知所感奋”,[39]于1904年成立了商务总会。“奉天自开办商务总局以来,首以设立商务总会为宗旨,当向各商推诚布公,设法开导”,[40]并由盛京将军赵尔巽出面,转请商部奏准创立了奉天商务总会。

由上可见,清政府为了振兴工商,对倡导劝谕各地商人成立商会这一新型民间社团称得上不遗余力。与此同时,更多省份的商人对设立商会的重要性也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尤其是1905年的大规模抵制美货运动中,商会发挥了十分突出的协调和领导作用,使各地商人对商会的功能及其效应更为赞赏,遂争先恐后积极筹备成立本地的商会。因此,各地商会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到清朝覆亡前,除西藏等个别地区外,全国各省的商人都成立了商会,而且数量众多。其中,商务总会50余个,商务分会800余个,商务分所为数更多,从通商大埠到中小城镇总计约有2000个,蔚为大观,成为近代中国林林总总的民间商人社团中诞生最早,而且最为普及、影响也最大的商人团体。

更值得重视的是,新成立的商会经商人不断努力和抗争,基本上保持了民间法人社团的性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表现出明显的自愿和民主原则,突出地体现出以契约性规章维持其内部运作的特征。这说明商会是近代中国最具市民社会特点的社会组织。有关商会的这些具体情况以及其所具有的市民社会特征,本书将另辟专章做详细的论述,这里姑且从略。

除倡导商人设立商会之外,“新政”时期的清政府还曾主动劝谕商人成立其他一些商办民间社团。有些社团组织,官府虽未主动倡导,系由商人自身禀请准允设立,清朝大多也予以支持。所以,清末“新政”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民间商办社团的繁荣兴盛时期。

1906年,商部上奏朝廷,说明“华船行驶,关卡留难,官差需索,遇事涉讼,往往隐受亏损,不得申理”,而洋船却独享不平等条约有关条款的保护,畅行无阻,因此亟宜设立商船公会,“俾华船与洋商一律同享保护”。[41]商部初定《商船公会章程》13条,指明设立商船公会的宗旨是“专为保护整顿中国航业”,规定由航运业商人禀呈商部批准,视各埠航运业繁简,酌量情形,分设商船公会总会和分会。各商船公会“有直接保护商民船只之责”,承担置备船旗、船照、船牌,发给船户收执。“凡船业商人有不能申诉各事,商船公会体查属实,应向地方官衙门秉公申诉。”[42]该章程后经商部重加修订,增补为18条,于1906年奏准正式颁行。修订章程仍特别强调保护华商船户,规定“凡领旗牌行照之船,运载货物,照章完纳厘税,如遇关卡留难需索及地方差役抑勒等,应即查明保护”。[43]

1907年,由清朝工、商二部合并改组而成的农工商部,又制定颁布了《农会简明章程》。农工商部的奏折阐明:“农会之设,实为整理农业之枢纽。综厥要义,约有三端:曰开通智识,曰改良种植,曰联合社会。”[44]《农会简明章程》共23条,规定各省于省垣所在地设立农务总会,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等处,次第酌设分所。“凡一切蚕桑、纺织、森林、畜牧、水产、渔业各项事宜,农会均酌量地方情形,次第兴办。”

在此之后,商船公会和农会等民间社团也相继在各省成立。至1908年清政府全面推行地方自治,又促进了各省许多商办民间自治团体的诞生。据有的学者统计,清末各地见于记载的商人自治团体有近50个,实际上远不止此数。不少自治团体也具有较为明显的市民社会特征,苏州商人成立的自治团体甚至直接取名为“市民公社”,以建立独立自治的“社会”为其主要宗旨。

需要说明的是,清末的农会虽非完全由商人组成的社团,但其中也有为数不少的商人,一部分商人还担任了重要的领导职务。另有一些农会,则系由商人直接发起成立。例如江苏苏州的农务总会,泰州、通州、锡金(无锡)等地的农务分会,福建福安的农务分会,广东广州的农务总会以及嘉应、香山等地的农务分会,都是由当地商会或是商董出面发起创办的。湖南、广东、河南、奉天等省农务总会的总理、协理等主要领导人,也均由商界头面人物担任。在广东嘉应州农务分会的30名董事中,商界人士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共计11人。[45]就这些具体情况而言,清末的农会在某种程度上似也可称为商办的新型民间社团。而农会及商船公会的成立,与商会一样都是在清政府的倡导之下得以实现的。所以,在清末出现商办民间社团的兴盛局面,与当时清政府有关政策的改变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还有一些商办社团,并非由清政府率先倡导成立,而是由商人禀请成立,大多也得到清朝中央有关各部及地方官员的支持,得以顺利诞生,并同样享有合法地位,受到官府的保护。例如,1905年上海商人响应当时思想界讲求体育、养成国民尚武精神,以救亡图存的号召,禀请设立了体育会,这是近代中国最早的新式商办体育组织。不久,在清朝上海地方官员的支持下,沪商体育会又扩建为商团,成为拥有枪支弹药的准武装性团体。上海商团建立后,产生了广泛的示范效应,其他许多地区的商人竞相仿效,也先后成立了商团以及类似的商人武装组织。商团和类似的商人武装团体在清末诞生,是中国历史上商人自治能力与权利得以进一步扩大的又一具体表现;同时,也明显增强了商人的力量和影响,进一步拓展了商人独立的社会活动空间。

除商团之外,清末的商人还曾建立文化教育、学术研究、卫生消防以及改良风俗等各类具有较大独立性的新型社团,使非官方的独立社会活动空间扩展到各个重要领域。而这些商办社团的成立,大多也得到清政府的支持。由此表明,当时的清政府对待民间社团的态度,与以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者确实大不相同。

上面的论述,比较充分地证明了作为国家权力机构象征的清政府,在清末的“新政”改革时期,发生了以往封建王朝所没有的重要演变。随着这一演变,清政府的许多政策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在多方面产生了较为深刻的社会影响。其中,独立经济活动领域的形成、独立社会活动空间的产生以及新型商办民间独立社团的成立等几个方面的影响,则为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孕育创造了有利的客观环境以及所需的相关条件。

这些事实同时还说明,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即使是封建国家,也并非自始至终对社会只是实行强制扼杀和高度严密的直接控制。至少在清末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国家不仅未对民间社会力量进行绞杀,相反还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方面实施了各种新政策,在客观上为民间社会力量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机。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看,清末堪称民间社会力量发展的鼎盛时期。与此相伴随,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在这一时期也初具雏形,并很快即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由此也可以说,对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在清末的生成,当时的国家非但没有像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那样多方予以抑制与扼杀,而且在客观上起了明显的推动作用。这样一种情况,或许可以视作类似近代中国后发展型的半殖民地国家中,市民社会的孕育萌生所不同于西欧发达国家的独特方式。

当然,如果单纯依靠国家的扶植,社会自身没有相应的发展,市民社会也难以孕育形成。因为市民社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脱离国家直接控制和干预的自治领域,因而不可能由国家一手包办。即使国家有意识地要促成市民社会形成,但如果社会自身始终不具备这方面的基础和能力,也仍将难以付诸实现;更何况“新政”改革时期的清政府在主观上并无这一意图,只是在客观上创造了孕育市民社会的有利环境。所以,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雏形在清末得以萌生,既与国家的扶植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又与社会自身的发展存在不可分割的、内在的本质联系。


[1]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第123~124页。

[2]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总第5期,1993年11月。

[3]利玛窦、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上),何高济等译,中华书局,1983,中译者序言,第13页。

[4]林志钧编《饮冰室文集》(六),中华书局,1989,第21页。

[5]沈桐生辑《光绪政要》第21卷,上海崇文堂,宣统元年(1909)铅印本,第12页。

[6]《刘坤一遗集》,第883页,转引自宓汝成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1册,中华书局,1963,第203页。

[7]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四),中华书局,1958,总第3723页。

[8]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59,第914~916页。

[9]《李文忠公全书·奏稿》第30卷,光绪三十一年(1905)刻本,第31页;《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第1卷,第39页。

[10]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矿务档》第2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60,第882~883页。

[11]刘锦藻编《清朝续文献通考》第126卷,商务印书馆,1955,第1406页。

[12]《德宗景皇帝实录》第520卷,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16页。

[13]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4388页。

[14]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5013页。

[15]有关清末经济法规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拙文《论清末的经济法规》,《历史研究》1993年第5期。

[16]《中国最近五年间实业调查记》,《国风报》第1年第1号,1910年1月。

[17]《南学会第一次讲义》,《湘报》第5号,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九日(1898年3月11日)。

[18]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第711~712、715页。

[19]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22页。

[20]刘锦藻编《清朝续文献通考》第395卷《宪政三》,第11458页。

[21]《苏州市民公社档案选辑》,载《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中华书局,1982,第56页。

[2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33页。

[23]故宮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34、736页。

[2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28~729页。

[25]《宪政篇: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1909年1月18日),《东方杂志》第6年第1期,1909年2月15日。

[26]《湖南巡抚岑春蓂奏湖南奏办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情形折》(1909年8月12日),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49页。

[27]《陕甘总督长庚奏甘肃设立地方自治筹办处并地方自治研究所情形折》(1910年10月1日),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51页。

[28]《广西巡抚张鸣岐奏广西奏办地方自治情形折》(1909年4月21日),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44页。

[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上谕档》第3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第368~369页。

[30]《安徽巡抚朱家宝奏安徽第四届筹办宪政情形折》(1910年9月29日),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82页。

[31]《四川总督赵尔巽奏四川第四届筹办宪政情形折》(1910年10月1日),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93页。

[32]《詹事府少詹事王锡蕃片》(1898年9月8日),载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戊戌变法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8,第389~390页。

[33]盛宣怀:《请设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折》(1902年10月),载《愚斋存稿》第7卷,1932年思补楼藏版,第35~37页。

[34]《创设东省商务局拟定试办章程折》(1901年11月4日),载天津图书馆等编《袁世凯奏议》(上),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第343页。

[35]《商务: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东方杂志》第1年第1期,1904年3月11日。

[36]《商务: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东方杂志》第1年第1期,1904年3月11日。

[37]《商务:商部劝办商会谕帖》,《东方杂志》第1年第2期,1904年4月10日。

[38]《商部奏劝办京城商会并推广上海商会情形折》,《东方杂志》第1年第5期,1904年7月8日。

[39]王笛:《试论清末商会的设立与官商关系》,《史学月刊》1987年第4期。

[40]《商务:商部奏奉天设立商务总会折》,《东方杂志》第3年第7期,1906年6月25日。

[41]《交通:商部奏筹办商船公会酌拟章程折》,《东方杂志》第3年第5期,1906年6月16日。

[42]《商部核定商船公会章程》,《东方杂志》第3年第1期,1906年2月18日。

[43]《商船公会章程十八条》,《东方杂志》第3年第5期,1906年6月16日。

[44]《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28页,苏州市档案馆藏。

[45]有关清末农会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拙文《辛亥革命前的农会》,《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