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学法用法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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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委员会有调解民间纠纷的义务吗?

案情

华某的儿子定于明年五一结婚,于是华某和老伴儿商量把自家的房子翻盖一下,给儿子结婚用。房子翻盖起后,比邻居张某家的房子高出了很多,一到下雨时华某家房子上的水就会往张某家的房子上滴,导致张某家的房子严重受潮,墙体出现裂缝。张某看到自家房子被损毁得这么厉害,真担心哪天会倒塌,于是就找到华某要求其赔偿。但华某认为下雨是自然现象,自己也没有办法阻挡,所以自己根本就没有义务赔偿。二人为此事争执不休,便找到村委会,希望村委会能调解此事。那么,村民委员会有义务调解此纠纷吗?

解析

村民委员会有义务调解张某与华某因房檐滴水导致房屋被损坏的纠纷。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的规定,调解民间纠纷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职责。在日常的乡村生活中,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村民之间、邻居之间,家庭之间和家庭内部,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纠纷,如婚姻、家庭、继承、财产、宅基地、损害赔偿等常见纠纷。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己选举出来的组织,收到村民的信赖,在村民中享有威信,并且对本村的情况和人际关系比较熟悉,有条件及时调解和解决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当然,村民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该坚持依法调解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调解的原则。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和华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二人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