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学法用法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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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哪些内容应当进行村务公开?

案情

李某是一名乡村邮递员,本镇十几个村子的信都是靠他来送的。凤凰村寡居的田大妈今年已经65岁了,现在一双儿女都在外地工作,加上身体长年来一直不好,所以生活过得有些冷淡清苦。李某了解到情况后,就经常帮助田大妈干些力所能及的农活,逢年过节,还带着自己的妻子、儿女来看田大妈。2016年时,田大妈所在的村发生了地震,

田大妈的农田尽数被毁坏,自己也在地震中受了伤,只能靠社会救灾救济款物过活。田大妈从电视上了解到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等村务。便托李某帮自己打听一下本村的救灾款物是否有公开。那么,救灾救济款物是否是村务公开的内容?哪些内容应该进行村务公开?

解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天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因此,本案中,田大妈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应该公开本村的救灾救济款物。除此之外,村民委员会还要公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该保证上述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而且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