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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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学生暑期打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孙想想诉厦门金鑫狮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43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孙想想

被告:厦门金鑫狮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狮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孙想想的父亲孙咸兵、母亲佘晓妹系被告金鑫狮公司员工,孙想想与父母一同居住在金鑫狮公司提供的宿舍。2015年3月7日,孙想想在金鑫狮公司从事冲压作业时被机台压伤,后被送往厦门鹭海医院住院治疗34天,出院诊断为右拇指甲床缺损,右食指完全离断,右中、环、小指毁损伤。事故发生时,孙想想系厦门市东山中学高三四班学生,已完成高中学业并参加2015年春季高考,尚未取得高中毕业证书。2015年6月1日,孙想想被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录取。2015年5月9日,孙想想在向东山中学递交的《助学金申请表》述称“今年年初考完试后放假的我开始帮助父母工作为父母分担压力,不幸的是我的手意外受伤了”。2015年6月23日,孙想想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中述称“我是2015年1月19日下午上班,我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我是老板王跃明同意上班的,当时入职的就我一个人。工资当时和组长约定是每天100元。我们工人都是年底算工资的。工资都给我了。我们工资都是组长和老板结算,组长再把钱给我们工人”。2015年8月6日,孙想想向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金鑫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同劳仲委〔2015〕43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孙想想的仲裁请求事项。孙想想不服上述裁决,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孙想想述称,金鑫狮公司实行按件计酬,未对工人进行上下班考勤。孙想想的父亲在金鑫狮公司担任组长,孙想想的工资是金鑫狮公司与其父亲结算,以现金支付的。

【案件焦点】

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孙想想与被告金鑫狮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即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事故发生时,孙想想刚参加完春季高考,正等待高校录取通知,学籍档案仍在厦门市东山中学。故孙想想与被告金鑫狮公司双方并无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意愿。孙想想述称与金鑫狮公司口头约定薪资为100元/天,但根据其庭审陈述,孙想想无须遵守金鑫狮公司上下班考勤制度,金鑫狮公司也未直接向孙想想发放劳动报酬。孙想想在其《助学金申请表》中亦描述,其在金鑫狮公司“帮助父母工作为父母分担压力”。故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认定金鑫狮公司未对孙想想实施用工管理,与孙想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想想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并未提出上诉。

【法官后语】

大学生暑期打工现象越来越普遍,对于不少学生来说,暑期打工既能增加社会阅历,又能在学以致用的同时赚取生活费。但是,学生暑期打工存在很多隐患,由于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差、用人单位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不签订用工协议等原因,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或自身其他权益受到伤害。学生暑期打工,是否与劳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暑期打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并认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只排除了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团体的工作人员、家庭保姆、军人、农民等作为主体的劳动者资格,在校学生并没有在此排除情形中。另一种观点认为,暑期工不属于劳动者,在校学生的主业是学习,在校期间受学校等各种管理制度的约束,其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不完全符合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笔者认为,早在1995年,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就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则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即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学生暑期打工,其学籍尚属于学校管理,其行为仍受学校约束,且暑期打工由于其时间特殊性,用人单位与学生也并未直接形成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学生暑期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只是一般的雇佣关系,系学生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可依照《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根据雇佣关系向接受劳务的一方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学生暑假找工作的过程中,除应当认真审核用工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外,还应尽可能要求和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劳动条件等。在无法签订用工协议时,也要注意留存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工作牌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中,原告孙想想刚参加完春季高考,正等待高校录取通知,学籍档案仍在厦门市东山中学,孙想想与金鑫狮公司双方并无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意愿。孙想想在打工过程中,也无须遵守金鑫狮公司上下班考勤制度,金鑫狮公司也未直接向孙想想发放劳动报酬,故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认定金鑫狮公司未对孙想想实施用工管理,与孙想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叶林薇 王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