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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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本章知识结构图及考试重点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命题点⑱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并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构成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这是国际法主体独立自主地参与国际关系的首要条件。

(2)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如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等等。

(3)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能力、履行条约的能力、保护外国使馆和外交代表的能力等等。

命题点⑲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以及正在为国家独立或民族解放而奋斗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次要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成员国通过国际组织章程和国际条约赋予和限定的。因此,国际组织只在一定限度之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属有限主体;

(3)正在为国家独立或民族解放而奋斗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是在殖民地国家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其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的,这些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有条件和不完全的,是国际法的次要主体。

命题点⑳关于个人、非政府组织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1)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①国际法确定的外交代表或国家元首的特权与豁免实质上是赋予国家的,不是赋予个人的,上述个人是代表其国家享有这种权利的,个人不再担任外交代表或国家元首时,特权与豁免随之取消;②在国际战犯的惩处方面,国际法规定的是国家承担合作和惩处犯罪的权利义务,个人在此仅仅是被国家惩处的对象而不是主体;③个人在国际机构的出诉权,仅仅存在于个别领域内,并针对特定事项,不具有普遍的意义;④国际人权公约虽然有对个人权利的规定,但实质仍是国家承担保障和促进的义务,个人的权利是通过国内法才能享有的。此时,在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仍然是国家而不是个人。

(2)非政府组织也不是国际法主体。非政府组织受两个国家国内法的调整:①该组织在何国注册登记成立,即受该国国内法规范;②该组织若在他国活动,应当遵守当地法律。

命题点国家的要素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以及主权。

(1)定居的居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

(2)领土是形成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3)政府是代表国家进行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主体;

(4)主权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

命题点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有统一的宪法,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在对外关系中,单一国由其中央机关代表以单一的国际法主体的身份和名义参与国际交往。单一国的地方政府不享有任何主权。目前,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均属单一国。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某些对外交往的职权,但是它们本身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本身也不具有任何国际法主体地位。

命题点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国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是复合国中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联邦国家有统一的联邦宪法,并设立联邦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联邦政府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职权范围由宪法划定。联邦国家的对外权力主要由联邦政府行使。联邦国家的人民拥有统一的联邦国籍。联邦国家本身是国际法的主体,其各成员单位没有国际法的主体地位。

(2)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一般设立一个机构,负责协调各国之间在某一事项上的立场。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其人民也没有统一的国籍。邦联的各成员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分别是国际法的主体,而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命题点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有: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位于本国境内的人、物和事件以及在境外的本国人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国家对某一事项是否享有管辖权取决于国际法,是否行使管辖权决定于国内法。在国际法中,一般将国家管辖权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类型。

命题点平等权的具体表现

平等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

(2)国家平等地享有缔约权,国家受本国缔结的条约的拘束,在条约范围内承担义务。

(3)国家平等地享有荣誉权,国家元首、国家代表及国家标志应受到尊重。

(4)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除非国际法特别规定或得到国家同意。

(5)外交位次或礼仪上的平等权。

命题点自保权的内容

自保权分为国防权和自卫权两方面:

(1)国防权,是指国家有制定防卫政策,建设国防力量,防止外来侵略的权利。

(2)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外来武力侵犯时,有权单独和集体地采取武力反击措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自保的前提必须是遭到了武装攻击,同时武力自卫还应符合必要性和对称性的要求。

命题点属地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主权国家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1)管辖的范围是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应注意的是,发生在一国船舶、航空器内的行为一般被视为发生在船舶、航空器所属国内的行为,其行为如果未对船舶、航空器所在地造成侵害,受制于船舶、航空器所属国国家管辖。

(2)管辖的对象是领土、人、物、行为或事件。对领土本身的管辖主要是指对领土内一切自然资源的利用、边界制度、对领空的管辖、对内水领海的管辖等。对人的管辖包括对领土内的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管辖,对外国人的管辖主要是出入境管理制度、外国人在境内的居留制度、外国人的境内待遇、一国对处在本国境内的人是否向他国引渡和给予庇护。对事件的管辖要求事件本身发生于本国或事件的结果及于本国。

属地管辖权的行使不是无限的,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相关国际义务的限制。例如,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命题点属人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位于本国领土范围内还是本国领土范围外,本国对其具有管辖的权利。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对于通过依法注册或登记而获得国籍的特定物的管辖,将此类特定物作为管辖的对象,那么这种管辖一般适用属人管辖权;将特定物的空间作为管辖范围,此时的管辖一般类比属地管辖权,但性质不同。属人管辖权的连接因素是国籍。

命题点保护性管辖权

(1)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该国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2)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条件具体为:①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外实施的行为侵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本国刑法规定的罪行或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外实施的行为根据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

(3)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①行为人进入受害国境内,受害国可对其依法拘捕和管辖;②通过国家间的协助由行为人所在国将行为人引渡给受害国。

真题演练

练 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根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1/33,单选)

A.张某进入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将其拘捕

B.中国对张某侵吞财产案没有管辖权

C.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有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

D.甲国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

讲 A。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财产,依据中国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中国可以据此对张某的行为行使保护性管辖权。故B项错误。这种管辖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在张某进入中国境内时对其进行拘捕,故选项A正确;另一种即通过引渡。在国际法中,国家一般没有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引渡条约进行,故选项 D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在公海上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因此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无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故选项C错误。

命题点普遍性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在何国,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这些国际罪行一般是指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贩卖奴隶、贩卖毒品、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机等,上述国际罪行已有一些被有关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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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权与保护管辖权的区别

命题点管辖权冲突及解决方式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主权国家可以根据本国的情况确定管辖权。各国对管辖权作了不同的规定,因而产生管辖权冲突。

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规则和标准来解决管辖权冲突。各国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法解决管辖权冲突:(1)通过国内立法确定管辖权,要考虑通行的管辖权确定规则,减少发生冲突的可能性;(2)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些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避免管辖权冲突;(3)缔结双边条约防止管辖权冲突。

命题点国家主权豁免的内容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国国家及其国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但国际法明确规定不得豁免的情况除外。国家主权豁免主要是国家司法豁免,具体表现:

(1)一国不得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者以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除非经该国同意;

(2)外国法院非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国家司法豁免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方面内容。

命题点国家主权豁免放弃的方式

国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即对其某个方面或某种行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但是这种放弃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

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方式放弃:

(1)明示的放弃,是指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明就某种行为或事项放弃豁免。

(2)默示的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并不意味着放弃豁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此外,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豁免的放弃。国家放弃了司法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真题演练

练 1.甲国某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因办公设备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甲国法院。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1/75,多选)

A.如合同中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则表明乙国放弃了其管辖的豁免

B.如乙国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不意味着其默示接受了甲国的管辖

C.如乙国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则是对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

D.如乙国曾接受过甲国法院的管辖,甲国法院即可管辖本案

2.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0,单选)

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

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

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3.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3/1/57,多选)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讲 1.BC。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2)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3)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主权豁免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指国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即对其某个方面或某种行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这种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后者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所以,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所以,B选项正确。

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上。国家豁免的放弃必须是特定的、自愿的、明确的。以往接受过管辖,并不代表现在会接受管辖。所以,D选项错误。

2.B。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一般包含三项内容:(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为诉由的诉讼。(2)一国法院不能对外国国家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任何程序上的强制措施。(3)不能对国家财产强制执行。该制度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三项内容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放弃一个不等于对其他的放弃。所以虽然甲国明确表示放弃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但不代表放弃执行豁免。所以A、C、D项错误。

3.BC。本题考查的是国家豁免权理论。国际私法中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为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绝对主义豁免是指,凡国家的行为,无论其性质如何,在他国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享有国家豁免权;国家在直接被诉和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均享受豁免;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

相对豁免主义是指,把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对国家的主权行为豁免,对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则不予豁免。

本题中,甲国政府订立合同的行为本身是种商业活动,同时派代表向乙国法院作出说明,或者要求乙国法院宣布该判决无效,都不是自愿接受管辖的表示,也不是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不能据此实施管辖。并且,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并不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享有管辖权。

命题点绝对豁免主义与有限豁免主义

19世纪初,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就已经在国际实践中确立,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大量参与商业活动,如果国家继续享有普遍的管辖豁免权,就会使得个人和法人在与外国国家进行的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因而,19世纪末,有限豁免主义理论逐渐发展起来了。

(1)绝对豁免主义:凡国家的行为,无论其性质如何,在他国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享有国家豁免权;国家在直接被诉和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均享受豁免;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

(2)相对豁免主义:把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对国家的主权行为豁免,对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则不予豁免。

目前,限制豁免主义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的支持。但是,在国际社会就相对豁免达成一些有拘束力的条约以前,传统的绝对豁免原则仍然被认为是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命题点国际法上承认的特征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产生的事实作出的,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行为。承认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承认的主体:现存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3)承认行为的性质: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法律行为;是一项政治行为。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命题点国际法上承认的表示形式

(1)明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具体表现: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以及在缔结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是指承认者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具体表现: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行为除非有明确的表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一定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

真题演练

练 1.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1/32,单选)

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B.“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

C.“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

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2.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2005/1/78,多选)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

讲 1.A。国际法上的承认被视为主要是一种政治行为。但同时,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它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足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所以,A选项正确,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就是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是一种默示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上继承的一种。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是领土的变更,领土因五种情形而变更:合并、分立、分离、独立、部分领土转移。国家继承的对象分为以下两大类:(1)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非人身条约”的继承,如有关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利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的继承,一般继承。(2)有关中立化和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继承。所以,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西甲”有效力,B选项错误。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宪章》和其他相关规则:(1)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2)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必须是已生效的条约,条约和国际协定尚未在缔约国之间生效之前,不得进行登记;(3)此类登记可由任何一缔约国或联合国依职权进行。一缔约国已进行登记,则免除其他缔约国的登记义务。条约或国际协定由联合国依职权进行登记后,免除其他所有缔约国的登记义务。(4)条约登记后应发给由秘书长或其代表签署的登记证明。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但显然签订的国际条约效力与在秘书处登记没有关系,只是生效的条约必须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所以C选项错误。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条规定: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不仅仅需要9个理事国的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

2.AB。国际法上对国家的承认有两种: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明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默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这二者都构成正式的承认。其中,默示承认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根据题目中给定的情形,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都属于默示承认,甲国和乙国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故A、B项正确。而丙、丁两国都构成默示承认的除外情形,不属于对S国的正式承认,故C、D项错误。

命题点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依据承认者作出承认时,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事实上的存在,可以把承认分为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两种。

(1)法律承认,是指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示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法律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

(2)事实承认,是指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时的一种权宜做法,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并可以随时撤销。

命题点国家承认的场合及法律后果

国家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具体场合:①独立,指殖民地或附属领土独立而建立的新国家;②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新国家;③分立,指一国完全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国家;④分离,指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国家。

(2)法律效果:①为双方建立正式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及发展全面正常国家关系奠定基础;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③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的一切权利,特别包括尊重其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行政和司法管辖的有效性,承认新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管辖豁免权。

真题演练

练 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29,单选)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讲 A。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只要新国家符合国家构成的四要素的要求,并且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而不是外国侵略等非法行为造成的。现存国就可以予以承认。所以A选项正确。国家承认是一种事实认可,不存在撤回问题,所以B、C项错误。国家承认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所以不存在事实上承认一说,D项错误。

命题点新政府承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一国发生剧烈的社会变革或政变导致政府更迭。与新国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和各国平稳的政府更迭都不产生政府承认的问题。新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新政府承认的条件:①该新政府必须在其本国的领土上确立了有效的统治(有效统治);②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符合国际法原则)。

(2)承认的后果:①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②承认者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

在一国的新政府已经在本国确立了有效统治而旧政府在事实上仍未彻底消亡的情况下,承认新政府的国家不得把旧政府作为该国“事实上的政府”而继续与之进行官方交往。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实际上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命题点对交战团体承认的后果

(1)承认国应在交战各方间保持中立;(2)交战团体在其控制区有义务保障承认国及其侨民的利益;(3)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该国中央政府对其行为不承担国际责任。但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其叛乱期间的行为可由该新国家承担责任。

命题点对叛乱团体的承认

某一反政府的武力行动还未发展到内战的规模和程度,其他国家为了自身侨民、商务往来能得到保护,有必要维护与该反政府团体保持一种联系,而作出的一种权宜行为。它是一种事实上的承认。

命题点国家继承的含义和种类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领土变更是国家继承的前提。国际法上的继承可以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其中国家继承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继承。

根据继承的对象不同,国家继承分为条约继承、国家财产继承、国家档案继承和国家债务继承。

命题点条约继承

条约继承实质上就是在发生国家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

(1)“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一般不予继承。人身性条约,是指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条约。如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是随着被继承国的消灭而消灭的;再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也不予继承;

(2)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一般予以继承。如有关边界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和协定,属于继承的范围。

例外:有关国家通过达成协议或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来决定或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从国际实践中看,国家领土变更情况主要有合并、分立、分离、独立以及部分领土转移五种。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对条约继承的情况不尽相同:

真题演练

练 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根据国际法有关国家继承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些条约可以不予继承?(2002/1/15单选)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讲 C。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条约的国家继承。条约的继承,实际上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条约、同盟互助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予继承。但是这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者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来解决或决定条约的继承问题。所以ABD选项的表述均是属于“非人身性质的条约”,C项中的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属于“人身性条约”在没有达成协议之前,一般不予继承。

命题点国家财产继承

国家财产,是指在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国家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发生继承时,若继承的财产为所涉领土内的不动产,一般随领土一并转移给继承国;若为动产,财产位于所涉领土以外,适用实际生存原则。凡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其所处地理位置,都转属继承国。具体情形为:

命题点国家档案继承

国家档案,指是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国家档案一般不可分割,可复制以供使用。在国际实践中,除了新独立国家的情况外,国家档案的继承一般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议来解决。

命题点债务继承

国家债务的继承,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国家继承的债务可分为:国债(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区别于地方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不是国债,当然也不予以继承;国家的地方当局以自己名义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战争债务、征服债务)原则上也不予以继承。

真题演练

练 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33,单选)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讲 B。国家债务的继承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实践中,国家债务可具体化为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即前者为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后者是指以国家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判断债务是否为国家债务,关键在于确定该债务是不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借款,否则都不能予以继承。选项A中,丙国的成立导致甲国原有债务的消除的观点是错误的。选项C中,甲国南方省以本省名义负担的债务属于地方化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不应予以继承。选项D中,元首以自己名义所借的债务,无论用于何处,只能视为其个人债务,国家不予以继承。题中只有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属于国家债务,合并成立的丙国应继承,故选项C正确。

命题点国际组织的概念及分类

国际组织,是指在国际社会中由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根据条约或协定建立的非国家实体。国际组织参与某些国际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如下类型: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一般政治性的和专门职能性的国际组织;咨询性的、立法性的和执法性的国际组织。

命题点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缔约能力;(2)派遣与接受常驻或临时的外交使团;(3)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4)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主体;(5)提出国际索赔和承担国际责任;(6)召集国际会议、组织和参加国际交往,进行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7)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8)其他权利,如登记与保存条约权利等。

命题点国际组织的成员

国际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可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

(1)正式成员通常参加国际组织的全部活动并拥有完全的权利;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国家,但经特别约定,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非主权实体或其他的国际组织。具有某个国际组织正式成员资格的参加者并不因此而获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2)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

准成员是被接受参加组织的活动,其部分权利往往受到限制。准成员通常在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没有表决权;观察员是有条件地被邀请或接受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某些活动者。观察员的主要职能是了解和咨询,不享有正式成员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有些观察员是常设的,但是多数是临时在每次会议前邀请的。

命题点国际组织的机构

(1)权力和决策机构。通常被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等,是国际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有少数国际组织的最高机关的组成人员是成员国国家元首、首脑或部长。

(2)执行机构。一般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由部分成员国的代表依该组织章程组成,主要负责执行决策机构的决议。

(3)行政机构。通常称作秘书处,是国际组织处理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能是从事成员国之间的联系、信息交换、内部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其组成人员根据章程,聘任各国公民担任。受聘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以个人中立身份接受该组织的指示。

命题点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

表决,是指国际组织的成员对该组织的文件草案采用投票方式表示赞成或表示反对的活动。表决与被表决文件的最终形成或通过表决形成的规则构成了表决制度。表决制度一般由章程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商一致通过。在成员国间进行广泛协商后,不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而采取对议案达成一致或不持异议则通过。

(2)全体一致通过。要求参加表决的成员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决议或作出决定。

(3)多数表决通过。多数通过又分为简单多数通过、特定多数通过和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三种。简单多数即过半数表决;特定多数即多于简单多数的票数,通常适用于对重要问题的决策;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制度主要表现在联合国安理会对实质性事项的表决上,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

此外,根据投票权分配方式不同,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又可以分为平权表决制和加权表决制。平权表决制也称一国一票制,即国际组织内成员无论大小、强弱均享有相同的投票权;加权表决制也称一国多票制,它具有某些股份制表决的特点,多用于金融等经济性组织。

命题点联合国组织概述

1945年,50个国家在旧金山签订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纽约。联合国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全球性、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批在各自领域里起着重要作用的专门性国际组织,通过与联合国的关系协定而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从而构成了联合国组织体系。(联合国体系: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包括中国在内一共有51个,以后的成员国均是加入会员国。创始国和加入国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加入联合国的程序是:凡爱好和平,接受宪章义务的国家,由安理会推荐,联合国大会决定即可加入联合国。

命题点联合国主要机关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由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六个主要机构组成。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54个国家组成,是在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工作的机构。它设有社会发展、人权、麻醉品、妇女地位、人口、统计、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科学和技术发展、可持续发展等九个职司委员会。

托管理事会是联合国负责监督和非战略地区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它由管理托管领土的联合国会员国、未管理托管领土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必要数额的其他非管理托管领土的会员国等三类理事国组成。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秘书处是联合国的行政管理机关,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若干人及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来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

秘书处是联合国常设行政管理机关,为联合国的其他机关提供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委派的任务。

命题点联合国大会

大会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派代表组成。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概括地说,大会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者有关联合国任何机关的职权的任何问题或事项,除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以外,它还可以随时就这些问题和事项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

大会不是一个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大会下设政治与安全、经济与财政、社会人道与文化、非殖民化、行政与预算、法律以及特别政治等七个主要委员会;还有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两个程序委员会,以及若干特别委员会。

每个会员国在大会享有一个投票权。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实践中也常常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通过决议。大会对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组织及会员国有拘束力,但对维持国际和平安全问题作出的决议只有建议的性质。

真题演练

练 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1/29,单选)

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

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

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

讲 C。《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确定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其产生办法是:由安理会推荐,并经联合国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由此可知秘书长的产生需要安理会和大会共同参与决定,因此 A、B项均错误。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适用非程序性(即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所以D项错误,C项正确。

命题点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其中,非常任理事国按照地域分配名额由大会选出,任期2年,不得连任。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此外,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决定召开会议。安理会是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唯一有权采取武力行动的机关,它主要职责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主要包括以下职权:①促进会员国之间争端的和平解决;②制止侵略行为;③其他方面的职权,例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建议或决定为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等等。

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

——程序性事项,有15个理事国中的9个同意即可决定。

——对程序性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都需要经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同意才可通过,因此又被称为“大国一致”原则。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同样按照上述“大国一致”的方式进行表决,五大国有否决权,加上常任理事国在非程序性事项的否决权,安理会具有“双重否决权”,它确保了大国之间的一致。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也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否决权制度是安理会表决制度的核心。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照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真题演练

练 1.由于甲国海盗严重危及国际海运要道的运输安全,在甲国请求下,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授权他国军舰在经甲国同意的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可以进入甲国领海打击海盗。据此决议,乙国军舰进入甲国领海解救被海盗追赶的丙国商船。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1/31,单选)

A.安理会无权作出授权外国军舰进入甲国领海打击海盗的决议

B.外国军舰可以根据安理会决议进入任何国家的领海打击海盗

C.安理会的决议不能使军舰进入领海打击海盗成为国际习惯法

D.乙国军舰为解救丙国商船而进入甲国领海属于保护性管辖

2.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1/31,单选)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讲 1.C。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安理会关于授权某些国家进入他国领海打击海盗的行为不具备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不能成为习惯法,故选项C正确。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一国向安理会提出申请,安理会可以授权外国军舰进入该国领海打击海盗行为。故选项A错误。安理会授权只是进入特定国家领海打击海盗,选项B错误。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乙国军舰为解救丙国商船而进入甲国领海应属于普遍性管辖,故选项D错误。

2.C。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的职权之一就是促使争端的和平解决,它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故A错误;而宪章将安理会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安理会的每一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性事项,由15个理事国中的9个同意即可决定。对程序性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都需要经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同意才能通过,因此称为“大国一致”的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而安理会做出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决定属于非程序性事项。因此要求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一致同意,故B错误;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故C正确。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照宪章规定的其他职能作出的决定,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不论该国是否同意。故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命题点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议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它们具有以下特征:(1)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的国际条约建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可以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咨询地位,但不能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3)具有普遍性。专门机构在经济、社会等某一领域内负有责任,这种组织均拥有众多的成员,是普遍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不能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4)同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

目前,正式与经社理事会签订协议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有17个。另外,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与联合国建立有工作关系,通常也被视为专门机构。源于“关贸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也与联合国有密切的渊源及合作关系,有时也被视为类似专门机构。

命题点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主要特点

(1)跨国性。非政府国际组织由来自不同国家的民间团体或公民组成,其活动超出一国范围之外;

(2)非政府性和非政治性。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性质为社会团体,不属于政府机构。非政府国际组织活动的内容为非政治性,不谋求政治权力;

(3)公益性。非政府国际组织活动属于公益性或为社会服务性质,不属于追求利益或者利润的企业性组织;

(4)自愿性。其会员自愿参加,自我管理。

命题点非政府国际组织地位

(1)非政府国际组织受注册或登记国以及行为地国家法律的规范。

(2)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性质虽为社会团体,但一些非政府国际组织与联合国有一定的联系。鉴于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联合国组织不断加强了与一些重要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间的联系与合作;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及有关决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给予一些非政府国际组织“咨商地位”的方式,与一些重要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建立了联系。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分为三种:

① 普遍咨商地位,也称一类咨商地位。这一资格授予工作领域涵盖经社理事会管辖的大多数事务的非政府组织。

② 特别咨商地位,也称二类咨商地位。该类资格授予在经社理事会活动的某些领域中具有专门能力的非政府组织。

③ 注册咨商地位,也称列入名册类。该资格授予那些对经社理事会的某一方面工作能够提供有用咨询的非政府组织。经社理事会专门设立了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负责接纳非政府组织的申请,审批给予它们在经社理事会的咨商地位或观察员身份。

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咨商地位或观察员身份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在联合国系统内拥有向联合国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的权利,可以参与各个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活动、出席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就相关问题发表建议,举行非政府组织论坛,接受委托参与联合国某些专业项目的决策或执行等。

真题演练

练“恐龙国际”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甲国,会员分布在20多个国家。该组织的宗旨是鼓励人们“认识恐龙,回溯历史”。2001年,“恐龙国际”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现该组织试图把活动向乙国推广,并准备在乙国发展会员。依照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1/78,多选)

A.乙国有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

B.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

C.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

D.由于该组织已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讲 BC。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指通过政府协议成立的、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的联合体。“恐龙国际”只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尽管已经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仍无法被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故D错误;国家独立权是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因此,乙国无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故A错误,B、C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命题点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法律责任也称为国家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主要有两大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家;(2)国际不法行为和某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可以引发国际法律责任的产生。

命题点国家责任归责原则

法律上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限于对外国人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国家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行为很难依故意或者过失来进行判断。因此,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命题点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该行为可以视为国家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行为:

① 国家机关的行为。关包括中央机关、地方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②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国家地方政治实体机关的行为,或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行为,在该机关职权或授权范围内,是该国的国家行为。

③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经法律授权或经特别任命,在国家机关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拥有一定职权,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身份的官员行为。

④ 在一国指示、指挥或控制之下实际上代表该国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

⑤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东道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与东道国支配,则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东道国的国家行为。

⑥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依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⑦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但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将被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

⑧ 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

⑨ 国家的间接责任。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导致间接责任。

除上述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外,其他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国家不承担责任。但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实施的不法行为也由国家承担责任。

(2)该行为必须违背国际义务

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不论其所承担的该国际义务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国际法的其他渊源。根据行为的性质,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可分为主动违背有关国际法规则的积极作为和不履行国际义务的消极不作为。根据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为标准,又可分为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和对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前者称为国际不法行为,后者称为国际罪行。因此,国家不法行为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

(3)没有排除该行为不当性的事由

一国行为违背了国际法义务,就构成国家不法行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一国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虽然在表面上具备了承担国家责任的条件,但该行为不具备不当性,排除了“不法性”,可以免除国家责任。免除国家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 同意。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同意加害国实施与国际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同意应以明确的方式作出,同意必须出自于自愿,同意应是有效的,加害国的行为必须在受害国限定的范围内实施,且该行为不属于国际强行法规则的范畴。

② 对抗与自卫。构成要件:对方先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对抗措施必须具有必要性和适度性,造成的结果要和侵害成比例;除自卫外,对抗不得使用武力。

③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无法预见且无法控制的偶然事件致使一国违背了该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其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的不法性应予以排除。但是,如果这种实际上的不可能履行义务是由于行为者本身引起的,则不能排除其不法性。

④ 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法主体的不符合其义务的行为,如果系在极端危难而又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所为,国际法承认其排除不法性,即所谓紧急避难。紧急避难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在遭遇到严重危及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状况下,为摆脱这种紧急危险状态而不得已所为的危害行为。对危难或紧急状态下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不法性的排除,还要求危难或紧急状态不是该国本身或协助造成的,并且所违背义务的行为不得造成比危难同样或更大的灾难或危及他国的根本利益,不得违背国际强行法规则,否则,其不法性不能被排除。

真题演练

练 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1/30,单选)

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讲 D。(1)布某持枪杀人是因为婚姻破裂而绝望,并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不属于国家不当行为,应认定为一般私人行为。(2)一般私人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除非该行为是由于国家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才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即间接责任。本案中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表明甲国不存在失职或放纵行为,故不需承担责任。

命题点国家责任的形式

国家责任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终止不当行为。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

(2)恢复原状。这种形式多适用于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损但可以修复、或可以制作代替品的情况。

(3)赔偿。赔偿是指经济上的赔偿,通常表现为加害国支付受害国相应的货币或实物,以此形式承担国家责任。赔偿可以分为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害的补偿性赔偿、大于实际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和小于实际损害的象征性赔偿三类。国际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是补偿性赔偿。

(4)道歉。加害国对受害国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给予精神上补偿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的致歉、向受害国国旗或标志敬礼等。

(5)保证不再重犯。对有可能再次实施的不法行为,责任国应向受害国承诺并保证不再对其实施同一种国际不法行为。

(6)限制主权。这是国家责任种最严重的形式,仅适用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危害人类利益并构成国际罪行的某些特定行为。如二战后日本被禁止拥有军队。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命题点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传统国际法对于国家刑事责任基本持否定态度。二战后进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了负有责任的国家领导人的个人的责任,即创立了“双罚原则”。

命题点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传统国际法上,国际责任是因国家违背其国际义务产生。二战后,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国家从事的某些开发或实验性活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潜在危险。这些行为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但为了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现代国际法将这类行为称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国际社会通过《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建立起某些国际责任制度,规定对于国家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恢复原状和赔偿的方式。具体有三类:

(1)国家责任制,即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如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营运人不直接对外国承担赔偿责任;

(2)双重责任制,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如在核利用领域,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3)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责任。

真题演练

练 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2002/1/16,单选)

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

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位赔付

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

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充实,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担任任何义务

讲 B。从赔偿责任的主体来看,现行的赔偿责任制度一般有三类:(一)国家责任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二)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如《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等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三)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本题中甲乙两国都是上述两公约的缔约国,所以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