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实务操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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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常委会采用哪些方式审议法律法规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这是常委会会议的三种具体方式。这三种会议在审议法律案中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

(1)全体会议

常委会全体会议是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参加的会议,它是常委会行使职权最基本的会议形式之一。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关于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有关工作报告,并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因此,对法律案的说明、修改意见的汇报、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案的表决都是在全体会议上进行的。通常情况下,常委会的开始和结束都要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多在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

(2)分组会议

分组会议是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若干个小组开会。这种会议形式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问题,发表意见。所有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法律案,都要经过分组会议的审议。对法律案的具体审议主要是在分组会议上,所以,分组审议是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基础。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分六个小组召开分组会议。根据会议安排,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多是先审议准备通过的法律草案,然后再审议二审和初审的法律草案。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分组会议上提出的对法律草案的意见,由工作人员记录,并及时整理成会议简报印发当次会议,使各组审议情况得以交流。同时法律委员会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抓紧时间研究,对于常委会进入三审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必须在当次会议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最后的修改意见报告和建议表决稿。

(3)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基础上召开的若干个小组联席会议。联组会议审议是在分组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对议案进行进一步审议,是在更大的范围内让对法律案有不同意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一个直接交锋的机会。通常情况下,在联组会议上讨论的问题大都是在分组会议上审议的热点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问题认识更深入,使审议更进一步,有利于对重要问题取得共识。这种讨论可以是在法律案的初审阶段,也可以在法律案的二审和三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