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实务操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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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表决和公布

1.法律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如何提出法律法规草案表决稿?

如果法律委员会拟建议常委会会议表决某项法案,则要在表决前提出表决稿,一般程序如下:

(1)在常委会会议开幕的全体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在所作的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会建议“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一般对于法律委员会建议审议通过的法案,会在常委会会议日程中优先安排分组审议,以便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提出修改方案。

(2)常委会分组审议后,法律委员会将召开会议,逐条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形成修改意见的报告,并据此提出草案建议表决稿。

(3)在常委会会议表决有关事项前,分组会议还会专门安排对“拟表决事项”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草案建议表决稿提出修改意见。

(4)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建议表决稿的审议意见,提出表决稿。表决稿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后,即成为法律。

由于一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稿中所刊载的内容,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文件,因此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应当细之又细,逐句逐字审校,千方百计避免发生语文上的错误。否则,一旦被表决通过的文件出现文字性错误,从立法理论上说,工作人员是无权擅自进行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