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劳动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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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摔伤致残 定作人过错担责

经典案例

2007年,江某租用店面房,经营铁制品加工制作。江妻吴某得知同镇居民余某需在墙院内搭建雨棚后,即与余妻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由江为余制作安装雨棚。2010年11月30日上午,江某夫妇带着电焊机等工具,到余家安装制作好的铁制雨棚。因木梯没带,江某就拿余家屋内的木梯使用,妻子吴某负责帮忙扶梯并充当助手。11时30分左右,雨棚基本安装完毕。下木梯过程中,江一脚踩空,后脑着地,当即昏迷。事故发生后,江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江的颅脑损伤为伤残一级(属于植物状态),护理级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因此,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957630.42元。吴某认为,丈夫受雇于余家安装雨棚,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余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余家夫妇不曾想安装个雨棚会带来如此大的灾祸,只认为自己与江家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不应有任何责任。相持不下,吴某选择了向法院起诉。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和丈夫江某按余家的要求,为余家制作安装铁制雨棚,工作时间自行安排,不受监督和制约;安装完毕后,余家根据工作成果结算报酬,因此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吴某以雇佣关系起诉,要求余家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本案法律特征,依法不予支持。在承揽过程中,吴某丈夫江某造成自身损害后果,依法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但本案中,承揽人开设铁制品加工制作业务,未经工商登记,未取得从业资质,故余家选任吴某和江某制作安装雨棚,有一定过失。因此,对吴某丈夫江某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以及社会效果,法院依法认定余家承担10%的赔偿比例,其他损失则由吴某自行承担。2012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定作人被认定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承揽人因自身损害造成的损失95763.04元。

法律解析

一般情况下,城乡居民建设装修住房,都很少有人去考究承揽人是否有无资质。殊不知,如果不出问题怎么都好,一旦出了问题就要吃官司、担责任、赔损失。本案的定作人余某,就为了在家里安装制作的铁制雨棚,竟导致无资质承揽人江某摔成一级伤残。由于余某的“选任”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7条规定,法院依法判决余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的损失近10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