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东《商法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3.2.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问的法律关系。

答: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与其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为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1)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由于股份的分散,母公司无须拥有50%以上股份,而只需拥有一定比例以上(股票控制额)的股份即可获得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从而取得控制地位。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在财产责任上,母公司和子公司也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各自的债务负责,互不连带。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内部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答:(1)法律地位的不同

分公司与本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之处,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在财产责任上,母公司和子公司也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各自的债务负责,互不连带。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如办事处、分行、分公司等,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人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同时本公司应以其财产对其分公司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2)内部法律关系的不同

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

分公司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只是本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

3.分析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地位。

答:(1)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通常所称的关联公司是指广义的关联公司。在我国,具有突出法律意义的是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证券法规范中有许多涉及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和要求。

(2)公司集团

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它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称从属公司。公司集团本身只是表明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其本身并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

4.简述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划分的立法意义与理论意义。

答:(1)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划分的立法意义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不是股东个人的信用情况如何,而是公司本身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由于此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因此,公司股东间以出资相结合,无须相互了解,公司具有公众化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2)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划分的理论意义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分类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理论上所作的一种分类,是一种学理分类,尽管不是一种法定分类,其意义仍然很重要,因为它揭示了公司法的立法意旨,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所作的不同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两种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

5.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答:(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实行了资本三原则。a.“资本确定原则”;b.“资本维持原则”;c.“资本不变原则”。

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

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股东的数量不同

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注册的资本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a.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b.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c.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d.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6.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与公司上市的意义是什么?

答:(1)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

利于集资

这不仅是由于它可以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而且由于它的股份金额一般较少,可以更为广泛地吸收社会的小额分散资金。

分散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多数股东个人所拥有的股份只占公司总资本很少一部分,而股东又只以其拥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从而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

公众性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最广泛的公众性,实行公示主义的管理力法,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任何人都可成为股东,不受身份和个人的其他条件能限制。

股份变现及股东变更便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遇有急需或认为公司经营不善、面临亏损或破产时可以随时将股份转让变现,从而变更公司股东。

管理科学

股份有限公司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相分离的生产方式的需要,生产和经营的管理活动是由以董事和经理为中心的专门管理机构进行,众多的股东只是作为“资本的单纯所有者”领取股息和红利。这种管理的专门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2)公司上市的意义

增强公司融资功能

股票的上市交易,将使股票具有极强的流通性和变现性,因而成为受投资者普遍欢迎的投资方式。因此,公司上市,将为其日后进行的增资和新股发行创造有利的条件,将使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能力得到实质性的增强。

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

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不仅是为了获取公司盈余分配的收益,也包括获取股票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增值收益,甚至对许多投资者来说,交易市场上的收益可能是更主要的投资目的。公司的上市,将使股东获得在交易市场上获利的机会,从而提高了股东的投资回报。

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

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司一经上市,其一切的重要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并成为公众密切关注的对象,上市公司由此具有一般公司难以达到的市场认知度或知名度,业绩良好的公司由此会获得更高的商业信誉。

规范公司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上市公司的行为受到法律、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公众及其广大投资者等多方面的规范、监督和约束,这使得上市公司的行为更为规范,更能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也要求公司的管理者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以促使管理者勤勉尽责,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7.简述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答:《公司法》一方面明确肯定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又针对其特殊性规定了一整套特别适用的法律规则。根据《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这些规则主要是:

(1)更严格的要求

规定了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

《公司法》第59条第2款,“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

《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

鉴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特殊构成,《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

为保障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及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区隔,《公司法》第63条进一步强调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规定了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股东,要求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法律即作公司财产不独立的推定并苛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有何不同?

答: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或股东的义务。因而,国有独资公司实际上属于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其特殊性在于其股东的特定性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国家的授权。公司法不允许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不分为股份,非属一人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相互独立,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十分清晰。

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许多方面,包括股东人数、股东的身份、公司的组织制度、股权的行使等都有所不同。当然,除有特别规定外,《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和行为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公司企业

尽管许多国有独资公司是直接由特定的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组而成,但国有独资公司在设立根据、企业产权性质和管理体制等方面都不同于原有的国有企业。

9.简析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定类型及各自的法律地位。

答: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定类型及各自的法律地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合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与亏损的企业。

《合资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合营企业的性质为有限公司,是有限公司的一种,其与普通有限公司的区别在于股东必须由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共同组成。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照《合作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同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合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较为复杂。《合作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言下之意,如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也就不能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由此可见,中国的合作企业,可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而从实践情况看,已经成立的合作企业,大都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的合作企业为数很少。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则是依照《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对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外资企业法》作了与《合作企业法》几乎完全相同的技术性规定,即“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表明,外资企业同样可分为法人式的外资企业和非法人式的外资企业。同时,《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又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10.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与一般的分公司(指由本国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有何异同?

答:(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者办事机构,实际上是该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之外的国家设立的分公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东道国政府批准设立;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东道国境内的业务活动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东道国境内雷业。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表现在如下方面: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我国设立的派出机构,它不属于也不同于外国公司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单独登记注册的子公司法人。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整套管理机构,而只由该外国公司指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负责该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而只能以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不能使用与其所属公司名称完全不同的其他名称。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业务活动结果由所属外国公司承受,即分支机构的所属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其分支机构的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11.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作为外国公司在东道国的一个派出机构,在取得东道国的工商登记后,既享有在东道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又要承担东道国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

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取得中国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即获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资格。一般而言,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多允许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并使其具有与本国公司基本相同的权利,如依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订立合同、享受东道国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等。

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在其分支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在中国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

遵守中国法律,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活动,应受中国法律管辖,这是我国主权原则的体现。同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营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标明国籍及责任形式,并置备章程

我国《公司法》明确要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在本机构中置备章程,以方便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了解其具体情况,降低交易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