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于称博士(水木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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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布莱克斯顿

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顿曾言:“十个罪犯逃脱要胜于一个无辜者遭殃。”

对这句话的理解是,刑事审判的立足点是保护无辜者不被错误惩罚,为了保护一个可能的无辜者,即使放纵十个真正的罪犯也在所不惜。

俄国思想家赫尔岑也曾表达过同样的思想,他说:如果坚持合法办案会让一百个贼跑掉,那就让他跑掉好了,“让一百个贼跑掉,也比大家都像贼一样躲在家里瑟瑟发抖要好得多”。

这种观念在西方早已根深蒂固。人们认为,惩罚犯罪,先要发现案件真相,但追求真实不能不受正当程序的约束,违反这一程序去发现案件真实,即使确实达到了目的,惩罚了个别的罪犯,也为侵犯公民个人的自由打开了大门,会促成人人自危的极权社会的形成。如果现有的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又不足以证明其有罪,那么,判决被告人无罪是最好的选择,这样做固然有放纵真正的罪犯的危险,但却是保证无辜者不受错误惩罚的唯一可取的方法。

这种观念当然不错。不过,静心一想,也许该追问一个问题,那就是:罪犯逃脱之后会怎么样?

在美国,有的学者对布莱克斯顿的话提出这样的疑问:

布莱克斯顿写这句话的含义是什么?如果无辜的人落入这十名逍遥法外的罪犯的手中,他们必定会受尽折磨。对此,你认为布莱克斯顿又该做何解释?我们是不是太拘泥于布莱克斯顿这句话的字面含义了?

美国影片《人人得享正义》(And Justice for All)中的一个情节,为这个疑问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注脚:一名律师为被指控犯有谋杀罪的艾尔·索门辩护,他以警察违法办案为理由为被告人辩护。这是个成功的辩护,被告人被无罪释放。一天凌晨两点,这位律师喝得酩酊大醉,来到他的合伙人家里,他告诉那个合伙人:索门被放出来后,在当天午夜12点的时候,又杀死两个孩子……

这个令人震惊的事实说明,秩序的维护颇为重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应当尽可能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在秩序与自由、实质真实与正当程序之间,有时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这一关系需要进行妥善处理,如果处理不当,社会要付出的,可能是无辜者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丧失。

看《人人得享正义》,想起伊索寓言中有一则,云:

有个牧人弄到几只小狼,细心地抚养着,以为养大了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羊群,还可以把别人的羊抢过来。小狼很快长大了,却大胆咬死了牧人自己的羊。牧人叹道:“我真是活该!狼长大了,都该杀死,我为什么偏要救活这些狼崽子呢?”

同样,那些救活坏人的人,正是无意中加强了坏人的力量,首先于自己有害。

我国当代法学原本是重视保障无辜者的,但强调的不是“可能的无辜者”而是查明事实后确认的“真正的无辜者”,与之相应,“十个罪犯逃脱要胜于一个无辜者遭殃”之类观念却是缺乏的。如今,布莱克斯顿的话也为很多人所熟悉了,这一观念也被逐渐接受下来。不过,旧有的惯性还在推动着司法机车在旧轨道上继续滑行,尽管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对于一些重大的疑罪案件,却仍然是“疑罪从轻”。常见的花样是,将一旦查明为真实将判死刑的案件因“情事有疑”而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可见,“转变观念”作为一句口号在两唇上打磨几下并不难,真要落实在司法实践中却非易事。

学者们的观念转变要容易得多。不过,学者们的观念转变有时却失之于太急太猛,有的从一个极端挣脱出来之后立足未稳又撞向另外一个极端,比如,原来还是“重实体,轻程序”,如今又忽然“重程序,轻实体”。在“程序至上”的口号下,认为实体正义谁也说不清楚,实质真实、秩序等价值无足轻重;只有程序公正才实实在在、可以把握,只有自由才值得追求。

实际上,布莱克斯顿的话不应当被理解为发现事实真相在刑事诉讼中并不重要。他强调的是,必须以正当手段去达到发现真实的目的,当真实尚未发现的时候,不能直接拿着“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怀疑”当作事实来判定一个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运作,并不是轻视实质真实发现。英国的法官在处理实质真实与正当程序的矛盾时采取“权衡原则”,并非一味将正当程序置于实质真实之上。美国人在宁愿牺牲实质真实也要维护正当程序的态度上比英国坚决,一方面是考虑到,自由具有重要价值,应尽心呵护;另一方面是考虑到,除违法行为外,发现实质真实有着“理性的其他可取代的方法”,阻绝违法办案之路可以迫使执法人员以正当程序去寻求实质真实发现。美国联邦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的种种规定,表明它也在努力使两者达成平衡。

看不到这一点,抱着修复正义的愿望去,只会达到颠覆正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