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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中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应注意的伦理规范问题
2017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综合运用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各类载体,融通多媒体资源,统筹宣传、文化、文物等各方力量,创新表达方式,大力彰显中华文化魅力。实施中华文化新媒体传播工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则直接将“传播和媒体”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指南》中关于“传播和媒体”条文如下:
“鼓励媒体在提高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和表达形式多样性的认识方面做出贡献,特别是通过制作针对不同目标群体的专门节目和产品。”
“鼓励音像媒体制作优质广播电视节目和纪录片,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彰显其在当代社会的作用。地方广播网络和社区电台在弘扬地方语言和文化知识、推广优秀保护实践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文化报道与单纯的新闻报道不仅有报道对象、内容和形式的区别,更有报道的规律和规范的差异。尤其是当“传播和媒体”被涵盖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时,就更应遵守一定的原则、把握特定的规律。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报道的理论体系还比较薄弱,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的伦理规范,在一些领域还存在伦理盲区。由此形成的伦理困境,不仅有物质利益的得失问题,更包括精神上无形的得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