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贸易术语概述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例如“Free on Board”)或三个字母的缩写(例如“FOB”),来说明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在手续、费用和风险方面的责任划分,确定交货条件。贸易术语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价格构成,特别是价格中包含的从属费用。每种贸易术语表示其具有不同交货条件和不同价格构成因素,相应的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互不相同。
一、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早在19世纪初,在国际贸易中已开始使用贸易术语。但是,最初对各种贸易术语并无统一的解释。后来,某些商业团体、学术机构为了消除分歧,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曾先后作过关于贸易术语的解释和制订规则。有些解释和规则为较多国家的法律界和工商界所熟悉、承认和接受,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内容较为固定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它不同于法律之处在于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当事人承认并在实际业务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长期以来,国际贸易就是在法律和惯例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法协会修订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Oxford Rules 1932)主要对CIF贸易术语进行详细的说明,对CIF合同的买卖双方各项责任划分的阐述较为具体。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19年美国9个大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1941年作了修改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该修正本对6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在美洲国家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FOB术语的解释,在某些方面与其他国际惯例的解释有所不同,在与美洲地区国家进行交易时,应予以特别注意。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1936)。为了适应不同时期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之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对该通则作了7次修订和补充。2001年1月1日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考虑了现代国际贸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运输方式的变化以及无关税区的广泛发展,它的应用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时隔10年,国际商会为更好顺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在Incoterms2000的基础上,重新编写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10),并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
虽然Incoterms 2010已正式生效,但并不意味其之前的各种版本会自动废止。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甚至更早的版本。目前,上述3种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惯例中,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适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贸易术语国际惯例。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贸易术语的分类
Incoterms 2000共解释了13种贸易术语,分别以3个字母的符号作为13种贸易术语的代码,又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责任由小到大、交货地点与卖方所在地距离由近到远进行排列,按各种术语的共同特点分别归类,分成E、F、C、D四组。
1. E组
E组为启运术语,只有一个术语:EXW(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2. F组
F组为主运费未付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包括以下3个术语:
(1)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2)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3)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3. C组
C组为主运费已付术语,包括以下4个术语:
(1)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指定目的港。
(3)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4)CIP(Carriagean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组术语的卖方必须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正常运费。其中CF和CIP的卖方尚需负责投保货物运输险并支付保险费。卖方还需承担作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CFR、CIF)或在发货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CPT、CIP)之前,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以及额外增加费用的风险,并于货物越过船舷或交付承运人接管时转移给买方。
4. D组
D组为到达术语,包括以下5种术语:
(1)DAF(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2)DES(Delivered Ex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3)DEQ(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4)DDU(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5)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按这类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并承担货物交到目的港或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二)6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1. FOB
FOB亦称“离岸价”,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按此术语成交,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同时要求卖方对出口货物结关。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①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货运单据,或等同的电子单证。
(2)买方义务
①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装船地点及时通知卖方。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④接受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和单据,并支付货款。
⑤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用时的注意事项
①与美国对FOB术语的解释存在差异。
a. 美国对FOB术语解释为在任何一种运输工具上交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将FOB术语分为6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Incoterms 2000所解释的FOB术语相近。
b. 在结关手续方面,美国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出口证件。这与Incoterms 2000中要求卖方自行出口结关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解释不同。
c. 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舱为界,而是以船舷为界,即卖方应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丢失和残损责任。
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签订合同时,应在FOB术语后加注“Vessel”字样,并列明装运港名称,同时,应明确由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在出口业务中,应明确卖方承担的风险到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②装船费用的负担
按FOB条件成交的大宗商品,买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买卖双方对包括理舱费和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由谁负担需进行洽商,并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通常是在FOB术语之后列附加条件,从而产生了以下FOB的变形:
a. 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指所有装船费用如同以班轮运输那样,全部加在运费里,由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负担。
b.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c. FOB Stowed(FOBS,包括理舱费)。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进入舱底后,对其进行安置、整理和垫隔所支付的费用。
d. FOB Trimmed(FOBT,包括平舱费)。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为保证航行时船身平稳和不损坏船身结构,对大宗散装货物进行削平、整理所支付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还采用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ST,包括理舱和平舱费)来表示卖方负担所有装船费用,适用于租船运输下由卖方负责装船作业的情形。
上述FOB的变形只是用以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并不改变FOB的性质,即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及交货地点。
2. CIF
CIF亦称“到岸价”,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装运后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租船或订舱,支付保险费和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与FOB相比,CIF卖方责任加重,需增加办理保险与运输,并支付相应费用。买卖双方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①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②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③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④办理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
⑤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⑥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或等同的电子单证。
(2)买方义务
①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
(3)运用时的注意事项
①CIF合同采用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是指卖方只要在约定地点按期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各项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所以,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这样的交易也被称为单据买卖。实际交货则要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真实地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保证安全到货。
CIF合同属装运合同性质,卖方只要保证装船交单,即不保证到货,也不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风险,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如期提交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因此,在CIF合同的谈判中,要防止出现要求卖方保证到货或以到货作为付款条件的陷阱条款。反之,如果卖方交单不符,即使合格货物安全到达,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还需要澄清的是卖方交单只是其获得货款的前提条件,他仍然要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有权拒收货物并追偿已付款项。
由此可见,单据在CIF合同的重要性。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提交什么单据是十分必要的。一般地,出于及时收汇的愿望,卖方会在货物付运后尽快交单。但双方同意远期付款时,卖方就不会心急去交单。这样会使买方丧失在运输途中以转卖单据方式转售货物的权利。所以,国际上有卖方应尽快交单的默示责任。
②卸货费用的负担。
和FOB相类似,如大宗货物CIF合同使用租船运输,在目的港由谁来支付卸货费,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一般也采用在CIF术语之后列附加条件,由此产生以下CIF的变形条件:
a. 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
b. CIF Ex-ship’s Hold(舱底交货)。由买方自行启舱,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
c. CIF Ex-tackle(吊钩交货)。由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d. CIF Landed(卸到岸上)。卖方负责将货卸到岸上,并负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CIF的变形也只是说明卸货费负担问题,不会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
③美国的特殊解释
美国定义的CIF是指定的目的地,泛指目的港和目的地的任何港口和内陆地点,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 CFR
CFR亦称“到岸价”,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FR与CIF合同中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基本相同,而且CFR合同在解决卸货费负担问题上所采用的方法也与CIF一致。二者不同之处仅在于:CFR合同下,货运保险手续由买方自行办理,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在装船后需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能及时办理货运保险,否则,卖方需承担因买方未及时办理保险而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上述3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就买卖双方而言,在风险划分上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双方承担的责任、办理的手续和支付的费用不同。
4. FCA
FCA是由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同时提交商业发票或等同的电子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承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而买方要自费办理运输,承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将有关承运人名称、交货时间与地点及时通知卖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和支付货款。
运用FCA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交货地点和方式
由于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它的交货地点也要因运输方式而异,通常要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如铁路货运站、启运机场、集装箱码头、指定交货点等。无论采用哪一种运输方式,也不区别集装箱货与非集装箱货,卖方只要在其处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或其代理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或卖方在其处所以外交货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之下,甚至无须将货卸离卖方的运输工具,就算完成向承运人交货的义务。
(2)风险转移与费用承担
对FCA合同双方来说,风险转移与费用承担的分界点在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贸物时。当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以约定的方式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时起,货物风险转移至头方,并由买方承担货物交付时起的与货物有关的费用。鉴于出口结关手续由卖方办理,因而,由买方而非买方承担出口支付的海关费用、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但这是以买方及时而充分地通知卖方运输事宜为前提的。如果买方未指定承运人或代理人,或代理人未接管或未通知卖方,则货物风险及费用从约定交付日或约定交付期届满日起由买方承担。
5. CPT
CPT术语下,卖方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接管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交货后及时通知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提供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等同的电子单证;买方则应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接管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在目的地接卸货物,并按合同规定领取单证和支付货款等。
运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中要明确装运期和目的地指定地点,以便卖方选定承运人和实施运输。
(2)为保证卖方运输与买方投保的衔接,明示卖方及时通知买方货已交付的责任,有助于日后纠纷的妥善解决。
(3)在允许买方确定装运时间或目的地时,订明买方负有对此及时通知卖方义务的条款也十分必要。当买方因市场波动等原因不通知或延迟通知致使卖方无法按时装运时,由此产生的风险及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时间始于规定的启运日或装运期届满之日。
6. CIP
CIP术语是指卖方除具有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需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与CIF相似,CIP合同也属于装运合同,卖方按运输合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后,交货义务完成,无须保证到货。此外,卖方通常是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事先未在合同中规定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按惯例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和最低保险金额投保,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10%。
FCA、CPI和CIP三种贸易术语是从FOB、CFR和CIF这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而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FCA、CPT和CIP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2)交货和风险转移地点不同
FOB、CFR和CIF的交货地点及风险转移地均以装运港船舷为准。而FCA、CPT和CIP则需提前到货交承运人(多式联运时为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FOB、CFR和CIF的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CFR和CIF还需要支付到目的港为止的正常运费。但货物装船是一系列连续的作业,各港口的习惯做法又不尽一致,所以,在FOB合同中,需明确装船费由何方负责,CFR和CIF合同则要确定卸货费由何方支付。而涉及水上运输的FCA的卖方费用承担提前到货交承运人为止,所以装卸船的费用自然包含在运输合同中由办理运输的买方支付。至于CPT和CIP的卖方,则需支付向后延伸到目的地为止的运费,其中包括了装卸船费用,费用的划分十分明确,无须特别指明。
(4)提供的货运单据不同
FOB、CFR和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海运提单,而FCA、CPT和CIP术语则需要视运输方式而区别,由铁路运单、公路运单、邮包收据和多式联运单据等多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