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治理的微观形态是网民生活样态的范式化
微观形态的网络治理主要是网民个体对其虚拟行为的自我管理,表现为网民生活范式的生成、维持和不断完善,实质上是网民生活样态的范式化过程。在此过程中,单个网民的生活样态是自主产生的,而网民生活范式的生成、维持和不断完善则是经由互动完成的,其内在的演进规律将是网络治理的实践基础。从这个角度看,网络治理可以被理解为如何在网络空间确立网民生活范式及其行为规则,并以此为基础保持有序的虚拟实践状态。理论和实践都表明,这一复杂过程的实现要依托于网络空间固有的自组织能力。
从理论上看,列维斯(Lewis, M. D.)等学者最早认识到互联网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其构成要素或过程的持续耦合为虚拟实践有序化提供了基础。(9)戴汝为、操龙兵是较早研究互联网自组织功能的国内学者,他们认为互联网系统是一个由物理维(Physical)、自我维(Self)、社会维(Social)和关系维(Relational)组成的大规模复杂系统,具有强大的自组织能力。(10)按照霍兰的观点,自组织其实是复杂系统的动力机制,其基本表现就是在海量要素自主参与下形成协同能力和宏观上的新结构。在普里高津看来,“复杂性是自组织的产物,在远离平衡、非线性、不可逆的条件下,通过自发形成耗散结构这种自组织而产生出物理层次的复杂性,在此基础上才可能通过更高形式的自组织产生出生命、社会等层次的复杂性”。(11)在先前的一个研究中,我们曾把网络社会的自组织特征归纳为:可嵌合的系统、混序现象、虚实共生、人机交互、多主体等。(12)通过互联网这个人网合一的耦合系统,网络社会可实现其从物理层面走向社会层面、从低阶行为走向高阶行为的自组织演化过程。
虚拟实践经验表明,任何“网中人”都对其“下一步”行为结果无从预期,这要依“超链接”“Re”“赞”等网络情境变化和交互行为而定。由于所有的网络行为都是自主的、具有个人目的性的,因此作为总体的“网络行为集合”并无外界干扰。但是,网民生活样态的范式化过程却自动地进行着,众多网民通过一系列自在的随机过程最终会产生一些未经预设的标准化生活范式。这就是说,通过网络社会的自组织功能,基于某网络工具的虚拟行为(如微博)对于个体而言始终是自主的,但经历了与同类虚拟行为的交互作用后会出现某些协同和默契,最终导致该类虚拟行为的有序化。在这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中,“混沌”与“秩序”的临界点就是出现网络秩序的新质元素以及以此为内核的新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同网民生活样态的交互、融合和范式化,是互联网自组织能力的创造性成果,也是网络社会秩序的生成与演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