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篯汉唐史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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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实际耕地面积
——隋唐史杂记之四

《通典》卷六《食货典·赋税下》载天宝计帐:

其地税约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原注:西汉每户所垦田,不过七十亩,今亦准此约计数。)

杜佑的意思是说,天宝末年,户八百九十余万,每户垦田约七十亩,则全国垦田为六百二十余万顷。地税每亩二升,故地税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这里的垦田指的是政府掌握的全国耕地面积。为了解决唐代实际耕地面积问题,今分三个问题讨论如下。

一 地税据政府掌握的全国耕地征收

胡如雷先生在《唐代均田制研究》中说:

地税只是根据官田之被占有部分来征收,与社会上已经存在的私有土地无涉。……此外,《敦煌户籍残卷》中只有受田而不见私有土地,亦可证明此说之正确。私有土地既与地税无关,又与租庸调制无制度上之关联,故未载入户籍之中。[1]

我认为,这个说法是不确的。从北魏颁布均田令以来,父祖遗留下来的桑田或永业田,也就是胡如雷先生所说的“社会上已经存在的私有土地”,一直是包括在“已受田”里计算的。

据《通典》卷一《食货典·田制上》载北魏孝文帝时田令:

诸桑田(篯按,这里指的是父祖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设则还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篯按,这是指原来没有父祖桑田的人),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篯按,这是国授桑田),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

诸桑田(篯按,这里的桑田兼括父祖桑田和国授桑田)皆为代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篯按,以此条与上条联看,即可知父祖桑田若足或有盈,国家即不给授桑田。)

可知在北魏的桑田和倍田中,都包括了大量的父祖桑田,亦即“社会上已经存在的私有土地”。这类田地在北魏田地总数中应该占有很大的分量。此后,经北齐、北周、隋到唐,田令虽然经过许多修订和补充,但私有土地纳入“已受田”内计算的制度却一直未变。例证如下:

第一,《通典》卷二《食货典·田制下》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

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

这条文的意思是,老男等原有的或寡妻妾的丈夫遗留下来的永业田,如果超出户内应受永业田之数,就应以永业田的名目纳入口分田数额里计算。这样就能够符合“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受之限”的规定。

第二,伯2592天宝六载《敦煌户籍残卷》郑恩养户:

合应受田贰顷叁拾肆亩。壹顷壹亩已受,卅亩(当作四十亩)永业,卅七亩(当作四十七亩)口分,一十二亩买田,二亩居住园宅。壹顷卅亩(当作卅三亩)未受。

郑恩养是白丁,他的儿子嗣方是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应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他的母亲程氏是老寡,应受口分田三十亩。户内有十二口人,应受园宅地四亩。在这户内,有一十二亩买田。这是十足私有性质的土地,当然不在收受之限,但计算时,是把它纳入“已受田”的口分田里面的。

第三,伯3354天宝六载《敦煌户籍残卷》程什住户:

合应受田壹顷伍拾伍亩。陆拾肆亩已受,四十亩永业,一十五亩口分,九亩勋田。九十一亩未受。

户主程什住是老男,翊卫,依田令应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他的弟弟大信是上柱国子,丁男,依田令应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户内有十三口人,依令应受园宅地五亩。他们自己都不是勋官,所以这户内的九亩勋田是父祖遗留下来的,是十足私有性质的“荫赐田”。在这里,也是纳入“已受田”的口分田数目里计算的。

以上三例,足以说明在唐代,超出户内限额的永业田,或十足私有性质的“买田”和“荫赐田”,都纳入口分田数额里计算。这和北魏孝文帝时田令的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在原则上是一致的。

综合上引资料,可知从北魏到唐,依照田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私有土地”,都是纳入桑田或永业田和倍田(对正田而言。北魏的正田基本上都应是露田,倍田则兼括国授露田和父祖桑田)或口分田里面计算的。这也就是说,这些田地都是作为“已受田”而载入户籍之中的。当然,从《敦煌户籍残卷》也可以看出唐代有隐匿田亩的情况,有许多私有土地未被载入户籍之中。但是,这种因隐匿田亩而有许多私有土地未被载入户籍的事实,与依照法令私有土地应否载入户籍,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回事。

现在再进一步来看唐代关于地税征收的规定。《唐律》卷一三《户婚律》中:

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占〕于宽闲之处者不坐。

《疏议》曰:

王者制法,农田百亩。其官人永业准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非宽闲之乡,不得限外更占。……又依令,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若占于宽闲之处不坐,谓计口受足之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仍须申牒立案。不申请而占者,从应言上不言上之罪。

据此可知,均田制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限田。田令规定的应受田数,也就是最高限额。在狭乡,占田是禁止逾制的,逾制即是违反法令,触犯刑律。至于宽闲之乡,则经过申请,可以多占。在其中,有一种方式是“借荒”。因为名义上是“借”,所以不载入户籍。

这样,就可以理解《唐六典》卷三仓部郎中员外郎条关于地税即义仓征收的规定:

凡王公已下,每年户别据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种苗顷亩,造青苗簿,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书省。至征收时,亩别纳粟二升,以为义仓。(原注:宽乡据见营田,狭乡据籍征。)

是和田令、《户婚律》的有关条文相符合的。狭乡没有“借荒”一类性质的田,所有的田亩,依令式都应载入户籍,所以地税只须“据籍征”。宽乡有“借荒”一类性质的田,未被载入户籍,所以必须“据见营田征”。由此可知,地税据“已受田”及“借荒”等征收,也就是据全国所有的耕地征收。杜佑在天宝计帐中所估计的据以征收地税的六百二十余万顷田亩数,指的是那时候政府所掌握的全国耕地面积。

二 杜佑估计天宝中耕地面积的根据

杜佑在估计天宝中地税收入的原注中说:“西汉每户所垦田,不过七十亩,今亦准此约计数。”乍一看来,似乎他的估计是缺乏理据的。实际上恐不如此。古人书事,往往惜墨如金,与今人之反复论证,不厌其详者,大有不同。杜佑所以取汉测唐,并非任意妄度。他的真正根据,大致有二。

第一个根据是他所掌握的天宝时期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一些材料。从天宝计帐,我们可以看出:(1) 关于天宝中财政的支出,他不仅掌握了一笔总账,而且掌握了细账。关于财政的收入,他只掌握了总账。此外,他还掌握了与财政收入关系最密切的各地区的课丁数字。(2)在支出部分里,包括有储备项目。因此,在这个计帐里,收支两方是应该平衡的。(3) 总账中,岁入为五千七百余万端、屯、匹、贯、石,岁出为五千四百余万。岁入一方多出的三百万上下之数,应该是纳入内库的。[2](4)杜佑依据他所掌握的材料,分(甲)粟、(乙)布、绢、绵、(丙)钱三项来约略推计收入的细账。收支的对比是(甲)、(丙)两项完全平衡,只有(乙)项的支方超出收方一百七十万上下。这个差额,可以从杜佑综述收入的话中得到解释。他说,在岁入五千七百余万中,租庸调、地税、户税的收入“约得五千二百二(当作三)十余万端、匹、屯、贯、石”,其他四百七十余万为“诸色资课及勾剥所获”。据《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及卷一〇五《杨慎矜传》,可知太府寺勾剥的物品主要是绢、布。这样,布、绢、绵的支方超过庸调正额,也就可以理解了。(5)度支岁计粟为二千五百余万石。杜佑依据各地区课丁的数字,结合江南诸州回造纳布的制度,计算出租粟应为一千二百六十余万石,其余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当出自地税。这是杜佑取汉测唐,以每户平均有田七十亩,推算出约有耕地六百二十余万顷,应出地税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的第一个根据[3]

杜佑的第二个根据应该是天宝时期的部分郡县户籍和唐代一般农民耕作亩数的实际状况。他是一个非常重视财政问题和关心农业生产的人,在编写《通典》期间,曾经历任金部郎中权勾当江淮水陆运使,度支郎中判户部、户部侍郎判度支等理财要职[4],所以,像我们今天见到的《敦煌户籍残卷》一类的材料,他一定见到不少。此外,他又曾历任地方大小官职,对于唐代一般农民耕作田亩的实际状况,也不会不了解。

《敦煌户籍残卷》对于我们研究唐代实际耕地面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伯3354号天宝六载《敦煌户籍残卷》共有十八户。其中四户残缺不全,二户因“全家没落”,已受田由官府追收[5]

其他十二户中,有六户是下中户即八等户,共有田四百四十七亩,平均每户得七十四点五亩;六户是下下户即九等户,共有田二百六十四亩,平均每户得四十四亩;以十二户相加平均,则每户得五十九点二五亩。敦煌一地,一方面诚如韩国磐先生所说,户口甚稀[6];但另一方面,也确如岑仲勉先生所说,是“四周漠地,绿洲甚少”[7]。此十二户,一方面没有一户列在八等以上,但另一方面,则八等户所占比例较大[8]。所以,这五十九点二五亩的数字,还是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的。拿它和杜佑的估计相较,是略低一些。

现在我们再从其他文献资料来考察一下唐代每户平均占有田亩和每丁耕作田亩的大致状况。

《全唐文》卷一六九狄仁杰《乞免民租疏》说,彭泽“百姓所营之田,一户不过十亩、五亩”。这是最突出的“山峻无田”地区的状况。《册府元龟》卷一〇五《帝王部·惠民门》记,太宗到灵口,见“村落逼侧,问其受田,丁三十亩”。像这样的狭乡,在荒地很多的贞观时期,当然是极个别的;但到玄宗时,在经济发达、地狭人稠的地点,大概并不罕见。所以储光羲《田园杂兴》之八才说:“种桑百余树,种黍三十亩。衣食既有余,时时会亲友。”田园诗人自鸣高洁,为了表示自己安贫乐素,当然会把农桑数字说得低些。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这种具体的数字要亦不能与某些特定地区一般贫下农户生产经营的状况,悬殊太甚。不过,我们现在所谈的是全国状况,用这些特定地点的状况以例全国,也是不能切合实际的。又《通典》卷七《食货典》“历代盛衰户口”原注:“建中初,命黜陟使往诸道按比户口,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同卷丁中原注:户“共得三百一十万”。同书二田制下原注:“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垦田,田数都得百十余万顷。”依此计算,每户仅得三十四点四亩。《元和郡县志》卷二五《江南道一》:润州“元和户五万五千四百,垦田六千七百二十七顷”,平均每户只得十三点四亩。又,浙西观察使管州六,“都管户三十一万三千七百七十二,垦田五万七千九百三十二顷”,平均每户只得十八点五亩。这些都是安史大乱以后,户口垦田隐漏特甚的情况,也不能用以推校天宝时期每户占有的土地。

《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记,元和中,在振武军一带屯田,“因募人为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耕百亩”。大抵北边地广人稀,耕作比较粗放,故可“人耕百亩”。至于人户殷繁、耕作集约的内地,情况就要有异于此。

《新唐书》卷五《玄宗纪》:开元二十二年“十一月甲戌,免关内、河南八等以下户田不百亩者今岁租”。放免田租,通常都是以大量农户为对象的。这条资料说明,在耕地分配方面颇具代表性的关内、河南一带,占人户绝大多数的八等户和九等户,一般占田都达不到百亩。又《旧唐书》卷一五三《袁高传》记:贞元二年,德宗欲“委京兆府劝课民户,勘责有地无牛百姓,量其地著,以牛均给之。其田五十亩已下人,不在给限。高上疏论之:‘……有田不满五十亩者,尤是贫人,请量三两家共给牛一头,以济农事。’”这说明,在人户殷繁的京兆府,每户平均占有田地,亦在五十亩以上[9]

《唐会要》卷八五《逃户》:

〔开元〕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论时政上疏曰[10],窃见天下所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已外,便令所在编附。年限向满,须准居人。……若全征课税,目击未堪。窃料天下诸州,不可一例处置。且望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窃计有剩田者,〔不〕[11]减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给。其每剩地者,三分请取一分已下。其浮户,请任其亲戚乡里相就。每十户已上,共作一坊。每户给五亩充宅。……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私田,任其自营种。率其户(篯按,当依《通典》作十丁)于近坊更供给一顷以为公田,共令营种。……其狭乡无剩地客户多者,虽此法未该,准式许移窄就宽,不必要须留住。

裴耀卿是一位讲求实际的政治家,对经济、财政问题很关心。他改良漕运,收效甚大,这是治唐史的人所熟知的。在这次上疏以前,他作过北方的济州刺史;上疏时,正在南方做宣州刺史,对于南北地区农户经营的状况,应该是熟悉的。在这个疏里,他论的是内地营田,而不是徙民实边。他建议一丁营田六十亩,大致与内地丁壮耕作田亩数的通常状况,比较接近。我在《隋唐史杂记之三》[12]中,推计天宝末年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约为一千二百万人。从此数中减去兵和官吏、学生等等不从事农业劳动的人,余下的丁壮约在一千零五十万人上下,平均每户约有一点二人弱。如果以每一丁壮[13]耕作六十亩田计,则每户所营之田或每户平均占有之田,约为七十亩,正与杜佑在天宝计帐中的估计相合。所以,我认为,部分州县户籍和唐代一般农民耕作亩数的实际状况,是杜佑取汉测唐,以每户平均有田七十亩,来推算唐政府掌握的全国耕地面积的第二个根据。

在这里,需要解释的是,西汉每亩约当今0.7亩,唐代每亩约当今0.786亩。如果汉、唐每户平均经营耕作之田,同为七十亩,岂非唐代耕作反较汉为粗放,而不合乎一般农业生产发展的规律?我的解释是:第一,汉、唐的户口比例是不相一致的,汉的每户平均口数要少于唐;而杜佑所说“西汉每户所垦田,不过七十亩”,亦只举其大概,实际上西汉每户平均所垦田,更只有六十七亩强。所以,应该重新考核一下。西汉垦田为八百二十七万余顷,当今五亿七千八百九十余万亩,其时口数为五千九百五十九万余人,平均每口约得今田9.7亩。唐垦田数估计为六百二十余万顷,当今四亿八千七百三十余万亩,其时口数为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余人,平均每口约得今田9.2亩。我们承认杜佑的推计,是考虑到唐代耕作不应较汉粗放这个问题的。第二,从一方面看,天宝时期,隐匿丁口和中男的现象极为普遍,每户实际平均从事农业劳动的丁壮应多于1.2人。若每一丁壮平均耕作六十亩,则每户经营耕作之田应高于七十亩。但从另一方面看,上引的多数资料,足以表示每一丁壮平均经营耕作之田,似应低于六十亩,而裴耀卿又是“望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对于一丁耕作的田亩,尺度又可能打得宽些。我们承认杜佑每户约有田七十亩的估计,实际上是从这两个方面互相推校而做出的。

综合以上论证,可见杜佑所做的天宝中政府掌握的全国耕地有六百二十余万顷的估计,虽不一定十分准确,但与实际情况不致相差太远。

在这里,还须附带指出,如前所论证,地税是根据唐政府所掌握的全国所有耕地来征收的。那么,既承认杜佑在天宝计帐中所估计的地税为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就不应认为,史籍上的唐玄宗时一千四百四十余万顷的田亩数,是政府掌握的实际耕地面积,而只应认为那是如史籍所标明的“应受田”数。在韩国磐先生所著的《隋唐五代史纲》里,一方面说,“故到天宝年间,全国耕地有一千四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顷十三亩,如以当时八百九十余万户平均计算,每户可得一顷六十余亩”(见第103页),一方面又说,到天宝时,“户税收入每年二百余万贯,地税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见第107页),这就互相矛盾,难于理解了。

三 对唐代实有耕地面积的初步推测

六百二十余万顷只是唐政府掌握的垦田数字。由于天宝时隐户隐田很多,所以,实有的耕地面积要远过此数。今试略加探究如下。

杜佑在《通典》卷七《食货典》“丁中”的论和原注中,曾以西汉和唐作对比,认为唐的户口应该高于西汉。他根据西汉平帝元始二年有户一千二百余万,推论唐天宝末年至少当有户一千三四百万。但是第一,汉、唐的户与口的比例是不一致的。天宝末年的户数较元始所少虽有三百余万,而口数所少则只有六七百万。由于他所用的论据并不完全合理,他的结论也就不能遽信。第二,杜佑并没有考察不同地区汉、唐人口增减的对比,而在不同地区,每一丁壮平均经营耕作的田亩数,是可以有一定程度的伸缩性的。所以,我们不能根据杜佑所估计的隐户,来推计唐天宝末年隐匿田亩的约略数字。

依照不同地区,以《汉书·地理志》所载元始二年口数与《新唐书》《旧唐书》的《地理志》所载天宝元年口数相应对比[14],所得的结果是:

在关中、山西、江汉、巴蜀地区,唐的人口皆高于西汉,总计约多三百五十万人。其中如关中的渭水流域,在唐时是以地狭人稠著称的。山西的汾水下游,蜀地的成都平原,情况亦相近似。所以,唐时人口虽有增加,但垦田之数,与西汉相差,当不甚大。

在江南和岭南,唐的人口大大超过西汉。其浙、闽,苏南和皖南,唐的人口超过西汉六百三十余万,人口总数约当西汉的5.4倍。其江西,唐的人口超过西汉一百二十余万,人口总数约当西汉的4.6倍。其湖南和岭南,唐的人口亦皆高于西汉。特别是广东的珠江三角洲和北江流域,唐的人口要达到西汉的两倍以上。在这些地区里,有很多在西汉还是开发很不充分的。所以,唐的垦田面积必然远出西汉之上。

在河北,若除去北部边郡不计,汉、唐人数基本相等。在陇右、河西,唐的人数少于西汉。

在东北、北方和西南的边地,唐直接掌管的地区较西汉为小,唐的沿边诸郡人口也远逊于西汉。总计唐少于西汉约近四百五十万人。边地地广人稀,每一丁壮平均经营耕作的田亩一般较大,所以,这些地区的唐代垦田,一定较西汉大有缩减。

在黄河下游和淮南一带,即当今河南、山东两省及江苏、安徽的长江以北地区,唐少于西汉约有一千五百万人,其人口总数仅约当西汉的55%。从表面看,这里的垦田,唐应较汉大有缩减。但是第一,唐的前期,黄河下游仍为蚕绵之乡,经济上未见显著衰退。其户口所以较西汉减少如此之多,并经一百三十年的安定和平而未能恢复隋大业中之数,很可能是因为这里是全国生产最为先进的地区,封建社会内部生产关系的变化发生较早,到唐代,普通地主的力量已经较大,从而自唐初以来,隐漏的户口一直就比较多。第二,即依《新唐书》和《旧唐书》的《地理志》所载天宝元年口数计算,黄河下游一带,依然是全国人口最稠密的地区。在这种地狭人稠的条件下,纵使唐代人口少于西汉,我们也不能设想在那里会有许多熟荒地弃而不耕。根据以上两个理由,可以推断这一带的唐代垦田不应较西汉有很大缩减。

综合前面的分析,可见唐天宝时的垦田数应该稍高于西汉。据《汉书·地理志》所记,汉平帝时的垦田数为八百二十七万余顷,约当唐七百三十六万顷。西汉时也有隐户和隐田,唐天宝时的隐户和隐田更多。我们再用从《汉书·地理志》《续汉书·郡国志》和两《唐书》的地理志所见到的各地区人口分布状况,与我国现代各省耕地面积互相对比推校,可以做出一个极初步的估计:唐天宝时实有耕地面积,约在八百万顷至八百五十万顷(依唐亩积计)之间。

在唐政府掌握的约六百二十余万顷的田亩中,已经包括有大量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这约在一百八十万顷至二百三十万顷之间的隐匿田亩,则绝大多数都是地主阶级以巧取豪夺的手段从农民手中占去的土地。

如果上面的估计不谬,那么,据此还可以推出,当时的逃户约在三四百万之间[15]。其中绝大多数也都是地主阶级潜停的客户。

关于唐代实有耕地面积和逃户的估计,牵涉方面很广,本文不能详述,谨略记大意如上。

(原载1962年10月24日《光明日报》)

[1] 见《历史研究》1955年第5期第110—111页。

[2] 《通鉴》卷二一五天宝四载王鉷为户口色役使条。

[3] 天宝计帐牵涉到唐玄宗时许多财政制度上的问题,这里不能论及,只谈与地税计算有关的几个问题。

[4] 《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上》、卷一四七《杜佑传》、李翰《通典原序》。

[5] 这一《敦煌户籍残卷》中曹怀瑀户的记录是不完全的。在刘智新户前面所记的田亩地段中,只有口分田,没有永业田。此前也没有记录“合应受田”“已受”“未受”等。所以,那也不是一个户已受田的完全记录。韩国磐先生在《隋唐的均田制度》一书中,把这些田亩相加,记入曹怀瑀户内(见第95页),误。韩先生又说:“阴袭祖与刘感德两户,每户只本人一人,又是老男不课户,所以没有受田”,恐亦不确。依田令,老男应受田。依户令,年八十以上,应给侍丁一人。又伯3877《敦煌开元九年帐后户籍残卷》氾尚元户,亦只有户主本人一人,又是寡妻不课户,依然受有永业田和园宅地。凡此俱足证韩说为臆度。按此两户项下,前者记明“久视元载全家没落”,后者亦记明“延载元载全家没落”。盖自武则天时,此两户即已全家“没落外蕃不还”,实无一人。经时既久,其田地乃依令由官府追收。因此,此两户不仅未受永业、口分田,且亦未受园宅地。又此两户项下所记之“下中户”,当亦系“全家没落”以前之户等。否则此两户既各只有老男一人,又未受田,何得不为下下户而为下中户?

[6] 见韩著《隋唐的均田制度》第98—99页。

[7] 岑仲勉:《租庸调与均田有无关系》,见《历史研究》1955年第5期第69页。

[8] 在伯3559《敦煌毕令爱等名籍残卷》中,其毕令爱所在之一乡,有中下户1,下上户21,下中户44,下下户9;其从化一乡,有中下户3,下上户6,下中户12,下下户在43以上(自第43户以下缺)。

[9] 《袁高传》中“田五十亩已下人”殆指土户而言,不包括客户。故此条与前引《通典》所记建中户口垦田之数,并无抵触。

[10] 《通典》卷七《食货典》历代盛衰户口条作宇文融上言。按宇文融第二次括田在开元十二年。新附客户,免六年租调,至十八年,正为“年限向满,须准居人”之时。十七年,融已贬死。十八年,耀卿正为宣州刺史。故依《会要》。

[11] “不”字据《册府元龟》卷四九五《邦计部·田制门》补正。

[12] 见《光明日报》1962年8月29日第4版。本文与《隋唐史杂记》之二、之三相连,在前二文中已经论证的,本文中不一一注明。

[13] 丁壮指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同时也指一夫一妇。下同。

[14] 以下的统计数字,一般均约略以今天的省界为准。

[15] 天宝时的逃户大都贫弱少丁,耕地恐亦多不足,故每户不以七十亩,而以约六十亩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