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碳汇实践与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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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与未来

一、国际碳市场发展现状

自2005年《议定书》生效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统计,2005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为110亿美元,到2009年规模迅速扩大了13倍,达1437亿美元,仅2008年的交易额就比2007年翻了一番。受《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谈判等政策不确定性和金融危机的影响,2010年国际碳交易额略有回落,约为1419亿美元,但2011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又回升为1760亿美元。由于2011年碳交易价格处于历史低位,导致2011年碳交易额回升的主要原因是交易的活跃及交易量的上升。全球碳市场交易规模及趋势如图1-5所示。

图1-5 全球碳市场历年交易额及趋势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

目前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碳市场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参与CDM项目合作向发达国家出售CER。中国的CDM项目无论在开发数量还是产生的CER数量方面,都占到了全球CDM市场的半壁江山。

二、主要国家国内碳市场发展动向

1.欧盟排放交易机制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欧盟实现其减排目标的重要政策手段。EU ETS于2005年1月1日启动运行,目前为止规定了三个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5年到2007年,是一个试验性阶段,主要目的是“在行动中学习”,为未来阶段积累经验。欧盟早在2003年6月就通过了建立排放交易机制的2003/87/EC号指令,并以此为基础创立了全球第一个强制性跨国碳排放交易机制。EU ETS纳入了包括能源、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纸浆等行业的12000个排放源,涵盖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5%。各成员国排放配额(EU emission allowance, EUA)分配方案由成员国自己决定,每个成员国上交一份国家分配方案(national allocation plan, NAP)给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对所有NAP进行评估,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个阶段是2008年至2012年,这与《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吻合,是欧盟完成京都目标及相应国内目标的最重要政策工具。从这一阶段开始,在欧盟27个成员国基础上,EU ETS还纳入了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三国。这个阶段对排放配额的发放趋于严格,欧盟将各成员国上报的配额总量下调了10.4%;对超标排放的惩罚从第一阶段的40欧元/吨二氧化碳上调到100欧元/吨二氧化碳。

第三阶段是2013年至2020年。欧盟通过2009/29/EC号修订指令进一步强化了EU ETS,其表现在:

一是覆盖范围更广。第三阶段将纳入来自更多行业、更多种类的温室气体,包括石油化工、氨化工和制铝行业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生产硝酸、己二酸和乙醛酸排放的氧化亚氮和制铝中的全氟化碳(PFCs)等。

二是排放限额和配额数量逐渐收紧。总排放限额将在欧盟层面直接设定,确定排放配额的方式是以第二阶段平均年排放配额量为基线,并以每年1.74%的线性速度递减,从而使排放限额和配额的确定更加透明和公平。欧盟于2010年10月底确定第三阶段年均排放总量配额为20.39亿吨二氧化碳,2013年前可能还会略微有调整。

三是配额分配逐渐向拍卖过渡。第三阶段将转化为以拍卖为主、免费分配为辅。从2013年开始,电力行业除集中供热和高效余热发电企业可以获得部分免费排放配额外,其他企业将采取完全拍卖的方式获得排放配额。其他行业的企业从2013年起,通过拍卖获得的排放配额为20%,以后每年逐步提高此百分比,2020年达到70%,2027年实现完全拍卖。新入盟的10个成员国的电力企业2013年的排放配额至少要有30%需通过拍卖获得,以后逐步提高拍卖获得的比例,至2020年达到100%。在分配排放配额时,将基于各行业以往的单位产值的排放配额,而不再是其历史排放量,意在鼓励企业能够使用最好的能效技术。

四是进一步限制碳减排信用的使用。第三阶段将继续接受《议定书》下CDM和JI项目产生的碳减排信用,且第二阶段尚未使用的碳减排信用可以在第三阶段继续使用,但2012年后新增CDM项目只有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才会被欧盟接受。对于已有参与者,2008年至2020年间,来自CDM和JI项目的减排信用总量不能超过其总减排量的50%。对于新进入的行业,2013年至2020年间,它们的这一限制是减排量不能超过其在2005年基础上的50%。目前欧盟已不再接受来自工业尾气类CDM项目产生的碳信用。

五是2012年起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中。各航空公司的排放配额总量在其2004年至2006年3年间往返欧盟地区的碳排放量平均值的基础上计算出来。2012年,航空企业最多可以使用来自CDM和JI项目的碳减排信用抵消其15%的排放限额,之后的百分比由欧盟根据第一年的运行情况再行确定。

欧盟排放配额(EUA)的交易一直都占据全球碳市场交易份额的绝对多数,因而,欧盟碳交易市场对全球碳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一定程度上也在推动全球碳市场的发展。

图1-6显示了欧盟碳市场历年交易额占全球碳市场的比重。2009年,EUA交易规模是1185亿美元,占据全球碳市场交易额的82.4%。2010年,EUA交易额达到1198亿美元,市场份额上升到84%,若加上二级CDM市场交易,欧盟碳市场则占据全球碳市场97%的份额。

图1-6 EU ETS历年交易额在全球碳市场所占份额全球交易额 EU ETS交易额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

2.新西兰排放交易机制

2002年11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气候变化应对法》;2008年9月,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计划被列入该法。2010年,新西兰成功引入国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成为欧盟之外第二个实施强制性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机制的发达国家。

新西兰排放交易机制(New Zealand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NZ ETS)的覆盖范围广泛,但对不同行业分不同阶段采取逐步纳入的方式,林业项目于2008年1月1日率先纳入碳交易体系,固定能源、工业和液体化石燃料于2010年7月1日纳入,废弃物、合成气将于2013年纳入,农业部门(占排放总量约50%)将于2015年纳入。

2010年至2012年为运行初始阶段。为减少排放交易机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受控企业在初始阶段享受优惠政策,每产生2吨排放只需提交1吨的排放配额(NZU)。企业既可从自由市场购买排放配额,也可以每吨25新元的固定价格向政府购买排放配额。

新西兰排放交易机制鼓励并为造林活动签发减排信用,以减少国内森林砍伐,同时帮助本国完成京都减排目标。新西兰允许企业使用CDM项目产生的CER完成减排目标。为避免国际碳信用的涌入压低新西兰国内碳价,新西兰对CER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条件。这一方面有利于维持国内市场对NZU的需求,也有利于国内造林计划的推进,另一方面却降低了对CDM的需求。由于其碳市场容量较小,新西兰对CDM的政策对整体CDM市场的影响非常有限。

3.澳大利亚碳价机制

2011年11月8日,澳大利亚参议院通过了有关引入国内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法律。澳大利亚排放交易机制将减少碳排放和刺激清洁能源的投资,促使国内经济转型。

碳价机制分两个阶段实施。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固定碳价阶段,政府向占澳排放总量60%以上的能源、交通、工业和矿业等500家大型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征收每吨23澳元(相当于人民币160元)的固定碳价,该价格将以每年2.5%的涨幅增长。固定碳价机制实施三年后,2015年7月1日自动过渡为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机制。

固定碳价相当于对大型排放企业征收碳税。受控企业每年需向政府提交其排放数据,并以固定价格向政府购买排放权抵消其排放。企业不能提前无限量购买碳排放权,并将多余的排放权留存到未来使用。因此,在固定碳价机制下,企业间不存在碳排放权交易的空间。这一阶段,企业也不允许使用国际抵消机制。到了碳交易机制阶段,政府将对受控企业的排放总量设限,并以拍卖和其他方式提前将排放权分配给每个企业。排放权可在企业间自由买卖,减排措施得力的企业可通过出售多余的排放权获益。企业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碳都需提供相应数额的排放权,否则超出部分将被处以当年碳价两倍的罚款。企业允许使用的抵消机制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内农业碳汇计划(carbon farming initiative)下产生的碳信用;第二类是国际抵消机制。

澳大利亚允许企业通过国际抵消信用完成其50%的减排义务,且对国际抵消信用的项目类别和来源国没有做出明确限制,允许使用的抵消信用类别包括CDM项目。抵消信用的类别包括CDM项目产生的CER和JI项目产生的ERU,符合《议定书》的LULUCF产生的RMU,以及澳大利亚政府允许的其他国际抵消信用,但不接受造林、核能、三氟甲烷(HFC的一种)和己二酸生产中氧化亚氮(N2O)的排放以及不符合欧盟标准的大水电项目产生的CER和ERU。

4.美国加州碳排放交易机制

2006年,美国加州通过的《全球暖化应对法》(Global Warming Solutions Act, AB 32)确立2020年加州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减少20%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AB 32授权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制定包括市场机制在内的减排措施。

2011年10月20日,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与交易的法律,标志着加州正式成为美国第一个引入碳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机制的州。作为全球第八大经济体,加州排放交易机制的启动对国际碳市场的影响力不可低估。

按照目前的设计方案,加州排放交易机制分为2012—2014年、2015—2017年、2018—2020年三个遵约期。目前已被推迟至2013年起开始实施,起始阶段将覆盖电力、炼油、水泥、纸和玻璃行业年排放超过25000吨的360家企业的600个排放源,排放配额总量为1.65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并按2%的速度逐年递减;2015年起覆盖范围将扩大到天然气、丙烷和交通燃油,覆盖行业排放总量占全州85%,排放配额总量调至3.94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并按3%的速度逐年递减;2020年降至3.3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加州碳交易机制规定最低碳价为每吨10美元,并预留4.6%的排放配额,以在必要时随时增加供应量来防止碳价过高。该机制还允许企业通过抵消机制完成8%的减排义务,接受的减排项目类型包括林业、城市绿化、乳业CH4以及制冷剂(CFCs、HCFCs等)的分解等,但不接受CDM项目产生的CER。

5.韩国碳交易机制

2008年年底,韩国将低碳绿色增长确定为新的国家发展目标,并在2010年通过《低碳绿色增长框架法》,规定将引入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机制。

2012年5月2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引入碳交易机制的法律。韩国碳交易机制将于2015年1月1日启动,覆盖占全国排放总量60%以上的300多家来自电力、钢铁、石化和纸浆等行业的大型排放企业,为韩国实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比照常排放情景减少30%的目标作出主要贡献。初始阶段95%的排放配额将免费发放给企业,剩下的比例将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

据彭博新能源金融(Bloomberg New Energy Finance)估算,2015年至2020年间,韩国碳市场将有望产生1.3亿吨的减排信用需求,但2020年以前韩国企业可能将被禁止使用CER等国际抵消信用。这意味着韩国在近期内可能不会成为CDM的需求方,短期内韩国碳市场也将无法起到增加CDM等国际抵消项目需求容量的作用。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前景

碳市场在本质上是人为通过法律政策创设的市场,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动力来自两方面:一是确定碳交易合法性,为政府和企业确定强制减排目标的法律政策;二是交易标的物(排放配额或抵消信用)的稀缺性,这主要取决于减排目标的力度。

虽然国际碳市场自2005年以来发展较为迅猛,但受上述碳市场存在和发展两大因素的影响,各方对国际碳市场的前景感到迷茫与困惑,进入2012年以后,国际碳市场交易产品价格长期下滑,总交易额随之大幅下降。这些现象凸显了国际碳市场当前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政策的不确定性。由于当前基于《议定书》的国际碳市场是国际谈判的产物,未来国际谈判的走向将决定着全球碳市场的下一步发展。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制度走向的不确定性等系列因素,导致各方对国际气候制度未来走向及与之相伴的国际碳交易机制的具体形态和前景感到迷茫。从多哈会议的结果看,《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存在的发达国家减排承诺力度不够、参与国减少、减排目标偏低等问题,都将导致以《议定书》三种灵活机制为基础的国际碳市场难以为继。

其次是市场需求疲软。由于CER等抵消信用的大量涌入以及经济的持续低迷,作为国际碳市场最重要需求方的欧盟碳市场出现排放配额大量过剩的现象,这些过剩配额将被转入EU ETS第三阶段,进一步引发第三阶段需求不足的问题。澳大利亚、美国加州、新西兰、韩国等新兴碳市场虽有助于弥补欧盟碳市场回落并提升国际碳市场总交易额,但也将推动国际碳市场朝更加分散化的方向发展,交易更多将只局限于国家和特定地区内部,没有国际条约的支撑,类似京都市场的跨国碳交易将陷入衰退。

第三是市场规则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对国际抵消机制态度的不确定性。欧盟明确表示,2012年后将只无条件接受来自最不发达国家(LDCs)CDM项目产生的CER,其他发展中国家需要与欧盟签订双边协议才可以向欧盟出口减排信用。CDM援助性质与政治化倾向明显,欧盟越来越排除发展中大国的项目,有意在2012年后逐步限制和淘汰这些发展中国家的项目。未来市场规则的不确定性造成市场不景气,极大挫伤国内CDM参与方及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当然,尽管全球碳市场面临2012年后的变更及发展的不确定性,但是由于多数国家已把低碳发展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作为谋求未来发展优势的重要手段,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不太可能出现倒退,减排目标和灵活机制这两个碳市场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在2012年后依然存在。欧盟作为国际碳市场的主要推动力量,仍将在2012年后无条件减排,并继续在一定限度内接受CER等抵消信用。在欧盟外的亚太环太平洋地区,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加州排放交易机制也已经建立和运行,韩国碳交易机制也将于2015年正式启动,一个欧盟之外的新兴碳市场正在逐步形成。总体而言,碳交易市场发展前景依然被看好,只是当前呈现的分散化趋势是否会得到扭转仍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