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工程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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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静力学的基本公理

所谓公理就是无须证明就为大家在长期生活和生产实践中所公认的真理。静力学公理是静力学全部理论的基础。

公理1 二力平衡公理

作用于同一刚体上的两个力平衡的必要与充分条件是:力的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在同一直线上。可以表示为:F=-F′F+F′=0。

此公理给出了作用于刚体上的最简力系平衡时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是推证其他力系平衡条件的基础。在两个力作用下处于平衡的物体称为二力体,若物体是构件或杆件,也称二力构件或二力杆件简称二力杆。

应用此公理,可进行简单的受力分析。构件ABAB各受一力而平衡,则此二力的作用线必定在AB两点的连线上。

公理2 加减平衡力系公理

在作用于刚体的任意力系中,加上或减去平衡力系,并不改变原力系对刚体的作用效应。

推论1 力的可传性原理

作用于刚体上的力可以沿其作用线移至刚体内任意一点,而不改变该力对刚体的效应。

证明:设力F作用于刚体上的点A,如图1-2所示。在力F作用线上任选一点B,在点B上加一对平衡力F1F2,使

F1=-F2=F

图1-2

F1F2F构成的力系与F等效。将平衡力系FF2减去,则F1F等效。此时,相当于力F已由点A沿作用线移到了点B

由此可知,作用于刚体上的力是滑移矢量,因此作用于刚体上力的三要素为大小、方向和作用线。

公理3 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

作用于物体上同一点的两个力可以合成为作用于该点的一个合力,它的大小和方向由以这两个力的矢量为邻边所构成的平行四边形的对角线来表示。如图1-3(a)所示,以FR表示力F1和力F2的合力,则可以表示为:FR=F1+F2。即作用于物体上同一点两个力的合力等于这两个力的矢量和。

在求共点两个力的合力时,我们常采用力的三角形法则:如图1-3(b)所示。从刚体外任选一点a作矢量ab代表力F1,然后从b的终点作bc代表力F2,最后连结起点a与终点c得到矢量ac,则ac就代表合力矢FR。分力矢与合力矢所构成的三角形abc称为力的三角形。这种合成方法称为力三角形法则。

图1-3

推论2 三力平衡汇交定理

刚体受同一平面内互不平行的三个力作用而平衡时,则此三力的作用线必汇交于一点。

证明:设在刚体上三点ABC分别作用有力F1F2F3,其互不平行,且为平衡力系,如图1-4所示,根据力的可传性,将力F1F2移至汇交点O,根据力的可传性公理,得合力FR1,则力F3FR1平衡,由公理1知, F3FR1必共线,所以力F3的作用线必过点O

图1-4

公理4 作用与反作用公理

两个物体间相互作用力,总是同时存在,它们的大小相等,指向相反,并沿同一直线分别作用在这两个物体上。

物体间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总是同时出现,同时消失。可见,自然界中的力总是成对地存在,而且同时分别作用在相互作用的两个物体上。这个公理概括了任何两物体间的相互作用的关系,不论对刚体或变形体,不管物体是静止的还是运动的都适用。应该注意,作用力与反作用力虽然等值、反向、共线,但它们不能平衡,因为二者分别作用在两个物体上,不可与二力平衡公理混淆起来。

公理5 刚化原理

变形体在已知力系作用下平衡时,若将此变形体视为刚体(刚化),则其平衡状态不变。

此原理建立了刚体平衡条件与变形体平衡条件之间的关系,即关于刚体的平衡条件,对于变形体的平衡来说,也必须满足。但是,满足了刚体的平衡条件,变形体不一定平衡。例如一段软绳,在两个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拉力作用下处于平衡,若将软绳变成刚杆,平衡保持不变。反过来,一段刚杆在两个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压力作用下处于平衡,而绳索在此压力下则不能平衡。可见,刚体的平衡条件对于变形体的平衡来说只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