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七
神的存在也可以这样来证明:我们本身由于具有神的观念才得以存在。 [29]
附释。 为了证明此命题,笛卡尔采纳了下面两条公理:一、 凡是能够产生较大的或较难的东西的,也就能够产生较小的东西 [30] ;二、 产生或保存(据公理十)实体比产生或保存实体的属性或性状更为困难。 [31]
我不知道他这是什么意思。因为他把什么称为容易的和困难的呢?绝没有绝对容易的东西或绝对困难的东西 [32] ,而只有在对自己的原因的关系上才是如此。故同一事物的发生视其原因之不同,既可以是容易的,又可以是困难的。如果笛卡尔所谓困难的是指同一原因要用很大的气力才能完成的事情,所谓容易的是指同一原因用很小的气力就能完成的事情(比方说,举五十磅之力举二十五磅之重便轻一半),则这一公理就不是绝对正确的;他不可能根据此公理来证明他想证明的东西。因为如果他说:“假使我有力量保存自己,则我也会有力量使自己取得我所没有的那一切圆满性” [33] (因为这不需要这样大的力量),那么,我可以同意他的意见:为了保存自己我消耗了力量,如果我不需要这力量保存自己的话,它也可以容易地产生其他许多东西;但是只有当我消耗这力量保存自己时,我才否认我能用它来做别的事(即使这更加容易),这可以从我们的例子中清楚地看出来。如果说,我作为能思想的存在物,也必须知道我是否用自己的全部力量来保存自己,以及这是不是我不能使自己取得更多的圆满性的原因,困难还是没有消除。因为(尽管这里争论的问题并不是关于对象本身,而只是关于从此公理中怎样推出本命题的必然性)如果我知道了这点,那么我便会更加强大,而且我也许需要比我现在所有的力量更多的力量来保持自己那种高度的圆满性。其次,我不知道为了创造实体是否需要比创造属性(或保存属性)更多的气力,或者用更清楚更有哲学意味的话来说,我不知道一种实体为了保存其属性是否需要自己的保存此实体的全部力量和本质。不过我暂且不讨论这一点,而来研究我们这位值得尊敬的作者希望说明什么问题,即研究一下他所谓“容易的东西”和“困难的东西”是什么意思,我不认为,也不能同意他把“困难的东西”理解为不可能的东西(因为绝对不能设想可以有不可能的东西发生),把“容易的东西”理解为不包含矛盾的东西(即容易设想不包含矛盾的东西是怎样发生的)。但是他在《形而上学沉思》第三篇中的说法,初看起来正是这个意思,他说:“我也不应当认为获得我所缺少的东西比获得我现在所具有的东西更加困难;说我这个能思想的事物或实体是从无中产生的,显然更加要困难得多,等等”。这和作者的言论既不符,即和他的整个思想方式亦不一致。因为如果脱离作者的言论,则可能的东西和不可能的东西之间,即可设想的东西和不可设想的东西之间,就没有任何相互关系,正如有与无之间没有这种关系一样;因此,不可能的东西不具有能力,正如不存在的东西不能创造和产生一样;因此在可能的东西和不可能的东西之间不可能作任何比较。对这一点应当补充一句:只有我们具有清楚而且明晰的概念的那种东西才可以互相进行比较,也才可以认识它们的关系。因此我否认这样的结论是正确的:谁能产生不可能的东西,他就能产生可能的东西。因为请问,这岂不是说,谁能作四角圆,他就能作半径皆相等的圆;或者说,谁能用无测量有,换言之,谁能把无当做物质来利用,从中造出某物,他也就能够从任何东西中造出某物。因为如上所述,这些概念既不一致,也不相似,不可作比较,又没有任何其他关系。人人只要略加思索,都可以看到这点。因此我认为这种理解事物的方式根本违反笛卡尔的思想方式。但是如果仔细考察一下上述两公理中的第二条公理,那么看来笛卡尔所谓比较大和比较困难是指比较圆满,而所谓比较小和比较容易则指较不圆满。但是这似乎仍然是十分模糊的。因为这和以前仍然有同样的困难:因为我和以前一样否认,能够使事物变大的人也能像已经证明的命题中应当承认的一样用同样的努力使它成为比较小的。
其次,当他说“创造(或保存)实体的力量大于创造(或保存)属性的力量”时,他所谓属性自然不能理解为形式地被包含在实体中的东西,也不能理解为只在思想上不同于实体本身的东西;因为这样一来,创造实体和创造属性是同一件事。由于同样的原因,他也不能理解为从实体的本质和界说必然推出的实体的那些性状。更不能把属性理解为另一实体的性状和属性,虽然似乎他会有这种看法。因为假使比如我说,我有权力保存自己这个有限的能思想的实体,则我不能因此又说,我有权力使自己取得无限实体的各种圆满性,要知道无限实体就其全部本质而言和我根本不同。因为我借以保持自己的存在的力量 [34] 或本质和绝对无限的实体用以保存自己的力量或本质根本不同,而绝对无限的实体的力量和性状只在思想上不同于它的本质。因此如果我承认(自然以我保存自己为前提)我能够把绝对无限的实体的各种圆满性给予自己,那就无异说我承认我能够消灭自己的全部本质,而重新创造出无限的实体。显而易见,这就远远超出了简单地接受我能够保存自己这个有限实体的说法的范围。故所谓属性或性状绝不能是指这点,假使如此,剩下来那就是指自己的实体超越地包含着的那些特质(如知性中的某些思想,我很明白这些思想在我的心中并不存在),而不是别一实体超越地包含着的那些特质(如某种空间运动,因为类似的圆满性对于我这个能思想的存在物说来并不是圆满性,没有它们也并非我的缺点)。但是这样一来,笛卡尔希图证明的命题绝不能根据此公理推出来,这命题说:如果我保存自己,则我也有权力使自己取得我清楚地认识到是属于最圆满的存在物的那全部圆满性,这是从刚才讲过的道理中推来的,其理甚明。但是,为了不使这命题引起怀疑,为了避免任何混乱,我觉得必须事先说明下面两补则,然后再据此证明上述的命题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