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节
从这种规定来看,意志的自由是任性,在这种任性中既包含着(1)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自由反思以及(2)对自内或自外所给予的内容和素材的依赖这两个因素。因为这个自在地作为目的的必然内容,同时在那种反思面前被规定为可能的,所以任性是作为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
附释 对自由最普通的看法是任性的看法,——这是在单单由自然冲动所规定的意志和绝对自由的意志之间经过反思选择的中间物。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法、伦理等等,毫无所知。反思,即自我意识形式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是意志对于它自由的抽象确信,但它还不是自由的真理,因为它还没有以自身为内容和目的,因而主观方面同客观方面还是各别的。因此之故,这种自我规定的内容始终不过是一种有限的东西。任性并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作为矛盾的意志。
主要在沃尔夫形而上学的时代发生了如下的争论,即意志是否确实自由的,还是关于意志自由的知识只是一种幻觉,其实在人们心目中的乃是任性。决定论很正确地把内容同那种抽象自我规定的确信相对立,这种眼前所发现的内容并不包含在那种确信中,因而它是来自确信之外的。虽然这个“外”是指冲动、表象,或就指意识,而这个意识是以某种方式被这样地充实起来,致其内容不是自我规定的活动本身所特有的。因此,既然只有自由的自我规定中的形式要素才是内在于任性的,而另一要素是给予任性的,那么,被认为自由的那任性,的确可以叫做一种幻觉。在所有反思哲学中,例如在康德哲学和后来被弗里斯搞浅薄了的康德哲学中,自由无非就是上述那种形式上的自我活动。
补充(任性和特异性) 我既然具有可能这样或那样地来规定自己,也就是说,我既然可以选择,我就具有任性,这一点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自由。我之所以可以选择是根据意志的普遍性,因为我可以把这个或那个东西变成为我的东西。这个我的东西,作为特殊内容来说,于我不相适合,因而是同我分立的;它只是可能成为我的东西,至于我则是把我自己同它相结合的可能性。所以选择是根据自我的无规定性和某一内容的规定性。因此,意志虽然自在地在形式上具有无限性的一面,就为了这种内容之故,它是不自由的。没有一种这样的内容是同意志相适合的,意志本身也从来没有在任何这种内容中真实地存在着。任性的含义指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因此我也就依赖这个内容,这就是任性中所包含的矛盾。通常的人当他可以为所欲为时就信以为自己是自由的,但他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当我希求理性东西的时候,我不是作为特异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伦理概念而行动的。在伦理性的行为中,我所实现的不是我自己而是事物。但当一个人做出某种与正道相反的事情时,他最容易表露出他的特异性。理性东西是人所共走的康庄大道,在这条大道上谁也不显得突出。当大艺术家完成一件作品时,我们会说:那必须如此,这就是说,艺术家的特异性已经完全消失,在作品那里看不出什么风格。菲狄亚斯是没有风格的,他的雕塑形象本身栩栩如生,惹人注目。但是艺术家愈是不高明,我们就愈看到他自己,他的特异性和任性。如果人们在考察时只停留在任性上面,即人可以希求这个或那个,当然他的自由就在于他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人们坚持下述见解,即内容是外方所给予的,那么人也就因而受到了规定,正是在这一方面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