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时间同步系统
6.8.1 发电厂及变电站时间同步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系统的时间同步系统 第1部分:技术规范》DL/T 1100.1的规定。发电厂或变电站应统一配置一套时间同步系统;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330kV(500kV)及以上变电站及有条件的场合宜采用主备式时间同步系统,两台同步时钟一主一备,以提高时间同步系统的可靠性。220kV变电站宜配置单台主时钟系统。110kV及以下变电站可通过网络以网络授时方式对时。
6.8.2 时间同步系统宜单独组屏,便于设备扩展和校验。同步时钟应输出足够数量的不同类型时间同步信号。需要时可以增加分时钟以满足不同使用场合的需要。设备较集中且距离主时钟较远的场所可设分时钟,分时钟与主时钟对时。
6.8.3 当时间同步系统采用两路无线授时基准信号时,宜选用不同的授时源。
6.8.4 当时间同步系统通过以太网接口为不同安全防护等级的系统提供时间基准信号时,应符合相关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
6.8.5 发电厂同步时钟系统主时钟可设在网络继电器室,也可设在发电厂的单元机组电子设备间内。变电站同步时钟系统主时钟可设在主控制楼内。
6.8.6 要求进行时间同步的设备应包括以下设备:
1 记录与时间有关信息的设备,如故障录波器、发电厂电气监控管理系统、发电厂网络监控系统、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自动电压控制(AVC)装置、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等。
2 微机保护装置、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等。
3 有必要记录其作用时间的设备,如调度录音电话、行政电话交换网计费系统等。
4 工作原理建立在时间同步基础上的设备,如同步相量测量装置、线路故障行波测距装置、雷电定位系统等。
5 要求在同一时刻记录其采集数据的系统,如电能量计量系统等。
6 分散控制系统(DCS)。
7 各类管理信息系统(MIS)。
8 其他要求时间统一的装置。
6.8.7 时钟同步系统的主时钟主要应有以下功能:
1 接收单元接收外部时间基准信号。接收单元以接收的无线或有线时间基准信号作为外部时间基准。主时钟的接收单元能同时接收至少两种外部时间基准信号,其中一种应为无线时间基准信号。从时钟的接收单元只接收两种或一种两路有线时间基准信号,这些时间基准信号互为热备用。
2 时钟单元。接收单元接收外部时间基准信号后,时钟单元按优先顺序选择外部时间基准信号作同步源,将时钟牵引到跟踪锁定状态,并补偿传输延时。时钟受外部时间基准信号的控制,并输出与其同步的时间同步信号和时间信息。
3 当接收单元失去外部时间基准信号时,时钟进入守时保持状态,此时,时钟仍能保持一定的时间准确度,并输出时间同步信号和时间信息。外部时间基准信号恢复后,时钟单元自动结束守时保持状态,重新被外部时间基准信号牵引入跟踪锁定状态,牵引时间应小于0.5s。牵引过程中,时间单元仍能输出正确的时间同步信号和时间信息。
4 输出单元。输出各类时间同步信号和时间信息、状态信号和告警信号,也可以显示时间、状态和告警信号,输出的时间同步信号应满足发电厂、变电站设备的对时接口要求。
6.8.8 发电厂及变电站设备对时要求可按照本标准附录D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