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无障碍标识系统应与导向标识系统统一设计。视力残疾人使用较多的公共建筑宜设置触觉或听觉导向标识系统。
4.5.2 下列公共建筑应设置无障碍标识系统,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无障碍标识系统:
1 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公共建筑;
2 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建筑;
3 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建筑;
4 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建筑。
4.5.3 无障碍标识系统在各类公共建筑中的实施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