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HRD手把手教你做员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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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约定录用条件——解除合同的最佳选择

试用期期间辞退不合格员工的最常用的法律依据就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简单地将招聘条件等同于录用条件,当解除不合格员工时,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的新员工录用条件,除业务能力外,还应包括身体因素、能力因素、职业素养、法律因素等几方面。身体因素,指身体健康状况,有无职业病、传染疾病等;能力因素,指学习教育经历、工作经历、技能资质、绩效考核情况等;职业素养,指遵纪守法、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职业心态、诚信道德等;法律因素,指是否具有真实的离职证明、配合缴纳社保等。

用人单位在设计录用条件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员工的业务能力要求,由用人部门根据岗位制定;另一部分为通用录用要求,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规范。

【通用的不符合录用标准示例】

●●伪造学习经历、培训经历、工作经历、资质证书的;

●●个人简历、入职登记表等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无法提供企业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证明材料的;

●●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或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

●●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

●●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不能胜任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和企业规定的岗位职责;

●●患有精神病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或者身体健康条件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

●●隐瞒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事实;

●●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试用期考核在70分以下的;

●●违反企业亲属回避政策未事先说明的;

●●试用期内请假超过3天或迟到超过2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到岗;

●●有其他不符合企业规定的具体岗位录用条件的情形。

用人单位应做好录用条件的公示和确认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并用:

●●在招聘、录用阶段,企业在发出录用通知或聘用函时,应在其中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求职者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在入职办理阶段,企业应要求新员工签收《录用条件确认书》;

●●签署劳动合同时,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列明具体的录用条件;

●●将《岗位职责说明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在劳动合同中列明员工的岗位职责。除在录用条件中明确约定“符合岗位要求”之外,企业还应当完备岗位描述制度与之配合,并且将标准量化以便于操作。

用人单位在运用试用期录用条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制定录用条件时,要尽量标准、量化、具体,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按照录用条件,随时对新员工进行考察,并做好反馈和记录;

●●如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在试用期满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