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务指南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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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 【不动产单元】《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相关规定指引】

《条例》第8条第1款(P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P455);《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P440)。

【条文解析】

一、不动产单元的概念

不动产单元,也称不动产“登记单位”,是指在法律技术层面将物理上相互毗连的不动产加以分割,使其特定化,从而便于登记的基本权利单位。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具有唯一的编号,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个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簿页。[1]

“不动产单元”的界定,是落实物权特定原则的要求。在物权法上,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化的,必须与其他物明确区分开来,否则就无法实现产权明晰的基本目的。例如,土地千里相连绵延不绝,在物理上无所谓明确的界线,即便是存在河流、山脉等天然“界址”,如未经人为的法律技术上的明确界定,这些天然“界址”通常也不具备法律意义,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单元的“权属界线”。

二、不动产单元的界定标准可从自然与社会属性上予以区分

(一)自然属性上的可区分性和固定性

首先,不动产单元的界址应可以区分。

例如,要专门针对某林区设立一个土地承包权,则该片森林自然形成的面积大小和四至界址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一整片林区人为设立多个土地承包权时,需要专门安排人员在该片林地内部进行测绘、标记,与以林区自然的界线为界相比,这种做法不够经济便捷。在广大农村地区,相邻村集体组织之间因为土地权属界线不清产生矛盾的情况十分普遍,这主要是分界线不明显所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区分所有权专属部分的界定,应当在构造上有其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这体现的正是不动产自然属性的可区分性。

其次,不动产单元的界线应当具有固定性。

例如,若两个行政村之间某农用地以流经其间的小河中分线为界,则当河流因为自身的地质发育易道时,根据先前界线建立的不动产登记簿与实际的河流方位可能产生出入,从而使法律上的土地权属界线变得模糊不清。由此可见,即便借鉴自然存在的界址进行不动产单元的认定,也无法满足不动产单元的固定性要求,这就使以不动产单元为基础的物权流转产生了极大的权属争议风险。因此,不动产单元的界线应当恒久固定。

(二)社会属性上的价值独立性

不动产单元的价值独立性,是指该不动产作为基本单元存在时,须具备能够满足人们生产、生活最起码的需要的属性。

就某一宗地而言,其之所以能独立成“宗”,是因为其能够与其上的某一用途相适应。如某国有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应当满足一定的建筑最低面积标准,国家在出让国有土地时,也通常考虑到了该宗土地与相应建设项目的适应性。当然,一宗地的面积应该设定为多少,并没有绝对的标准,而是需要权利人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界分设定。

就房屋而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线、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线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典型案例】

成某与刘某、付某、成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2]

成某三兄弟与同一村民小组的刘某、付某、成某某等人的承包地及赵某的林地相邻,耕种使用多年未发生纠纷。因修建公路自西向东从成某三兄弟等人的承包地及赵某的林地通过,赵某、成某某提出其林地被成某三兄弟侵占,成某三兄弟在公路南面的承包地均是其林地范围,经村委会解决未果,赵某将认为是其林地内的成某三兄弟种植的农作物分三次全部损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成某三兄弟提起以赵某、成某某为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

【裁判理由】

县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明确告知起诉人如地界不明将无法认定其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土地范围,建议起诉人自行协商或依法申请相关部门确权才予起诉。起诉人及委托代理人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坚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起诉,受理立案后,经一审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成某三兄弟各自提交的承包经营权证中所记载的四至界线相互重合矛盾,且与一审法院依职权进行现场勘验的四至界线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由于成某三兄弟各自持有的承包经营权证中所记载的四至界线相互重合矛盾,且与一审法院依职权进行现场勘验的四至界线不相吻合,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成某三兄弟的起诉,应予驳回。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 “(2013)昭中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成某三兄弟的起诉。

【实务指引】

不动产登记单元的四至,有时就是相邻两个物的界线本身。因此,不动产单元的界定工作是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如果界定不清,则在物权的行使和转让当中,就会发生权属纠纷。从社会管理的成本来看,与其在发生争议后通过当事人协商、行政机关处理、法院审判等纠纷解决程序予以解决,不如在确定不动产单元界线时实行高要求与严标准。

但是,考虑到历史上仍留有不动产单元权属界线不清的情况,因而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仍应当按照既定的规则予以处理。在广大农村地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界线不清引发的纠纷仍大量存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先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尽管人民法院已经施行立案登记制,但该项制度并不意味着法院应当受理所有法律纠纷案件。在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其他程序前置时,仍应依其规定。

由本案可见,四至界线不明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编成】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相关规定指引】

《条例》第8条第2款(P416);《土地登记办法》第5条、第15条第1 款(P436、437);《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16条第2款(P464)。

【条文解析】

本条规定的制定意图,在于明确我国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采“物的编制主义”,而非“人的编制主义”。

从比较法来看,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物的编制主义,另一种是人的编制主义。物的编制主义,是指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以特定的物为核心,将该不动产上的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全部记载于该物之上,这里特定的“物”通常就是指土地;人的编制主义,是指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以特定的所有权人为核心,将该特定的人所享有的全部不动产权利信息记载于登记簿之上。

考虑到现代物权关系的不断复杂化,特定人所享有的不动产权利状况变化十分频繁,不利于登记信息的稳定性和登记行为的便捷性,本条规定明确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采纳的是“物的编制主义”。事实上,在《条例》实施以前,不论是土地登记还是房屋登记,我国都早已采用了“物的编制主义”。

尽管不动产登记采“物的编制主义”没有悬念,但是在《实施细则》施行前,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以土地为核心展开还是以房屋为核心展开,似乎尚存争论的余地。因为此前不动产登记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而且二者通常归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土地登记归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登记归建设部门负责。鉴于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条件下,房屋的拆、建、改十分频繁,如以房屋所有权为核心编制登记簿,则难以满足不动产登记簿稳定性的需要;此外,同一宗土地上可以存在巨量的房屋所有权个数,若依此建簿将给登记机构带来繁重的工作负担。因此,以宗地建簿,是最合适的选择。

【相关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登记簿册的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使用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具体样式、内容及使用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的内容。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登记簿的样式,对现有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采用菜单式组合、固定电子表格等方式制作登记簿。采用纸质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统一登记的模式,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制作登记簿。

……

附件:

1.不动产登记簿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2.单一版不动产权证书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3.集成版不动产权证书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4.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5.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不动产登记簿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成,同一宗地、宗海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编入同一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依据不动产单元进行填写,具体分为宗地、宗海基本信息、不动产权利信息和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信息等部分。

1.不动产权利的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和其他登记,在登记簿上记载。但宗地、宗海的界址、面积等变化导致宗地、宗海范围变化的,须更换登记簿。房屋等定着物变化导致不动产单元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须更换或者增加相应登记簿页。

2.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发生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情况的,在原登记簿上加页进行记载。通过不动产单元号,与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关联。

3.不动产登记簿采用“活页”方式,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表格中,一般情况纵向记载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的首次登记信息,横向记载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信息。登记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页。纸质介质的登记簿可以单面设置,也可以双面设置。

4.一个宗地或者宗海内,有两个以上不动产单元的,应填写不动产权利登记目录页和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封面页。按一个宗地宗海一簿、一个不动产单元一本、一类不动产权利或事项登记信息一页,填写本数和页数。多个登记簿可归集成册。

5.“登记时间”按照“××××年××月××日”的形式记载登簿的日期,如2015年03月01日。“登簿人”一栏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签名。电子登记簿须使用登记机构的电子签章,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加盖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如××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二、……

【实务指引】

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众多,分别有各自的登记簿,登记的分散性使得同一宗地或同一宗海及其上不动产的登记信息不尽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条例》及《实施细则》颁布之后,国土资源部配套制定了如上不动产登记簿证样板,并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从而有望彻底改善之前的混乱局面。登记簿的统一将便于集中全面地记载一宗地或一宗海之上的不动产权属信息,既方便交易者获取登记信息,又有利于国家准确实现税收、统计等社会管理目的。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相关规定指引】

《条例》第9条(P416);《房屋登记办法》第24条第2款(P441);《土地登记办法》第15条第3款(P437);《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第13条(P462)。

【条文解析】

一、不动产电子登记簿的保存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存储介质有两种:纸质与电子介质。就保存而言,两种存储介质各有利弊:纸质介质相对安全,伪造和修改痕迹明显,易被发现,且不会遭受电脑病毒的感染,但是纸质介质容易受到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异地备份成本极高,一旦发生火灾等情况,难以在短时间内重建恢复。电子介质相对于纸质介质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管理和使用的便捷性。信息的输录、复制、异地备份、查阅等等,都十分经济便捷。因此,不动产电子登记簿代表着不动产登记存储方式的发展趋势。

电子登记簿的保存,是指以脱机方式存储于磁、光等电子介质之上的。移动存储设备不宜作为登记信息长期存储的介质,这是因为利用此类介质存储信息容易丢失,且容易感染病毒。此外,存储材质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老化、失效,因而应当对电子存储介质的有效性定期予以检测和维护,对存储的信息及时予以复制。

二、不动产电子登记簿的网络安全防护

当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时,面临的最大威胁是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对此,应当采取一系列的安全防护措施,例如备份和镜像技术、加密技术、网络设备认证及访问控制等等。由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需要先向登记机关申请,没有必要全面与公用网络进行连接,因而可以仅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建立统一的内网,从而有效隔离来自外网的风险因素。

【媒体报道】

皇锐软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4]

针对不动产登记(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的工作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将展开对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的研发,为各职能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解决方案。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为了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政策,把原来分散在国土、住建、林业、农业和海洋各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统一合并到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局(中心)进行统一登记,换发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证。为了落实这个政策,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进行机构改革和重组,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和《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的要求,经过大量实地调研和需求采集,在原来房地产登记规范化业务的基础上,结合林地、草地、和海域的相关规范,撰写出又完全满足不同区域特殊情况的一整套更贴近实际的、灵活而行之有效的不动产登记综合信息系统平台总体解决方案。

※系统特点

1.系统考虑到不动产登记的所有业务比较多,数据量比较大,而且是相互关联的,为了便于各部门的大数据实时进行交互,在系统数据库设计上考虑了所有系统同一个数据库,既保证了数据的实时交互,也保证了数据来源的准确性,而且减少了数据多次输入的繁重工作,提高了系统使用的效率。

2.系统考虑到系统部署、日常维护和异地使用系统的方便灵活性,在系统架构上采用了B/S三层架构方式,完全解决了分布在不同区域办公地点使用同一个系统的难题,并且支持移动办公模式。

3.系统引进了工作流和进行了严格的权限化管理,加强了系统运行的内部控制。

4.系统设计了独立的信息中心子系统,把基础数据添加设置及角色、权限的分配等功能完全从各个业务系统里独立出来,系统配置功能和业务功能完全相分离,便于系统管理员日常对整个系统平台进行独立的维护。

5.系统设计了独立的领导管理子系统,信息中心自系统所有的设置变化(特别是角色、权限、用户等变化)都要经过领导审核通过才能生效,避免了出现单位业务管理实现信息化之后领导把控全局的权力的丢失问题。

6.系统设计考虑到跟现有住建部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对接,完全可以实现各部门数据的共享。

7.系统设计了独立的收费系统,实现了业务系统和财务收费相对独立,并实现了系统自动计算费用,加强了内部控制。

※系统应用价值

此解决方案是整合房管部门的各个业务子系统,建立统一的平台,其应用价值非常大,归纳如下:

1.整合现有分散在各部门的各种类型的不动产系统的数据,建立统一的平台,避免了信息化的多次重复建设和数据建库工作。

2.打破了不动产的信息壁垒和消除了信息孤岛,便于整合所有的不动产数据资源和进行充分的利用。

3.在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内部控制,使管理更规范、更科学、更精细、更有效。

4.实现了各个业务部门和对应岗位的相对独立和分工协作。

5.利于不动产登记的全国统一平台的尽快建设。

【实务指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动产电子登记簿将逐渐取代纸质登记簿,部分地区的登记机构已经通过购买软件产品完全取代纸质登记簿。早在2002年,建设部调查的35个大中城市即均已采用计算机应用软件来处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日常业务。32个城市建立了房地产管理局域网,其中23个城市建立了房地产信息网站,提供网上投诉、网上查询、表格下载、信息发布等专业服务;25个城市建立了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5]

十几年时间过去了,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省一级甚至在全国层面实现不动产登记电子信息的统一与共享成为可能。但是,随着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如何进一步对业已建立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防护,显得尤为重要。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相关规定指引】

《条例》第11条(P416);《房屋登记办法》第6条(P44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第3条(P46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第1条(P463)。

【条文解析】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其专业性

从程序上看,不动产登记工作不仅仅是“登记”这么简单,而是至少包含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四个环节,在审核环节,有必要的还需现场调查、勘验;此外,不动产资料的维护和保存也很有讲究。

从内容上看,不动产登记工作至少要熟悉与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内容,物权保护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抵押权等法定物权的相关规定。每一项权利的性质、功能、特点,以及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所牵涉的法律关系,都须了然于胸,否则不足以应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除物权法外,还需要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做系统的了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不动产登记事项(尤其是登记类型)都应当使用专门的法律术语加以记载。

二、不动产登记工作具有严肃性与权威性

不动产登记是依法律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实践来看,整个房地产交易领域,只要发生房屋买卖,就需要登记,而且登记是买房人是否取得物权的标志。对于那些无需登记就能取得物权的权利类型而言,如需在取得物权后通过法律行为予以转让,也需要登记。在登记环节出现问题,导致真正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不符的,法律纠纷往往在所避免。基于法律规定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登记具备了物权归属正确性的推定效力,成为不动产物权人证明自身为真正权利人的最权威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动产登记工作事关百姓的重大财产权益,其本身应当具备相当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就要求不动产工作人员必须是拥有特定职业技能和执业资格的人。

【典型案例】

梁某渊与通州房地产公司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6]

【裁判要旨】

《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系档案材料,该登记系登记机关的内部业务流程,《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上“登记种类”为“换证”,该登记行为对购房者的权利义务并无影响。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通州房地产公司。

2001年1月16日和9月13日,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称“通州房地产公司”)与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合作开发建设美然百度城小区。2002年12月21日,梁某渊与通州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702号房屋。为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贷款,梁某渊交纳了房屋保险费1970元、抵押登记费280元、法律服务费673元。2004年6月2日,梁某渊取得了京房权证通私字第0403369号房屋所有权证。梁某渊主张通州房地产公司在《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上登记种类处填写为“换证”,实为“换房”,如果把贷款还清,第三人如果是坏人就可以将其房屋换走,并将其赶走,导致其担心诉争房屋被其他人换走因此不敢还清贷款,因此给其造成损失。

2009年梁某渊以虚假房地产登记损害赔偿为由将通州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中的房产证号为虚假登记,使其失去转卖房屋的信誉和权利;同时在《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中通州房地产公司登记的土地证号为虚假登记,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通州房地产公司依法纠正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产权档案中系列虚假的登记,《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上登记种类被写成了“换证”,应当改为“转让”;2.判令通州房地产公司退还代办产权费300元,并支付其相应的利息; 3.判令通州房地产公司为其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

【裁判理由】

因该《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系档案材料,该登记系登记机关的内部业务流程,对购房者的权利义务并无影响,梁某渊上述意见系其主观推测,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梁某渊要求通州房地产公司赔偿因其不敢还清银行贷款所造成的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于2014年5月判决:驳回梁某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被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指引】

依据法律行为进行商品交换,在历史上开始并不需要前往法定机构进行登记,但考虑到交易秩序的缔造和交易安全的维护,国家设置了不动产交易登记制度,其中存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两种模式。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相比,法律对当事人权利的介入更为深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中,两种模式同时存在。但就不动产交易领域而言,主要还是以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为主。

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程序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程序。在不动产登簿过程中,相关的记载语词应当使用法言法语,这样才能准确地表述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的法律事实与法律效力,以避免产生法律纠纷。本案中,《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中对于“物物交换”的“互换”与房屋买卖的“转让”不加区分,造成了权利人的误解,并成为引发此次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因。《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名称做了专门的表述和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定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时,应当对系统设置的术语提出符合法定语词的要求,从而避免登记信息的非专业化。

就本案而言,《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系档案材料,该登记系登记机关的内部业务流程,《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上“登记种类”为“换证”,该登记行为对购房者的权利义务并无影响。


[1]程啸:“论不动产的登记单元”,载《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5期。

[2]中国法治网:“四至界限不明确的土地承包纠纷不应由法院受理”,http://www.cermn.com/ art166202.aspx,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月15日。

[3]2015年2月27日公布于国土资源部网站,“相关文件”的内容均摘自其中,相关附件见本书附录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502/t20150227_134399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2 月20日。

[4]深圳市黄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wongrui.com/Product_html/immovable_Pro.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2月20日。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通报35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调查情况的函》(建住房市函 [2002]066号),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fdcy/ 200611/t20061101_15766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2月20日。

[6]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210号民事判决书,来源: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pfnl_1970324843241673.html?keywords=%E6%A2%81%E6%B6% B5%E6%B8%8A&match=Fuzzy,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