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7年第11辑(总第24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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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二)向单位、个人摊派;

(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四)接受赞助或者捐赠;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