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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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规定。

立法背景

2015年9月,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陆续推动基金理事会和实体子基金的成立。本次修改,根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最新政策、使用管理的原则,以及当前形势下对基金的定位,简化了关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来源方式和支持的具体事项的规定,作出了更为灵活、更符合实际需要的规定。同时,授权地方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本地中小企业发展。

条文解读

一、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基本情况

2002年6月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基金的组成、用途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此后,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陆续发布文件,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基金用途提出要求。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来源、规模等作出规定。

2015年9月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中,中央财政出资150亿元,通过发挥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用市场化的办法,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2015年9月1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根据这一批复,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正式设立。

2015年12月2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理事会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议,成立了基金理事会。会议表决产生了基金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会秘书人选,审议通过了基金理事会及理事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原则通过了首期基金设立方案。12月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召开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工作会议会,按照基金工作会议和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要求,基金理事会启动了地方首支实体基金设立工作。经过各省市申报推荐、专家评审和答辩等环节,选定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专职基金管理团队,负责首支实体基金的设立、募资、管理等事项。2015年12月25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首支实体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在广东深圳完成注册设立。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深圳联合召开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成立会,签署了基金实体合伙协议及首批投资项目协议,首支实体基金正式启动运营。目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五部门正在加紧推进后续子基金的设立工作,争取尽快推进相关基金的设立工作,积极发挥基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

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作原则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作方式,按照“落实国家战略、构建多元架构、实行市场运作、扩大惠及范围”的原则,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和托管权相分离,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到期退出均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基金设立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和监督,不干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1.政策性导向。为落实国家战略,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中央财政出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通过适当让利等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做大做强,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

2.市场化运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到期退出均按商业化原则操作,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设立理事会进行引导和监督,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若干具备专业能力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管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实体也实行市场化运作,根据基金合伙人协议合法经营,按规定向出资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维护出资人权益,实现约定目标。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必须通过协议约定的机制进行决策,确保实现国家政策目标;一般投资事项由基金实体内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三、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来源及主要用途

1.基金来源。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方案,目前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出资150亿元,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组建若干基金实体,使基金总规模达到600亿元。单只基金实体中国家出资比例不高于35%。基金不断创新机制,通过多次放大,最终达到8-10倍以上的乘数效应。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整合部门资金适当增加中央财政投入。为实现国家战略意图和市场机制的统一,基金主要吸引的社会出资人包括:一是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二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出资意愿的金融机构;三是地方政府;四是国有企业等单位。

2.主要用途。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基金不断扩大惠及范围,投向工业、农业、科技、教育、文化等各行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通过创新机制、加强沟通,使各类中小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充分调动全社会创业创新的积极性。

四、关于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近年来,有的地方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探索设立本地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2013年12月27日通过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例,北京市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基金收益、捐赠、其他社会资金。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初创期、成长期小型微型企业的股权投资;中小企业短期债权融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江苏、湖北、重庆等省市,福建宁德、山东潍坊、河南开封等设区的市也先后对设立本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出要求,并探索实践。此次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地方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实践予以肯定,并在法律上作出授权,具有积极的意义。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根据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五、关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根据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实际,删除了原法关于基金来源和用途的规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是一项长期、长远的工作,系统性、专业性比较强,需要制定完善的制度予以保障,增强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和有关部门执行政策的协调性。应通过制定设立和管理办法,统筹基金的运转方式,规定基金的来源、使用范围、管理、申请资格和程序、法律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增强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更好发挥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目前,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和使用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其中最重要的依据是2015年9月11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下一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的要求,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和活动进行规范,使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具体运作有法可依。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规定,地方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不是强制性要求。地方如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要明确基金架构和组织形式、基金投资决策机制、后续监督机制、社会资本参与和退出方式、母子基金的运行和投资方式等基金运行的基本原则。地方没有设立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国家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支持。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务院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