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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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实体经济的规定。

立法背景

“融资难”、“融资贵”是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可抵押资产少、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基础信用信息等原因,很难从银行获得稳定的贷款。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受风险防控要求、管理成本以及逐利性影响,向中小企业投放信贷的积极性不高。在市场流动性收紧、资金供应紧张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会更加“惜贷”。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占较大比重,甚至成为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的情况下,对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信贷支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是本章的主要立法目的。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前我国金融领域改革和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实际情况,作出倡导性规定。

条文解读

一、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近年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稳中有进。但实际中,也存在“脱实向虚”、“资金空转”等乱象,使得实体经济投资回报低,金融等虚拟经济相对于实体经济出现了过度发展,资源配置出现错位,给实体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并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金融结构亟待调整,需改善融资结构,推动银行战略转型,实现金融供给的互补。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金融机构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本源,强化监管以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以优化金融结构,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决定性的导向作用。同时,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结构的调整。加强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建设,发展普惠金融,规范互联网金融。继续推进金融市场改革,以改革来促进金融反哺实体效率的提升。

二、关于金融机构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在调研中,很多中小企业反映,有的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不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特点,服务主动性差、贷款门槛高、手续繁琐、贷款期限短。大多数小型微型企业缺乏银行认可的房产、土地等抵押品,很难拿到贷款;即便能够获得贷款,也程序繁杂、耗时数月,最终只能拿到最多1年期的贷款,贷款到期续借又需“先换后贷”,再经历初次贷款同样的手续。融资成本高,包括贷款利率上浮、担保费、抵押登记评估费、融资顾问费等,贷款综合成本往往超过10%。因此,本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增加中小企业客户数量、简化流程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效率,最大限度地覆盖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确保中小企业能公平享受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