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理解与适用
地理标志的核心构成要素是客观存在的“地理名称”而非臆造、虚构的词汇。因此对于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必须来源于该地。
在我国,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
[地理标志与普通的商标如何区别?]
地理标志与普通的商标一样,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不同之处在于:(1)商标表示的是商品出自哪个生产者,地理标志表示的是该商品来源于哪个地区。(2)商标的构成要素不能直接描述产品的产地、原料、功能、用途,否则将不具有显著性,而地理标志就是要直接以地理名称或符号来说明产品的地理来源。(3)就权利主体而言,商标权的权利主体为单一的企业或个人,地理标志的权利人为特定地域内的生产经营者。(4)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而言,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拥有的权利转让,而地理标志所有人不能将其专用权转让;商标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其商标,而地理标志所有人不能禁止达到了标准的其他人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如何区别?]
货源标记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通常由名称、用语或符号构成,用以标识该商品源自某一国家或地区。一般认为,货源标记只代表产地的整体信誉,与产品质量没有直接联系,更不表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中的原产地标记,即指货源标记。该条规定:(1)前条各款规定应适用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伪的商品原产地、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的标记的情况;(2)凡从事此项商品的生产、制造或销售的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无论为自然人或法人,其营业所设在被虚伪标示为商品原产的地方、该地所在的地区,或在虚伪标为原产的国家、或者在使用该虚伪原产地标记的国家者,无论如何均应视为利害关系人。这里只关心产品的生产地,而无论产品的质量与该地理位置有何关系。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货源标记可以是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间接使用。直接使用是指直接表示商品源自某特定地理区域,间接使用是指不使用直接指示特定地理区域、但使用那些能让人联想到特定区域的标志。例如金字塔使人想到埃及,天安门让人想到中国等。
与货源标记相比,原产地名称不仅明确标志商品的产地,而且还表示出该商品因源自该地域而具有某种特殊的品质。一般来说,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非臆造的、虚构的地名;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人是在该产地中利用相同的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工艺的生产经营者;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为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之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2条第1款以“地理标志”将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合二为一,将其概念界定为:表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可见,相较于货源标记,TRIPS要求地理标志的使用人必须利用了该地域内的特殊条件。相较于原产地名称,TRIPS不要求地理标志必须为地域外的公众广为知晓,基于此在我国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也不要求申请注册人证明其标志已经知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另外,地理标志也不限于是地区的名称,可以是暗示该地区的各种标志。
▶条文参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典型案例指引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
案件适用要点: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虽然商标权人根据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该地名经国家专门行政机关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则被获准使用的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使用该原产地域专用标志。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