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哲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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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世界就是一切,即所有实际情况。

1.1 世界是事实的总体,而不是物的总体。

1.11 确定了这些事实,并确定了这就是所有事实,世界也就确定了。

1.12 而这是因为,事实的总体既决定哪些情况存在,也决定哪些情况不存在。

1.13 逻辑空间中的事实就是世界。

1.2 世界分解成事实。

1.21 分解出的任何一个事实都可能存在或不存在,其余一切不变。


2 存在的东西,事实,就是事态[2]的存在。

2.01 事态(物的状态)就是对象(物)的连接。

2.011 物的本质在于可能充当事态的成分。

2.012 逻辑中没有什么是偶然的——如果一个物可能出现在一个事态中,那么这种事态的可能性肯定在物本身中预先就决定了。

2.0121 要是一物凭自身就已经可以单独存在,后来才有一种情况与之相适应,那才称得上一种偶然。

如果物能够出现于事态中,那么这种可能性必定从一开始就已经在物中了。

(逻辑的东西不可能只是一种可能性。逻辑处理所有可能性,所有可能性都是其事实)

正如根本不能在空间之外设想空间之物,不能在时间之外设想时间之物,我们也不能脱离与其他对象的连接来设想任何对象。

如果能在事态的连接中设想对象,那么我就不能在这种连接的可能性之外设想它。

2.0122 物可以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出现,在这种意义上物是独立的;但这种意义上的独立是与事态的一种联系,即另一种意义的依赖。(词不可能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出现,一种是单独出现,一种是在句子中出现。)

2.0123 知道一个对象,也就知道它出现于事态中的所有可能性。

(所有这样的可能性必定已经存在于对象的本质中。)

不可能在后来又发现新的可能性。

2.01231 要知道一个对象,就必须知道它所有的内在性质,而不必知道其外在性质。[3]

2.0124 如果所有对象都给出了,那么所有可能的事态也就给出了。

2.013 每一物都好像在可能事态的空间中一样。我可以想象这空间是空的,但不能脱离空间来想象物。

2.0131 空间对象必定处于无限的空间中(空间中的一个点就是一个主目位置)。

视野中的一个斑点不必是红的,但必定有一种颜色;它必定被所谓的颜色空间所包围。音调必定有特定音高,触觉对象必定有特定硬度,等等。

2.014 对象包含了所有情况的可能性。

2.0141 对象出现于事态中的那种可能性就是对象的形式。

2.02 对象是简单的。

2.0201 任何关于复合物的陈述都可以分析成一个关于其构成成分的陈述,进而分析成充分描述复合物的那些陈述。

2.021 对象构成了世界的基体(Substanz/substance)[4],因此它们不能是复合的。

2.0211 如果世界没有基体,那么一个句子是否具有含义,就要依赖于另一个句子是否为真。

2.0212 这样的话就得不到关于世界的图像了,不管要得到的图像是真是假。

2.022 很清楚,无论想象的世界与真实世界有多不同,它必定与真实世界共有某种东西——形式。

2.023 对象正是构成这种牢固形式的东西。

2.0231 世界的基体只决定形式,而不能决定任何实质的性质。因为要表现实质性质就只能用句子,而要得到实质性质,也只能通过对象的配置。

2.0232 可以这么说,对象是无色的。

2.0233 若不借助外在性质,要把两个具有同样逻辑形式的对象区别开,那就只能说它们不是一个对象。

2.02331 要么一物具有其他东西所没有的性质,那就可以直接通过描述来把它与其他东西区别开,并指出它;要么相反,有若干物与其共有所有性质,于是不可能挑出其中任何一个。

因为如果没有任何东西来区分它,那么我就不能区分它,否则它就已经被区分出来了。

2.024 基体的存在不依赖于实际情况如何。

2.025 它本身就是形式与内容。

2.0251 空间、时间和颜色(有色性),这些是对象的形式。

2.026 只有对象存在,世界才能有牢固的形式。

2.027 牢固的东西,持续的东西,对象,这些都是一回事。

2.0271 对象是牢固的、持续的,配置则是变动的、可变的。

2.0272 对象配置起来就形成事态。

2.03 在事态中对象衔接起来,就像链条中的环节那样彼此嵌合。

2.031 在事态中对象以特定方式相互连接。

2.032 对象在事态中连接的特定方式就是事态的结构。

2.033 结构的可能性就是形式。

2.034 事态的结构就构成事实的结构。

2.04 存在的事态的总体就是世界。

2.05 存在的事态的总体也决定了哪些事态不存在。

2.06 事态的存在和不存在就是实在。

(事态的存在我们称为肯定事实,事态的不存在则为否定事实)

2.061 事态彼此独立。

2.062 你不能从一个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推知另一事态存在还是不存在。

2.063 实在的整体就是世界。

2.1 我们为自己制作事实的图像。

2.11 图像表现逻辑空间中的情况,表现事态的存在与不存在。

2.12 图像是实在的模型。

2.13 图像中的要素与对象相对应。

2.131 在图像中,图像要素表示对象。

2.14 图像不外乎其要素以特定方式彼此联系。

2.141 一个图像,就是一个事实。

2.15 图像要素以特定方式彼此联系,这表示物也是这样彼此联系的。

不妨把图像中要素间的这种联系称为结构,称这种结构的可能性为描绘形式。

2.151 有了描绘形式,物之间才可能以图像要素之间彼此联系的那种方式彼此联系。

2.1511 图像就这样与实在相联系——它伸出去够实在。

2.1512 这就像在对实在进行测量。

2.15121 只有分度线最外沿的那些点才会碰到要测的东西。

2.1513 照这样看,让图像成其为图像的那种描绘关系,也就包含在图像中。

2.1514 描绘关系是由图像要素与物之间的对应关系构成的。

2.1515 这些对应关系就好像图像要素的触角一样,让图像得以触碰实在。

2.16 一个事实要能成为图像,它必须与要描绘的东西共有什么。

2.161 图像和被描绘对象中必须有同一个东西,才能让一个成为另一个的图像。

2.17 为了能够按该有的那种方式描绘实在,不管描绘得正确与否,图像都必须与之共有的东西,就是图像的描绘形式。

2.171 对任何实在,只要图像拥有其形式,它都能描绘。

空间图像能描绘一切空间的东西,颜色图像能描绘一切有颜色的东西,等等。

2.172 然而,图像不能描绘其描绘形式,而只能展示它。

2.173 图像从外面表现事物(它的视角就是用来表现的形式)。这就是为什么图像对于事物的表现有对有错。

2.174 但图像不能置身于它用来表现的形式之外。

2.18 不管图像具有何种形式,也不管描绘得是对还是错,只要它终究能够描绘实在,图像都必须与实在共有一种东西,即逻辑形式,或者说实在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