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追求的基本目标和总目标
(一)基本目标
治理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实行共同目标和增进共同利益的过程。[25]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治理,是以政府权威为主导的多元治理,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通过参与管理和协助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从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良政善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追求的理想境界。可以将良政善治分解为以下几个基本目标。
(1)认受。认受是指治理的合法性或正当性问题,“它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态度”。[26]认受是良好治理的基础和前提,意味着参与治理的主体对政府权威的认同和接受,社会秩序和权威可以得到自觉认可和服从。
(2)责任。责任的核心问题在于问责,“即强制使公共部门的官员及有关主体的行为责任可以被追究,使之对赋予其权力的机构具有回应性”,[27]“政治领导人对其行为向人民负责,亦即实行职责和责任制”。[28]责任不仅包括公共管理者及公共机构因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也包括公民对公共事务所应履行的公共责任。[29]行政长官须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3)效率。效率是指公共治理的有效性,如公共机构设置合理,运转良好,办事效率高;工作人员职责明确,专业精神强,工作效率高;等等。[30]
(4)民主。民主是指“全体公民切实参与本国政治过程和参与做出影响他们生活的决定”。[31]民主要求公民对治理的有效参与,意味着有健全的参与机制和多样化的参与渠道,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公民能够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对政府公共管理活动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32]
(5)透明。透明是指“公众可以获得公共信息,并明确政府的规制、规章和决策”,政府的一切工作,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而依法禁止泄露的,都要公之于众,让社会公众知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33]
(6)法治。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4]在法治状态下,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受到有效监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通常被理解为有效治理的重要因素,“公民的安全得到保障,法律得到尊重,特别是这一切都须通过司法独立来实现”。[35]《澳门基本法》第83条对司法独立做了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法治化与治理现代化具有同步性,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化的过程。[36]
(7)廉洁。廉洁是指政府官员奉公守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廉洁与贪污腐败相对立。腐败破坏法治,腐蚀社会风气,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威信,甚至影响和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廉洁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公共治理的重要指标。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誓词里有“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的要求,法官、检察官的就职宣誓相应誓词则为“遵守法律,公正廉洁”。[37]
(8)回应。回应是指政府与多个治理主体良好互动。公共管理者应该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主动向社会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38]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追求的总目标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治理,是在“一国两制”宪制架构下运作的。《澳门基本法》序言第二段和第5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并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在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就说明我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是“一国两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核心工作,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追求的总目标,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具体目标和评估体系建立的基础。
1.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权稳固和社会稳定,是决定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一个国家最核心的利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就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的根本宗旨,也是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展开治理的指导依据。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首先是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澳门从回到祖国怀抱之日起,就被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成为国家治理的一部分,是国家治理下的一个地方治理。只有将澳门特区的治理置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下,将澳门与内地连在一起,才能真正将澳门治理好和发展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强化国家安全执法力量,在特区内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
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是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制定澳门各项基本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追求的总目标。治理不是人民与政府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而是要建立公平、正义、透明的社会,以普遍增强人民的幸福感为依归。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实践,是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的一部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中,必须将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作为追求的总目标。
“一国两制”下,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不变,澳门居民享有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澳门一改回归前民生凋敝、治安混乱的旧貌,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昌盛景象。1999~2019年,澳门本地生产总值从502.7亿澳门元增加到4347亿澳门元,实现跨越式发展,澳门跻身世界富裕城市前列。回归后澳门与内地的交流合作不断深化;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经济发展适度多元的路径更加清晰,经济增长态势不断巩固;民生改善,居民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同“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实施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对外交往更加活跃,“中国·澳门”在国际舞台上的知名度不断提升,影响力不断扩大。[39]
[1] 参见赵景来《关于治理理论若干问题讨论综述》,《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3期;〔法〕辛西娅·休伊特·德·阿尔坎塔拉:《“治理”概念的运用与滥用》,《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8年第1期。
[2] 〔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年第1期。
[3]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ur Global Neighborhood: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2-3.
[4] 党秀云:《公民社会与公共治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5,第41页。
[5] 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第21页。
[6] 参见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第2、22~23页。
[7] 参见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第3页。
[8] 周叶中:《宪法对治理现代化的作用》,《法制日报》2016年3月2日。
[9] 虞崇胜、唐皇凤:《第五个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湖北人民出版社,2015,第6~7页。
[10] 许耀桐、刘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分析》,《理论探索》2014年第1期。
[11] 胡鞍钢、魏星:《治理能力与社会机会——基于世界治理指标的实证研究》,《河北学刊》2009年第1期。
[12] 习近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日报》2014年2月18日。
[13] 虞崇胜、唐皇凤:《第五个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湖北人民出版社,2015,第3页。
[14] 虞崇胜、唐皇凤:《第五个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湖北人民出版社,2015,第4页。
[15] 参见胡淑佳《共同价值建设与国家认同——基于三个国家的比较研究》,陈明明、任勇主编《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制度与实践》,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第133~153页。
[16] Michael Mann,States,War and Capitalism:Studies in Political Sociology,Oxford,Blackwell Publishers Press,1988,pp.5-9,转引自李强《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悖论》,《中国书评》1998年2月。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0条。
[18] 江必新、王红霞:《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制度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第146页。
[19] J.H.Jackson,S.W.Adams,“The Life Cycle of Rules”,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79,Vol.4,No.2,pp.269-273.
[20] 参见廉希圣《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特点和价值目标》,肖蔚云等主编《依法治澳与稳定发展——基本法实施两周年纪念研讨会论文集》,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2002。
[21] 常乐:《新时代“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中华书局,2018,第95~96页。
[22] 参见肖蔚云主编《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制》,澳门科技大学,2005,第1~32页;王禹:《论恢复行使主权》,人民出版社,2017,第203~211页;等等。
[23] 有关治理理论和传统国家管治理论的区别,可参见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陈广胜:《走向善治》,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协商民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等等。
[24] 娄胜华、潘冠瑾、林媛:《新秩序:澳门社会治理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148页。
[25] 党秀云:《公民社会与公共治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第46页。
[26] 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第27页。
[27] 党秀云:《公民社会与公共治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第48页。
[28] 玛丽-克劳德·斯莫茨:《治理在国际关系中的正确运用》,《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年第1期。
[29] 党秀云:《公民社会与公共治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第49页。
[30] 党秀云:《公民社会与公共治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第50页。
[31] 安秀梅:《公共治理与中国政府预算管理改革》,博士学位论文,中央财经大学,2004,第53页。
[32] 党秀云:《公民社会与公共治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第50页。
[33] 党秀云:《公民社会与公共治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第50~51页。
[3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08,第202页。
[35] 玛丽-克劳德·斯莫茨:《治理在国际关系中的正确运用》,《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年第1期。
[36] 俞可平主编《国家底线: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第184页。
[37]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4/1999号法律《就职宣誓法》。
[38] 党秀云:《公民社会与公共治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第51页。
[39] 习近平:《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欢迎晚宴上的致辞(全文)》,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9-12/19/c_11253670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