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般规定
2.0.1 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反应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及时反应设备和线路的故障和异常运行状态,并应尽快切除故障和恢复供电。
本条规定了电力设备和线路装设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必要性和主要作用。作用是应能及时报告设备和线路异常运行情况、尽快切除故障和恢复供电。原规范条文没有报告设备和线路异常运行情况内容,本次修订补充进去;原规范条文切除短路故障本次修订改成切除故障,因为短路故障外的其他故障如低电压等,继电保护也应切除。
2.0.2 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2.0.3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具有自动在线检测、闭锁和装置异常或故障报警功能。
2 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时,上下两级之间的灵敏系数和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3 当被保护设备和线路在保护范围内发生故障时,应具有必要的灵敏系数。
4 保护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当需要加速切除短路故障时,可允许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地动作,但应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2.0.4 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正常运行方式和不利故障类型进行计算。必要时,应计及短路电流衰减的影响。各类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应满足本规范附录B 的要求。
本条规定校验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正常运行方式和不利故障类型进行计算。
不利正常运行方式,系指正常情况下的不利运行方式和正常检修方式。
正常情况下的不利运行方式,通常指在非故障和检修方式下,电厂中因机组停运等,引起继电保护灵敏系数降低的不利运行方式。
例如:夏季丰水期,水电厂应尽量多开机,而火电厂相应的减少开机。这种方式下,安装在火电厂侧的继电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可能降低。校验火电厂侧的继电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取这种不利运行方式。反之,在冬季枯水期,水电厂减少开机,火电厂相应的多开机。在这种情况下,安装在水电厂侧的继电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可能降低。校验水电厂侧的继电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取这种不利运行方式。
正常检修方式,系指一条线路或一台电力设备检修的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中,可不考虑两个及以上电力设备或线路同时检修情况。
本条又规定,校验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必要时,应计及短路电流衰减的影响。对低压电网,尤其是安装在发电厂附近的低压线路或电力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如果保护动作时间长,在保护动作时,短路电流已经衰减,将会影响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对此,需考虑短路电流衰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