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633-2010 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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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准测量

4.2.1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续表4.2.1

注:1 结点间或结点与高级点间水准路线的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0.7倍;

2 计算往返较差时,L为水准点间的路线长度(km);计算附合或环形闭合差时,L为附合或环形路线的长度(km);n为附合或环形路线的测站数;

3 在特殊情况下,四等水准附合路线长度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表中规定的1.5倍;

4 数字水准仪测量的技术要求和同等级的光学水准仪相同。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基本相同。

4.2.2 水准仪系列分级及基本技术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

水准仪系列分级及基本技术参数包含气泡式水准仪、自动安平水准仪,数字水准仪归类于相应等级的光学水准仪中,并按相应等级仪器的要求作业。

4.2.3 进行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05型水准仪不应超过10″,DS1型不应超过15″,DS3型不应超过20″。

2 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Δα,对于二等水准不应超过0.2″,对于三等水准不应超过0.5″。

3 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铟瓦水准尺,不应超过0.15mm;对于条形码尺,不应超过0.10mm;对于木质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0.5mm。

本条文列出了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经检验和校正的有关规定,指出应需满足有关主要指标值: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i、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Δα和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

4.2.4 水准点的布设与埋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点位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或稳定的建筑物上,且应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当采用数字水准仪作业时,水准路线应避开电磁场的干扰。

2 宜采用水准标石,也可采用墙水准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规格,水准标志、标石埋设应符合本规范附录K的规定。

3 埋设在测图范围外的水准点完成后,应绘制点之记或作点位说明。

4.2.5 水准观测应在标石埋设稳定后进行。各等级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1 三、四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与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要求相同;

2 数字水准仪观测,不受基、辅分划或黑、红面读数较差指标的限制,但测站两次观测的高差较差应符合表中相应等级基、辅分划或黑、红面所测高差较差的限值;数字水准仪测量的技术要求和同等级的光学水准仪相同。

4.2.6 水准测量的观测方法和观测顺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的有关规定执行。

4.2.7 水准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具有倾斜螺旋的水准仪,观测前应测出倾斜螺旋的置平零点并作出记号。对于自动安平水准仪,观测前应严格置平水准器。

2 尺台严禁安置在沟边或壕坑中。

3 除路线拐弯外,每一测站仪器和前、后视标尺的三个位置宜接近于直线。

4 同一测站观测时,不应两次调焦。转动仪器倾斜和测微螺旋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5 每一测段的往测与返测的测站数均应为偶数;每一测段的往测或返测的测站数为奇数时,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转返测时,两根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置仪器。

6 数字水准仪观测时,条形码尺面应光照均匀、成像清晰。

4.2.8 测段往返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重测。重测后,对于二等水准应选用两次异向观测的合格结果;其他等级应将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较差均不超过限值时,应取三次结果的平均值。

4.2.9 工作间隙宜在水准点上结束;当工作间隙不在水准点上结束时,应选择两个坚稳可靠便于放置标尺的固定点作为间歇点,并应作出标记。间隙后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超过本规范表4.2.5规定的限差要求时,可由此起测;当检测间歇点高差较差超限差要求时,应从前一水准点起测。

4.2.10 当水准线路跨越障碍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等水准路线宜避免通过江河、湖塘、沼泽、宽沟或山谷等区域。需要通过江河、湖塘、沼泽、宽沟或山谷等区域时,水准视线的长度在200m以内仍应用一般观测方法单线过河,但在测站上应变换一次仪器高度,并应观测两次。两次高差之差不应超过7mm,应取两次结果的中数。

2 水准测量的视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根据障碍物的宽度和仪器设备等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的有关规定选用直接读数法、微动觇板法、经纬仪倾角法、测距三角高程法等方法进行观测。

4.2.11 水准观测读数和记录的取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DS1型水准仪使用铟瓦水准尺时,读数及记录均应取至0.05mm或0.1mm。

2 DS3型水准仪使用木质水准尺时,读数及记录均应取至1mm。

3 采用电子记录时,应根据使用的仪器精度等级和水准尺仍按本条第1、2款读数和取位,并应将电子文档中的原始数据和各项限差打印出来。

4.2.12 水准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水准网中各测段往返测高差不符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2.1的规定。每千米水准测量偶然中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高差偶然中误差(mm);

Δ——测段往返高差不符值(mm);

L——测段长度(km);

n——测段数。

2 高差偶然中误差的绝对值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各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的1/2。

3 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全中误差应按下式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式中:Mw———高差全中误差(mm);

W——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

L——计算各W时,相应的路线长度(km);

N——附合路线和闭合环的总个数。

4 平差计算应使用计算机软件。五等水准可进行简单配赋平差。用于平差计算的软件应符合本规范第1.0.4条的规定。对输入的原始数据和注记应进行核对,平差后每千米水准测量全中误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5 平差按测站数定权时,应将程序输出的每测站中误差乘以每千米平均测站数的平方根,以求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6 高程成果的取值,二等水准应精确至0.1mm,三、四、五等水准应精确至1mm。

本条文列出水准测量的数据处理的两个精度评定公式。

式4.2.12-1用水准网中各测段往返测高差不符值,计算出每千米水准测量偶然中误差MΔ

式4.2.12-2用水准网中的环闭(符)合差,计算出每千米水准测量全中误差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