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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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且只有具备以下情形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父母因不幸事故或疾病去世,二是父母因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经过法定程序,被法院宣告死亡,两种情形均属于丧失父母。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因走失、遗弃、被拐等原因与父母分离,虽然生父母在世,但却查找不到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生父母双方均身患重病或重度残疾,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是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身患重病或重度残疾,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是非婚生子女,以及其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但是,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该条的限制。

符合以上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但送养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的规定,送养应当由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依法送养。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孤儿的,还应当征得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人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方能单方送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农村存在老人“收养”成年子女的情况,多是无人赡养的老人经村委许可,许诺将自己的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过到“养子女”名下,村委同意该“养子女”在本村落户,并享受村民待遇。老人与“养子女”共同生活,互称父母子女,并由“养子女”承担养老送终的义务。该情形虽然名为收养,并得到了村委的认可,但并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收养的规定,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应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但种方式很好地解决了农村孤寡老人无人赡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