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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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限制条件】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条文注释

根据本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三维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与平面商标一样,也要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本条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规定了三项限制条件:一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即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二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即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实现所必须使用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三是为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即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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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在其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该受保护的整体形象设计不同于三维标志性的立体商标,不影响相关部门对于有关立体商标可注册性的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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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完成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规定的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信息中记载了申请商标指定的商标类型为三维立体商标的,应当视为申请人提出了申请商标为三维立体商标的声明。因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无需在指定国家再次提出注册申请,故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中国商标局转送的申请商标信息,应当是中国商标局据以审查、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能否获得支持的事实依据。

第二,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信息仅欠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秉承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