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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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方在哪些情形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需要指出的是,提出损害赔偿的,应注意以下问题: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并无必然联系,它是一项单独的损害赔偿金,所以当无过错一方主张在财产分割时要求法院有所倾斜照顾的时候,同时还可以提起单独的损害赔偿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