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解读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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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本章共四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参照本法适用的情形(第七十二条);二是本法施行的时间(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参照本法适用的情形的规定。

条文解读

对于本条的理解,需要明确以下三个概念:

1.城市规划区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其中,“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2.国有土地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分别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全民所有的土地,又称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城市市区的土地。二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三是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但从地域上来分,国有土地又可分成两类:一类在城市规划区内;另一类在城市规划区外。

3.参照适用本法

这意味着,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原则上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法,但是,房地产市场本身并不因为在城市规划区内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外而具有不同的性质,所以即使在城市规划区外从事房地产的,也要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法于1994年7月15日通过并予以公布,施行日期为1995年1月1日,即从该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法没有采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做法,而是规定了一个具体的施行日期。这样做,为本法的实施留出了近半年的准备期。在此期间,有关方面广泛宣传和认真组织学习本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内容,为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此外,本法还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了第一次修正,于2009年8月27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第二次修正,于2019年8月26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