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诉视频——从影视剧到短视频
视频著作权纠纷中涉及的争议对象,往往与当下公众关注的视频热点有关。热播影视剧一直是容易引发争议的焦点,因某些电视台推出的综艺节目备受关注,涉及综艺节目的视频著作权纠纷也会接踵而至。2010年之后,部分网站或电视台重金购得一些国际国内体育赛事转播权,随之开始针对体育赛事视频盗播行为积极开展维权。2013年之后,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带来了网络游戏从端游向手游的发展,以及近年来因短视频行业的火爆而引发的游戏画面、短视频相关的视频著作权纠纷等,每一波视频热潮的出现都催生了网络著作权纠纷中新的热点、难点问题。
作为争议对象的各类视频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引发的焦点问题集中在著作权法的基础问题上,如连续动态画面,特别是直播信号所承载的连续动态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如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该认定为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如果可以认定为作品,该认定为何种类型的作品。如综艺节目央视《春晚》,有认定为汇编作品[7],也有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亦有认定为录像制品。此外,还有人主张电视台每日播出节目属于汇编作品等[8]。
不同的对象产生不同的权利,如作品所产生的著作权包括了2020年《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十七项权利,而录音录像制品所产生的权利仅有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同样是作品,谁能成为权利人也多有不同,如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汇编者,而视听作品的权利一般归属于制片者。
即便权属问题得以解决,因被诉视频类型不同,他人使用时侵权判定的标准也存在差异。自从有了可供用户上传视频的网络空间,以影视剧为典型代表的长视频被认定侵权相对容易达成共识,而短视频出现在网络空间中,是否能与长视频侵权判定采用同样的标准存在分歧。
近年来,短视频元素日益丰富多样,使前述相关问题更加复杂。目前活跃在各大短视频平台的各类视频中有用户自行制作的短视频(UGC);有根据平台提供的参考视频、编辑元素,结合用户的创意制作而成的短视频;有用户根据已有元素,如他人漫画、照片、现成视频进一步动态化编辑制作而成的短视频;还有截取自热播影视剧的长视频等。对于平台而言,即使仅是自动配音播放了一组某个网红日常生活照片的视频,只要能带来用户流量都是受欢迎的资源。但从法律要件判断,由于独创性程度参差不齐,是否产生新作品,是否存在可保护利益,如何判定被诉行为的过错等重要问题,要得出客观有说服力的结论并非易事。
案例
“这智商没谁了”短视频案[9]
“二驴”是一名拥有上千万粉丝的快某App用户,其发布了一段18秒名为“这智商没谁了”的双人互动表演短视频。
视频内容为:一人坐在汽车中问:“你干啥呢二驴?”另一人站在另一辆汽车旁回答:“没事哥,我这车坏了,我在这修修车。”车中人问:“用帮忙不?”车旁人边用打气筒给汽车轮胎打气边称:“不用不用,我这还得且等一会呢,你先走吧,嗯!走吧走吧,我这还得且等一会呢。”镜头在两个表演者间切换。
截至2017年9月25日,该视频有“321.2w播放”“47509喜欢”。快某公司提交证据主张其获得了该视频所涉及知识产权的独家权利。
华某公司经营补某App,在该App中搜索“网红排行榜”,进入“网红大V粉丝排行榜”,其中第四位的“二驴”名下能找到被诉视频并播放,播放界面显示“176次播放”,视频播放时长18秒。
快某公司主张华某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华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华某公司主要的抗辩理由为:涉案视频不构成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一是涉案视频时间很短,仅有18秒。二是涉案视频不具有独创性,其主要表现用打气筒给汽车打气的诙谐场景,类似场景早在网络上广泛流传。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视频构成类电影作品,华某公司侵害了快某公司就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支持了快某公司的赔偿请求。
被诉视频的演变过程给司法审判带来的难题是显而易见的,除了前述所列主要问题和争议之外,还会影响对被告过错、行为性质的判定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