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规范请示报告,维护团结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政法工作条例用专章对政法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十个严禁”也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作为新时代政法干警,既要把该尽的职责履行好、该挑的担子挑起来,不能忘了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又要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警合不合格的试金石。请示报告制度看似比较具体,但绝不是小事一桩。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有的政法干警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程序方式不规范。这里,我们要理清弄懂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把准请示报告的政治性。有的干警对请示报告的内容把握不准,认为某项工作看似“无关紧要”“不影响大局”,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就是“添麻烦”,但最后却因为这一“判断失误”导致遇到重大问题。2017年4月,某市森林公安局局长高某某接到某大学培训中心举办森林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培训班的通知后,未经市森林公安局班子集体研究,也未书面请示征得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自行决定组织全市森林公安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分两批共40人参加培训,而且其间出现违纪违规行为。2018年4月12日,市纪委给予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市森林公安局对高某某等人违规报销的费用予以追缴。
二是提高请示报告的自觉性。有的干警目无组织,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组织上都不知道,泥牛入海无消息。2020年1月31日早上,某派出所接到电话指示,要求立即派遣当班负责人带领民警前往某砖厂,核实与新冠肺炎发病者的密切接触人员,并在现场等待相关部门人员到场。接到指令后,所长立即指派当班负责人白某带领民警王某前去开展工作,白某到达现场后,未严格按指令开展工作,并于上午9时38分许,在没有向任何领导请示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砖厂。白某身为一名人民警察,在防范新冠疫情工作的关键时期,不经请示,擅离职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是增强请示报告的准确性。有的干警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方面,瞒报、漏报、错报,搞“模糊数学”和“选择性报告”。2016年4月,某镇司法所所长崔某某向单位申报5月28日为儿子举办婚礼,设宴30桌,并遵守相关规定。但崔某某实际操办3天共设宴51桌。2016年7月,崔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是注意请示报告的时效性。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有的政法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程序观念淡薄,在作出重大决策、处理重要问题时,只报告结果不报告过程,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政法工作高度敏感,必须把规矩进一步明确起来,加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时效性。针对有的法院院庭长对依法履责顾虑多、动力少,方法不足等问题,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涉及群体性纠纷等“四类案件”,院庭长应当按照职务权限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绝不允许审判组织“先斩后奏”,不能让事中监督缺失、事后监督失效。
深度把握
如何准确把握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的内容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整理)
依据参考
关于严禁结党营私、搞团团伙伙的有关规定要求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案例解析
拒不配合申报,隐瞒大量房产
朱某某1982年转业进入法院系统,2007年任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在2014年度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材料中,朱某某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商品房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车位、商铺情况”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自建房情况”栏目中均没有填写任何内容。实际情况是,朱某某染指中介,谋求个人私利,向组织瞒报了大量房产。同时,朱某某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最终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解析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政法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是检验其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然而,一些干警敷衍应付、逃避监督、漏报瞒报,把重要资产“忘在脑后”,出国出境“来去如风”,投资证券股票“你知我知”的情形依然存在。作为法官,本应立足本职,守护公平正义,但朱某某却不务正业,逐利而行,想方设法“赚外快”“捞好处”,并向组织隐瞒不报,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实际上,处心积虑遮遮掩掩只是徒劳,盲目侥幸更救赎不了自己。个人有关事项再怎么隐瞒,都会留下蛛丝马迹,也是枉费心机。就像有的党员干部在落马后所言:“大数据时代有先进的科技手段,你犯罪的痕迹是永远抹不掉的,组织上对这一切洞若观火,非常清晰。所以你想耍小聪明,做聪明反被聪明误的蠢事,其实就是掩耳盗铃。”
广大政法干警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如实准确地填报所要求的每一项内容,做到一项不漏、一项不少,不随意也不任性,既不“拔高注水”,也不“缺斤短两”。在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前,应做足“思想功课”,认真学习政策纪律;同时做足“数据功课”,仔细核对材料单据,尤其对那些一知半解、有点印象但记不清楚的投资情形要核查清楚。
学习思考
1.目前,一些政法干警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哪些问题?
2.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如何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3.一些政法干警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哪些表现?
4.政法干警在工作中怎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
5.政法干警应该怎样落实请示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