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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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引发的问题处理

关键词索引: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案例导入

赖某2和潘某是夫妻,生育一子赖某1,有一套房子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后潘某于2008年11月离家后未归,潘某之父潘某钦于2011年6月16日向派出所报案,经多方查找,潘某仍下落不明。2013年8月8日,潘某钦向一审法院申请宣告潘某失踪,一审法院判决宣告潘某失踪。宣告失踪后,潘某仍然杳无音讯,潘某之母张某蓉向一审法院申请宣告潘某死亡,一审法院审查后做出民事判决,宣告潘某死亡。2017年11月23日,张某蓉和赖某1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房产继承权的公证,《公证书》载明:该房屋属于潘某和赖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中50%的产权份额属于潘某所有,为其遗产;潘某和赖某2于2005年8月11日离婚,离婚后直到死亡,潘某一直未再婚,潘某的父亲潘某钦于2015年5月11日死亡,母亲张某蓉书面表示放弃对潘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赖某1要求继承潘某的上述遗产。2017年12月20日,上述房产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为赖某2、赖某1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2018年5月26日,在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赖某2、赖某1与王某、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赖某2、赖某1将房屋出售给王某、陈某,房屋成交价格为1 635 000元。2019年1月8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证明潘某患癌症,建议放化疗。后潘某起诉,并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法院另查明,上述房屋登记为陈某单独所有。

(改编自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民法典》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详细解析

本案中的潘某因下落不明满两年,被宣告失踪,之后又因下落不明满四年,被宣告死亡,均由潘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由法院做出判决。关键是潘某之后突然出现而引发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处理,本案是有关潘某被宣告死亡后遗产继承的返还相关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本案中因案涉房屋已被出售,赖某1客观上无法返还其从潘某处继承的案涉房屋,应当给予潘某适当的补偿。案涉房屋实际出售所得为1 635 000元,其中50%属于赖某2,剩余的50%即817 500元均是赖某1基于继承潘某对案涉房屋所占份额所得。潘某的死亡宣告已经撤销,因其身患重病,治疗所需金额巨大,故法院判决赖某1全额返还从潘某处继承房屋份额所得的817 500元。

知识延伸

1.失踪人重新出现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首先,有关宣告失踪的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一致,同样也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其次,有关财产的问题。因为之前存在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其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被宣告死亡的人还在存活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是意外事件满两年,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为这并不是真实死亡,该自然人在此期间的民事活动依然跟正常自然人一样,并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3.宣告死亡撤销对财产、婚姻和收养关系的影响有哪些?

对于财产关系,上述案例已经论述过,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律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了应当返还财产,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婚姻关系,一旦法院宣告某自然人死亡,则该自然人的婚姻关系当然解除,也就是婚姻关系终止了。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这两种例外情形也是为了确保婚姻的稳定性,毕竟被宣告死亡过,还是要依法保障配偶的婚姻自由权益的。

对于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这个规定同样也是为了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性,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予以解决。

风险提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会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产生限制甚至终止的法律效果,当自然人突然出现会对既有法律关系产生较大影响时,需要尽量依法恢复既有法律关系,不能恢复的,需要尊重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协商处理好各种矛盾。

问题思考

(1)自然人宣告失踪期间,其配偶可以再婚吗?

(2)自然人宣告失踪后出现的,如果其失踪期间的财产代管人存在管理不当行为,如何维权?

(3)自然人宣告死亡期间其配偶再婚的,之后该自然人出现,如何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