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可预防疾病监测标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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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与收集疫苗可预防疾病监测数据相关的伦理问题

在大多数社会里,传染病监测,包括疫苗可预防疾病的监测,已被认为是一件具有公益的事情。就其本身而论,进行监测的主要益处总体上是对社会有利。虽然个体可以并应该从监测中获益,但监测的总价值可能比被个体认可的价值更大。作为一项社会的强制性活动,通常被理解为个体所冒的风险很低,因此个体参加监测的知情同意通常是不必要的。只要收集和匿名维护数据并有遵从监测(而非研究)目的和原则的意愿,监测数据通常可以发表而无需获得知情同意。

疫苗可预防疾病监测可以被看作是一项公共卫生活动,监测规划必须严格遵守伦理原则以保护个人权利。在身体、法律、社会、经济或心理学层面,都不应该伤害个体。有些疾病,包括疫苗可预防疾病(如病毒性肝炎和人乳头瘤病毒),可导致家庭和社区对个体的羞辱。如果进行疫苗可预防疾病监测,应尽可能最大程度地保护隐私。只有删除个人身份识别的数据才能报告,在数据摘要的交叉表中,不允许暴露个体身份信息。

对少数的疫苗可预防疾病(如脊髓灰质炎和麻疹)的公共卫生研究需要共享和使用个人可识别信息,以调查接触者,预防疾病进一步传播或确定病毒循环的宿主。最近,病人保护条例已在有些国家实施,从而可防止未经病人明确同意而泄露疾病信息。但监测往往被认为是例外。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卫生部(MOH)需要与立法机构共同努力,以确保病例调查和监测信息共享的继续进行,但仅限于公共卫生系统内和国际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