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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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目的

世界各国对环境犯罪都有不同的定义,主要是因为各国对于环境的理解和认知不同。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某种目的,违反了自然与人类和谐发展的原则,过度利用自然资源,给自然的生态和谐发展造成了破坏与污染,或者对他人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侵害的犯罪。这个定义主要是从刑法保障人权的角度进行的,只有保护了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才可以谈保护环境。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犯罪仅仅是指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滥砍滥伐,使得自然资源的使用超出了本身和谐发展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进而危害生物界生态系统,从而给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达到刑法犯罪的程度[1]

环境犯罪的出现不是毫无缘由的,它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程度息息相关。随着经济高度发展,以危害环境为代价的犯罪活动日渐猖獗,使得立法部门把环境犯罪作为刑法犯罪的一部分。在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诉讼中,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行为人以及保护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环境犯罪刑事诉讼的三大重要责任。在环境犯罪的案例当中,环境犯罪所侵害的人群往往是极广泛的,有些案例涉及的是个人,但绝大部分涉及的是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环境犯罪被害人由于法律知识薄弱,以及在经济地位、信息获取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从而较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要有国家法律作为强有力的后盾,尽最大可能保护公民应有的权利。尽管国家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犯罪被害人、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人,但并不能完全弥补环境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人身、精神伤害。主要因为:环境犯罪往往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较大,犯罪行为人本身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采用财产转移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考虑到环境犯罪过程中,环境犯罪被害人是犯罪行为最直接的受害者,在实现惩治罪犯、保护公民人权的法律下,必须考虑对犯罪被害人着重加强保护和施加法律援助[2]

在与环境犯罪相关的研究中,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形成以保障人权为基础理论的研究思路。我们在保障人权及确保被害人得到实体性权利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环境犯罪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汲取国外好的经验并使之中国化,以保证我国的环境犯罪被害人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目前国内对于环境犯罪和由此产生的法律救济缺乏深入、透彻的研究,阻碍了我国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有效救助。鉴于国内环境犯罪研究存在的问题,本文仅仅从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的角度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