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王朝国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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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蒙元“内北国而外中国”的族群立场

北方族群建立的蒙元帝国,建立起来了人类历史上最为广阔的陆地疆域。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世祖忽必烈颁布诏书,便豪迈地指出:“朕惟祖宗立法,凡不庭之国,先遣使招谕,来则按堵如故,否则必致征讨。”[2]在军事征服与政权建立中,元朝充分借重了中亚族群与汉人势力,[3]甚至将其中资历较深、功劳较著者,吸纳为蒙古族群的一员,[4]从而在政权建设中,在坚持“蒙古本位”的立场上,对两个族群的文化传统都有所吸收,但又呈现出灵活选择的政治取向,有学者由此将元朝称为“复合王朝”。[5]

在国家礼仪方面,虽然蒙古帝国时期仍沿用蒙古旧俗,但元朝建都于大都之后,逐渐接受汉人政权的礼仪体系。“元之有国,肇兴朔漠,朝会燕飨之礼,多从本俗。”[6]“世祖至元八年,命刘秉忠、许衡始制朝仪。自是,皇帝即位、元正、天寿节,及诸王、外国来朝,册立皇后、皇太子,群臣上尊号,进太皇太后、皇太后册宝,及郊庙礼成。群臣朝贺,皆如朝会之仪。”[7]所参考之朝代,甚至远及唐代。“至元六年,始立朝仪,太保刘秉忠言于世祖,诏(尚)文与诸儒,采唐《开元礼》及近代礼仪之可行于今者,斟酌损益。”[8]在宫廷音乐上,元朝则在蒙古音乐基础上,也兼采宋、金、西夏三方之乐,加以融合。“若其为乐,则自太祖征用旧乐于西夏,太宗征金太常遗乐于燕京,及宪宗始用登歌乐,祀天于日月山。而世祖命宋周臣典领乐工,又用登歌乐享祖宗于中书省。既又命王镛作《大成乐》,诏括民间所藏金之乐器。”[9]在舆服制度上,同样呈现出向前代中原王朝追溯的历史取向。“世祖混一天下,近取金、宋,远法汉、唐。”[10]但在主要由蒙古贵族参加的政治核心群体聚会上,仍沿用蒙古礼仪。“而大享宗亲、锡宴大臣,犹用本俗之礼为多。”[11]

在政权体系中,元朝规定蒙古人、色目人、汉人三方共同参政,以维持平衡。在中枢决策机构中,至元四年三月,忽必烈命令由蒙古人、汉人共同充任。“壬寅,安童言:‘比者省官员数,平章、左丞各一员,今丞相五人,素无此例。臣等议拟设二丞相,臣等蒙古人三员,惟陛下所命。’诏以安童为长,史天泽次之,其余蒙古、汉人参用,勿令员数过多。”[12]至元二十四年,忽必烈命令中央核心机构,都必须参用南人。[13]在地方上,至元二年二月,忽必烈规定各路官员由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共同充任。“甲子,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14]在新征服的江南地区,也命三种族群的官员共同管理。至元十八年正月,“敕江南州郡兼用蒙古、回回人”。[15]元成宗铁穆耳鉴于福建州县官员多色目人、南人,于是增加汉人。元贞三年(1297)六月,“以福建州县官类多色目、南人,命自今以汉人参用”。[16]而监察体系则由蒙古人、色目人、汉人一同充任,他们既彼此合作,又互相牵制。忽必烈时期,御史台由蒙古人、汉人共同组成。至元十九年十二月,御史中丞崔彧建议:“御史宜从本台选择,初用汉人十六员,今用蒙古十六员,相参巡历为宜。”获得了同意。[17]此后,伴随元朝对江南统治日久,南人政治地位逐渐提升,不仅与其他族群一样开始进入各种政治机构,而且在至元二十三年二月,也加入监察体系中来。[18]元文宗时期,规定各道廉访司官员,同样由各族群共同担任。天历元年(1328)九月,元文宗命御史台:“凡各道廉访司官,用蒙古二人,畏兀、河西、回回、汉人各一人。”[19]

但是,元朝的政治定位,一直是“蒙古本位”。蒙古被视为“国家本族”,[20]而其他族群则被蒙古人视作奴隶。至元十六年十二月,“丁酉,八里灰贡海青。回回等所过供食,羊非自杀者不食,百姓苦之。帝(忽必烈)曰:‘彼吾奴也,饮食敢不随我朝乎?’诏禁之”。[21]君主去世之前商定遗诏时,规定非蒙古勋旧不得参加。“(至元)三十年,帝不豫。故事,非国人勋旧不得入卧内。”[22]

为维护“蒙古本位”立场,元朝不断发展并在政权体系中运用蒙古文。忽必烈即位之初,便命八思巴创制蒙古文。“中统元年,世祖即位,尊为国师,授以玉印。命制蒙古新字,字成上之。其字仅千余,其母凡四十有一。其相关纽而成字者,则有韵关之法;其以二合三合四合而成字者,则有语韵之法;而大要则以谐声为宗也。”[23]至元六年二月,元朝将之颁行天下。“己丑,诏以新制蒙古字颁行天下。”[24]在诏书中,忽必烈指出蒙元最初以汉文与畏吾儿(也写作“畏兀儿”)文书写官方文书。“朕惟字以书言,言以纪事,此古今之通制。我国家肇基朔方,俗尚简古,未遑制作,凡施用文字,因用汉楷及畏吾字,以达本朝之言。”[25]鉴于辽、金等入主中原的北族政权,都用本族文字作为官方文字,元朝也应如此。“考诸辽、金,以及遐方诸国,例各有字,今文治浸兴,而字书有阙,于一代制度,实为未备。”[26]于是下令以八思巴创制的蒙古文为官方文字,其他文字作为辅助。“故特命国师八思巴创为蒙古新字,译写一切文字,期于顺言达事而已。自今以往,凡有玺书颁降者,并用蒙古新字,仍各以其国字副之。”[27]

当年六月,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学习蒙古文的专门学校。“己巳,立诸路蒙古字学。”[28]至元七年四月,设立蒙古字学教授。“设诸路蒙古字学教授。”[29]至元九年七月,规定所有诏书用蒙古文书写,不仅蒙古人,而且汉官子弟也须学习蒙古文。“壬午,和礼霍孙奏:‘蒙古字设国子学,而汉官子弟未有学者,及官府文移犹有畏吾字。’诏自今凡诏令并以蒙古字行,仍遣百官子弟入学。”[30]至元十二年三月,进一步专门设立翰林院,专掌蒙古文。“庚子,从王磐、窦默等请,分置翰林院,专掌蒙古文字,以翰林学士承旨撒的迷底里主之。其翰林兼国史院,仍旧纂修国史、典制诰、备顾问,以翰林学士承旨兼修《起居注》,和礼霍孙主之。”[31]至元十五年七月,又用蒙古文取代畏吾儿文,镌刻于用于军队征调的虎符上面。“丁亥,诏虎符旧用畏吾字,今易以国字。”[32]元二十一年五月,元朝再次规定官方文书须用蒙古文书写,禁用畏吾儿文。“戊午,敕中书省:‘奏目及文册,皆不许用畏吾字,其宣命、札付并用蒙古书。’”[33]成宗时,进一步增置全国各地蒙古学正。元贞元年三月,“增置蒙古学正,以各道肃政廉访司领之”。[34]元文宗至顺元年(1330)八月,朝廷再次颁布诏书,命各地发展蒙古字学。

在政权体系中,蒙古人居于首位,世代相袭,长期垄断着诸王、驸马采邑正官达鲁花赤的人选,[35]掌握着上自中央,下到地方的核心权力。比如至元七年四月,忽必烈颁布敕书曰:“诸路达鲁花赤子弟荫叙充散府诸州达鲁花赤,其散府诸州子弟充诸县达鲁花赤,诸县子弟充巡检。”[36]其他族群依照被征服的先后次序,形成高低不同的政治地位。蒙元帝国鉴于蒙古人数量较少,竭力使所统治族群之间互相牵制,以维持族群的势力平衡,而不至于构成威胁力量;[37]在此基础上,十分注重依托所征服族群,发动针对其他族群的新一轮征服,因此率先归附的族群,便较早被吸收到政权体系中,地位较高。比如至元五年,“罢诸路女直、契丹、汉人为达鲁花赤者,回回、畏兀、乃蛮、唐兀人仍旧”。[38]而对于新征服的族群,蒙古人甚至简单地将之称为“新附军”或“新附人”。[39]至元二十一年八月,以地域划分不同族群政治地位的诏书,清楚地反映出这一政策取向。“定拟军官格例,以河西、回回、畏吾儿等依各官品充万户府达鲁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汉人。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汉语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长汉地,同汉人。”[40]按照这一诏书,西北族群由于归附较早,大体被元朝视为与本族同等地位的族群。至于契丹、女真,由于归附较晚,被置于其下。但辽及西辽、金朝曾长期控制内亚,甚至西北地区,因此许多契丹人、女真人与汉地相隔遥远,在蒙古帝国的征服潮流中,较早被征服,与汉地契丹人、女真人有所不同。于是元朝在两个族群内部,根据是否习汉语,进一步辨别契丹、女真族群归附蒙元的先后次序、与汉地疏远的程度。

在这种族群分等之下,蒙古与包括西北族群及不通汉语的契丹、女真在内的内亚族群,被视为统治集团的主体力量,享受各种优遇。[41]而汉人只能附丽与补充内亚族群。值得注意的是,在元代的族群划分中,“汉人”虽包括原金朝统治下淮河以北的人群,但在选拔官吏时,元朝所任用之“汉人”,其实大多是居于汉地的契丹人、女真人,而非金朝统治下原来的汉人族群。大德元年(1297)四月,“中书省、御史台臣言:‘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阙,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42]

即使如此,汉人也基本不能担任上自中央,下到地方的官员正职。丞相由蒙古人担任,汉人不得为相。“世祖之约,不以汉人为相,故为相皆国族。”[43]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由于担负着监督整个官僚体系的职责,必须由宗室担任。[44]作为职掌军务的机构,枢密院虽不排斥汉人,但每年皇帝北巡上都时,负责留守的官员不能由汉人充任。[45]在地方上,汉人也不能任各路正官达鲁花赤,只有蒙古人不愿赴任的险恶之地,才任命汉人为正官。[46]汉人虽进入监察系统,却容易遭受政治地位更高的族群的攻击,导致其政治作用的发挥会打一定折扣。元贞二年正月,“己丑,御史台臣言:‘汉人为同僚者,尝为奸人捃摭其罪,由是不敢尽言。请于近侍昔宝赤、速古而赤中,择人用之。’帝曰:‘安用此曹。其选汉人识达事体者为之。’以御史中丞秃赤为御史大夫”。[47]对此,元末明初士人叶子奇评论道:“天下治平之时,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汉人、南人万中无一二。其得为者不过州县卑秩,盖亦仅有而绝无者也。”[48]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蒙元在政权建立与统治过程中,充分注重吸纳不同族群的优秀人才,甚至为提升其地位,有淡化乃至改变其族群身份的做法。比如元朝初年,忽必烈在禁止汉人执兵器的时代背景下,为赋予较早归附蒙古的汪氏汉人执兵器的特权,刻意淡化其属于汉人的族群身份。再如元顺帝为重用本为汉人的太平,[49]通过将其改姓为国姓孛儿只斤的方式,赋予他担任御史大夫的合法资格。另一方面,蒙元又竭力将族群流动的权力控制在自己手中,严禁不同族群之间的私自流通。元顺帝时期,丞相伯颜批评了这一现象。“举子多以赃败,又有假蒙古、色目名者。”[50]为防止汉人、南人借助学习蒙古文、色目文,混同于二者,从而获取政治捷径,元顺帝后至元三年(1337)四月,颁布诏书,禁止二者学习蒙古文、色目文。“省、院、台、部、宣慰司、廉访司及郡府幕官之长,并用蒙古、色目人。禁汉人、南人不得习学蒙古、色目文字。”[51]

在学校培养中,元朝通过赋予蒙古人、色目人较多名额的方式,保障其通过这一途径优先进入仕途的政治特权。“仁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设生员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汉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学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廪饩,乃减去庶民子弟一百一十四员,听陪堂学业,于见供生员一百名外,量增五十名。”[52]从这条史料来看,在官方正式设定的蒙古国子学生员名额中,一方面蒙古人占据了半壁江山,“蒙古本位”立场在这里体现得十分明显;另一方面汉人在蒙古国子学中所占比例比色目人要高,似乎与色目人政治地位高于汉人的族群设定有所不符,但考虑到色目人相对于汉人在人数上的绝对劣势,便可知色目人在学校名额上仍然获得了很大优待。不仅如此,在官方名额之外,还有大量官员子弟也加入蒙古国子学,鉴于元朝政权体系中的族群分等制度,这些拥有特权的官员子弟应基本属于蒙古人、色目人,尤其是前者。元朝对于这种以私侵公的现象,非但未加厘正,反而推进其制度化,从而进一步导致蒙古国子学中蒙古人、色目人比例大为提升,汉人比例大为下降。值得注意的是,延祐元年(1314)四月,元朝已设置了专门的回回国子监。“设监官,以其文字便于关防取会数目,令依旧制,笃意领教。”[53]武宗至大四年(1311)出台的试贡法,一方面按照族群差别,采取难度递加的考试方式;另一方面与之相反,所授官职却逐渐下降。“冬十二月,复立国子学试贡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汉人从七品。试蒙古生之法宜宽,色目生宜稍加密,汉人生则全科场之制。”[54]至顺二年六月,监察御史韩元善曾经呼吁改变这一制度。“历代国学皆盛,独本朝国学生仅四百员,又复分辨蒙古、色目、汉人之额。请凡蒙古、色目、汉人,不限员额,皆得入学。”[55]但并未得到同意。

与之相似,在科举考试中,为保障蒙古人、色目人的录取名额,元朝实行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南人分开考试的两榜制,广大汉人、南人中的知识分子仅有数量甚少的名额。[56]对于落第举人充作教官者,泰定元年(1324),元朝也按照不同族群,制定了不同的资历标准。“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57]甚至为解决灾荒问题而特辟的纳粟授官渠道中,也逐渐收紧对南人的开放度。[58]

元朝“内北国而外中国”的立场,在怯薛即宿卫制度上体现得尤其明显。蒙古帝国在部落联盟的基础上迅速崛起、壮大,成为世界性帝国,部落遗俗在帝国扩张的过程中,不仅并未完全消失,而且部分因素还与帝国顽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蒙元帝国加强统治的重要工具。其中之一便是负责宿卫宫廷的怯薛制度。怯薛作为大汗或皇帝的亲信卫兵,是大汗或皇帝最信任的奴仆,不仅具有很高的军事权力,而且具有很多的升迁机会。而在怯薛人选方面,元朝一直重用蒙古人及色目人,而排斥非蒙古人,尤其是汉人等级以下的族群,即使最初有所援引,也逐渐淘汰。元成宗元贞七年二月,淘汰非蒙古人的宿卫士兵。“汰诸色人冒充宿卫及诸王、驸马、妃主部属滥请钱粮者。”[59]元武宗至大二年六月,淘汰非蒙古人、色目人的宿卫士兵。“甲戌,以宿卫之士比多冗杂,遵旧制,存蒙古、色目之有阀阅者,余皆革去。”[60]至大四年,重申此制。“夏四月壬寅(朔),诏分汰宿卫士,汉人、高丽、南人冒入者,还其元籍。”[61]皇庆二年(1313)十一月,将汉人、南人、高丽人宿卫士兵淘汰出宫,派遣至上都戍守。“壬寅,敕汉人、南人、高丽人宿卫,分司上都,勿给弓矢。”[62]至治二年(1322)三月,禁止南人充作宿卫士兵。“敕四宿卫、兴圣宫及诸王部勿用南人。”[63]至顺元年,元文宗图帖睦尔接受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三大机构的联合奏议,再次淘汰宿卫士兵中的汉人、南人、高丽人与奴隶,并严禁怯薛长官私自将以上族群引入宿卫军队。“自裁省之后,各宿卫复有容匿汉、南、高丽人及奴隶滥充者,怯薛官与其长杖五十七,犯者与典给散者皆杖七十七,没家赀之半,以籍入之半为告者赏。仍令监察御史察之。”[64]

在兵器管控上,蒙元王朝为了维护统治,防止汉人、南人发动叛乱,逐渐对二者掌握兵器,发布了越来越严格的禁令。忽必烈在建立元朝前夕的中统四年(1263)正月,为加强对汉地的管控,一方面禁止汉人私藏兵器,另一方面对蒙古骚扰民间的做法加以限制。“辛亥,申禁民家兵器及蒙古军扰民者。”[65]建立元朝后,忽必烈鉴于统治逐渐稳固,从而在其统治时期,对汉人逐渐加强兵器控制。至元十六年二月,禁止蒙古士兵的家眷、汉军非作战时,持有兵器。蒙古士兵家眷作为非战斗力量,禁止持有兵器十分正常,而汉军作为元军组成部分之一,平时也被禁止持有兵器,防闲之意十分明显。“禁诸奥鲁及汉人持弓矢,其出征所持兵仗,还即输之官库。”[66]三年后,再次申严汉人掌握兵器的禁令。至元十九年二月,“申严汉人军器之禁”。[67]又三年后,命令汉地、江南的兵器由蒙古、内亚族群官员掌握,禁止汉地、江南的汉人官、南人官掌管兵器。至元二十二年五月,“分汉地及江南所拘弓箭兵器为三等,下等毁之,中等赐近居蒙古人,上等贮于库;有行省、行院、行台者掌之,无省、院、台者达鲁花赤、畏兀、回回居职者掌之,汉人、新附人虽居职无有所预”。[68]巩昌汪氏本为金朝汉人,归附蒙古之后,不仅与蒙古皇室交往密切,而且屡立战功,在相当程度上已被蒙古视为自己人,于是在执兵器之事上,忽必烈规定汪氏可以特殊对待,允许其掌握兵器。至元二十六年六月,“己酉,巩昌汪惟和言:‘近括汉人兵器,臣管内已禁绝,自今臣凡用兵器,乞取之安西官库。’帝曰:‘汝家不与它汉人比,弓矢不汝禁也,任汝执之。’”[69]但此后的发展,证明巩昌汪氏在执兵器上,同样受到了一定限制。[70]忽必烈不仅禁止汉人、南人私藏兵器,虽非兵器但可能具有攻击性的器物也被禁止。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汉民持铁尺、手挝及杖之藏刃者,悉输于官”。[71]甚至禁止汉人打猎,从各方面切断其与军事的所有潜在关联。至元二十七年九月,“申严汉人田猎之禁”。[72]至大四年十二月,元仁宗再次“申禁汉人持弓矢兵器田猎”。[73]忽必烈之后,元朝历代皇帝一直延续着禁止汉人及其他非内亚族群私藏兵器的禁令。[74]

与兵器管控相似,元朝在马匹管理上,也采取族群分等的原则,蒙古人可以自由牧养马匹,色目人需要上交三分之二,而汉人禁止养马。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汉民悉入官,敢匿与互市者罪之”。[75]元贞三年正月,“辛丑,括诸路马,隶蒙古军籍者免之”。[76]而至元年间,曾有蒙古人建议大都应采取蒙古人、汉人混住的方式,以管控汉人,防止其发动叛乱。[77]

在司法审判中,元朝也呈现出保障蒙古人、色目人利益,压制汉人、南人的政治取向。忽必烈至元九年五月,禁止汉人聚众与蒙古人斗殴。“禁汉人聚众与蒙古人斗殴。”[78]“至元九年五月十九日,中书省钦奉圣旨:‘听得汉儿人每多有聚集人众,达达人每根底哄打有。这般体例那里有?您每严加禁约者。’钦此。”[79]考虑到汉人地位低于蒙古人,该法令实际意图是禁止汉人在受到欺凌时反抗,避免酝酿成群体性事件。汉人在受到蒙古人欺凌时,禁止还手,只能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如蒙古人员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赴诉。如有违犯之人,严行断罪。”[80]至元年间,曾出现蒙古人诬告汉人殴打自己的诉讼,忽必烈盛怒之下,有处死汉人的想法,由此可见两个族群在司法审判中截然不同的地位。[81]蒙古人、色目人、汉人、高丽人犯盗窃罪,可以有三次免于刺字于脸的机会,而内郡人、江南人却没有这种优待。元贞八年,“十一月壬子,诏:‘内郡、江南人凡为盗黥三次者,谪戍辽阳;诸色人及高丽三次免黥,谪戍湖广;盗禁御马者,初犯谪戍,再犯者死。’”[82]蒙古人、色目人如果仅是犯盗窃罪,不涉刑法范围,可以免于处罚。元统二年(1334)七月,“壬寅,诏:‘蒙古、色目人犯盗者免刺。’”[83]元代刑法对于诬告造反处罚甚轻之规定,无疑是为鼓励民间监督汉人、南人,防止其有不轨之举动。这从明初的一项案例中可以间接看得出来。洪武元年(1368)十月,发生了民众诬告富人谋反之事。“己卯,民有告富人谋反者,命御史台、刑部勘问,皆不实。台臣言:告者事在赦前,宜编戍远方,刑部言当抵罪。”[84]侍读学士秦裕伯却主张按照元律,减轻对诬告者的处罚。“元时凡告谋反,不实者,罪止杖一百,以开来告之路。”[85]对此,朱元璋却并不赞同:“不然,奸徒若不抵罪,天下善人为所诬多矣。自今凡告谋反不实者抵罪,有司著为令。”[86]元顺帝时期,规定蒙古人、色目人非刑事罪改归宗正府审讯,汉人、南人仍归司法机构,司法审判从而按照不同族群,呈现分途局面。元统二年三月,诏曰:“蒙古、色目犯奸盗诈伪之罪者,隶宗正府;汉人、南人犯者,属有司。”[87]

除此以外,元朝在赋役征收中,也按照族群地位,呈反比例递增。比如元贞二年五月,元朝强征天下牲畜,便是如此。“甲戌,诏民间马牛羊,百取其一,羊不满百者亦取之,惟色目人及数乃取。”[88]

可见,蒙元王朝虽然并未在国家条文上明确颁布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四等人制,但在政治、军事、司法等重要领域,都一直实行族群分等,是以北族为主体的“统一王朝”。[89]受此影响,汉人将自身放在较低的层次之上。至元年间,西夏中兴等路行省郎中董俊曾遭受只必铁木儿的欺凌,愤而自称:“我汉人,生死不足计。”[90]南人在政治领域的作为十分有限。[91]元朝对于汉人也一直保持警惕心理。“以至深闭固拒,曲为防护。自以为得亲疏之道。是以王泽之施,少及于南;渗漉之恩,悉归于北。”[92]在元末汉地叛乱的时代背景下,元末丞相伯颜甚至有“请杀张、王、刘、李、赵五姓汉人”的提议。[93]他这一提议被指责为滥杀无辜,是“倡乱者止数人,顾乃尽坐中华之民为畔逆”[94]的株连做法。动荡时局之下,元末最终突破了族群分等的制度束缚,按照才干而非族群任命官员。至正十六年二月,“甲戌,命六部,大司农司,集贤、翰林国史两院,太常礼仪院,秘书、崇文、国子、都水监,侍仪司等正官,各举才堪守令者一人,不拘蒙古、色目、汉、南人,从中书省斟酌用之……”[95]但元朝大厦将倾,已无回天之术。

对于这种依照族群划分政治等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做法,叶子奇进行了整体的批判,指出君主治理国家,应采取公天下的政治立场。“治天下之道,至公而已尔。公则胡越一家,私则肝胆楚越,此古圣人所以视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也。”[96]在他看来,元朝实行了“内北国而外中国,内北人而外南人”的国家政策。“元朝自混一以来,大抵皆内北国而外中国,内北人而外南人。”[97]重建汉人王朝的朱氏政权,在建国前后,也从自身族群立场出发,对元朝族群分等政策不断加以批判。吴元年(1367),明朝建国前一年,吴王朱元璋曾向中书省批评元朝专任蒙古人、色目人的做法,指出中国古代圣贤之君一直采取公天下的做法。“自古圣贤之君,不以禄私亲,不以官私爱,惟求贤才以治其民,所以示天下至公也。”[98]元朝专任蒙古人、色目人,不过是为了笼络这两个族群。“元朝出于沙漠,惟任一己之私,不明先王之道,所在官司辄以蒙古、色目人为之长,但欲私其族类,羁縻其民而矣,非公天下爱民图治之心也。”[99]结果扰乱了正常的政治秩序。“况奸吏从而蒙蔽之,舞文弄法,朝廷之上,贿赂公行;苟且之政,因循岁月;上下同风,不以为怪。末年以来,其弊尤甚,以致社稷倾危,而卒莫之救。”[100]当前应引以为戒,慎重选人。“卿等宜以为戒,选官之际,慎择其人而用之,勿徇其弊也。”[101]洪武四年,朱元璋再次批判元朝将南人排除出监察系统的做法。[102]明成祖朱棣也指出,元朝“内北国而外中国”的做法,是其王朝灭亡的政治根源。“近世胡元分别彼此,柄用蒙古、鞑靼,而外汉人、南人,以至灭亡。”[103]丘濬也指出,元朝一直反对汉化,在军国要务的核心层面将汉人排斥在外。

脱脱奏事内庭,以左丞韩元善、参知政事韩镛皆汉人,使退避。呜呼!疑人不用,用人不疑。既用中国人以为执政大臣,事皆预闻可也。元制,凡事关军机,则屏出汉人,不使预闻,是其心恒以夷自居,而疑汉人也。自元得中国至是几百年矣,而彼我疑似之心犹存,是盖未尝一日以华自居也,而议者则欲以华待之何哉![104]

嘉靖时期钟芳更是对元朝这种政治立场进行了高度概括:“元人国俗,内戎而外华,抑儒而尚吏,重北而轻南。”[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