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公开行刑[63]
“刑人于市”是中国古代的通法。[64]“刑人于市”思想主要来源于《礼记·王制》,其后尚有“与众弃之”四字。[65]《礼记》系传统儒家经典“五经”之一。“刑人于市”的思想在后世得到了普遍遵从。沈家本认为,之所以“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系因犯法者多不肖之人,为众所共恶,故将其处决,亦必公之于众。这与孟子所谓“国人杀之”之意相同。[66]亦即处决人的行为百姓举目共见,显示了君主不欲以一己之好恶为国家之赏罚。公开行刑强调了处决犯人的正当性、公正性和审慎性。[67]沈家本又认为,“刑人于市”本来没有示众以威,俾之怵目而警心的意思。这是后来演化出来的。这个被演化出来的意思“殊未得众弃之本旨”。[68]无论如何,示众以威,俾之怵目而警心才是清代统治者在公开行刑时经常强调的,“国人杀之”的用意反而不怎么强调了。示众以威,俾之怵目而警心,意为老百姓在看到行刑的惨状后会目不忍睹,心里受到警示,受到了震慑,进而不敢犯法,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公开行刑的威慑功能在晚清“就地正法”章程产生后表现得尤其明显。
在清代,预防犯罪主要靠教化来实现。官方意图通过教化,实现人人向善,进而达到“刑措”的目的。事实上,统治阶层很清楚,真正的“刑措”不可能实现。总有一些奸顽之徒无法被教化。为防止这些奸顽之徒犯罪,唯有震慑一途。公开行刑是震慑其犯罪的重要途径。官方对犯罪的预防,以教化为主,以威慑为辅。通过公开行刑将法场信息传递出去。那些奸顽之徒和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人即使未亲眼看见血腥的法场场面,在听到民众的传闻后也能闻风丧胆,不敢犯法,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背后反映了官方对民间信息传递途径的利用。法场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民众聚集起来,然后将信息快速传递出去。如前文,各州县行刑之事实际不常见,即使晚清“就地正法”章程实施后行刑之事增多了,在大多地方也并不那么常见。1934年有篇主张废除死刑的文章,其作者李海波应该在晚清生活过。他说,以执行死刑而论,当承平时候,杀伤之事不太常闻。城市决囚,不特本地居民空巷往观,就是四乡的人也必定奔走相告。且有不远数百里而驰往瞧看的,因为冀一见其所不常见,以饱其眼福。及其既见,妇孺不必说了,就是壮年的男子,也没有一个不神魂震骇,不寒而栗,故非十恶不赦的人,没有犯杀人罪的,以其未有习见的关系。[69]平时行刑不常见,这是民众对行刑充满好奇的重要基础。如果平时经常见到行刑,民众不可能那么好奇。[70]“人山人海”“观者如堵”等话语是《申报》对行刑时围观民众数量之多的最常见描写。
民国时期《前清有系统的杀人制度》一文作者曾在晚清观看过行刑。他对围观民众表现出很大好奇心的原因也进行了解释。他说,杀人的事是个极大的问题,就我国社会习惯来说更是一宗最惹人注意的事。说也真怪,我国普通人士专门爱看杀头的勾当。仿佛把杀头当作一件当场出彩,不惜用全副精神去欣赏有声有色的戏剧,关于刽子手的神秘技术,更当有一种很大的吸引力。其实看了以后,果然能如瞻仰青山绿水,赏鉴古书名画,使人开拓胸襟,醰醰而有余味,那样富有审美性的吗?不见得吧!不过赚一日惊魂不定,夜梦不安,闭上眼,就看见血迹模糊的头颅在地上乱滚,这又是何苦来呢?[71]该作者和李海波一样,都强调了行刑时的惊骇状。这种惊骇状如何转化成吸引力?他们或者强调了行刑平时的不常见,或者强调了戏剧般的渲染。反正普通百姓对行刑抱有很大的热情。在《申报》的很多报道中民众在得知即将行刑时经常表现出匆忙往观的神态。[72]晚清重臣翁同龢在家乡常熟为母守制时,有天凌晨四更时就被赶着去看行刑的人群吵醒了。[73]在光绪八年(1882)杭州的一次行刑中,杭人远近来观者不下数百人,皆登城而作壁上观,有一五十多岁老人目睹诸犯处死毕,忽然以两手捧头大呼,似欲从城上跃下,幸有其同伴两人扶掖下城,始免倾跌。其已目瞪口涎,抚颈惟呼爽快。[74]目瞪口涎说明其被吓程度之大,抚颈惟呼爽快说明其入戏之深和心理上得到的极大满足。这名老者在当时也应该算见多识广,不至于太过受惊。光绪二十一年(1895)和二十三年江苏镇江就曾各有一儿童和年幼者在观看行刑时因为胆小而被惊吓晕倒了。[75]光绪十八年(1892),江苏吴县还有一“意气自雄、摩拳擦掌”的少年因被吓破了胆而丧命。[76]民众即使明知不敢看,却偏偏还要去看。这种心理不能仅用好奇一词去概括。法场对普通民众好像有一种神奇的吸引力。他们明知在看完行刑会受到震骇,也还是在得知消息后涌入法场。[77]
就连受儒家教化影响平时较少出门的妇女也常出现在刑场。根据《申报》的记载,在江苏的某次行刑时,有不远数里而来观看的妇女。[78]通过行刑可以快速将众多民众聚集起来。这些人又很快地将行刑的信息传播到更多的人。光绪六年(1880),浙江一名书吏因升科一事在省城被正法。《申报》说,他正法后半日之间,杭州已各处传遍,谈此事者皆为之变色云。[79]英国传教士麦嘉湖自称在中国生活多年(约50年)。他对中国信息传播之快非常困惑。他说,无论如何都解释不了中国的信息传播秘密。几天时间内,信息会被传播到非常遥远的地方,包括那些接收不到电报的地方。信息传播比电流的速度都快,似乎有成千上万个电报局在中国夜以继日地工作着。[80]
在处决一些明显无同党的犯人(如情节简单的逆伦案)前,有的地方官会通过“悬牌”示谕等方式使百姓提前知晓行刑日期。在处决强盗等类犯人时,为防止发生其同党劫囚的意外,地方官大多不会提前让百姓知道行刑日期。[81]从州县衙至当地法场一般会有一段路程。在将犯人绑赴法场途中,沿途百姓在看见行刑队伍经过时会直观地意识到即将行刑。他们会“奔逐随观”,行刑的消息会很快传播到更多的民众那里。这些好奇的民众足以确保在行刑时法场热闹拥挤。在将犯人绑赴法场途中,有的地方官出于将犯人游街示众的考虑,会有意识地不走捷径,从而使更多的民众获知行刑的消息。在京城,因为朝审勾到日期在勾到前就已确定,在勾到日之前京城司坊匠役、官兵已经开始了行刑的准备工作,支盖棚帐,严密巡查。所以,在京城去看行刑的好奇民众“亦必早诣焉”。[82]外省州县也经常因为法场的准备工作而泄露了即将行刑的消息。
这些围观民众既通过围观行刑受到了震慑,受到了儆戒[83],也通过这种方式受到了法律教育,明其致死之由,从而达到了法律普及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刑人于市”的同义词“明正典刑”更清晰地揭示了公开行刑的法律普及的意义。“典刑”即国法之意。[84]正如乾隆帝所言,行刑多在城市,乡居僻村,从无见闻,是以不知律令,往往作奸犯科。所以,谕令在行刑时将该犯姓名和犯罪事由,出示谕众。[85]行刑后犯人临刑时痛苦难堪的表现会在“村夫野老”间传播。[86]亦即这些围观民众又通过邻里等关系将行刑场景等信息传递于其他人。正所谓“自今以后茶坊酒肆、瓜架豆棚父老闲谈,以之动色相戒,若辈闻之,或知惜生畏法而命案亦庶几日少”。[87]法律普及的最终目的还是预防犯罪。[88]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之语通过《礼记》等儒家经典影响了中国古代读书仕进之人。从信息传递、法律普及的意义上来说,“刑人于市”在中国古代有其必然性。“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在众多百姓的围观中,犯人的罪行既得到了暴露、揭发,犯人也受到了百姓的指责、羞辱,受害者的心理也受到了抚慰,围观的凶恶之徒也受到了儆戒。[89]虽有凶悍狡狯之民,皆将自爱其死。从而达到迁人于善,乃至“刑措”的结果。这正是古人常说的“刑期无刑”“辟以止辟”。民国时期《前清有系统的杀人制度》一文作者认为,“刑期无刑”“辟以止辟”这是《尚书》中的两句格言。古人司法的真精神,总不能跳出这两句话去。[90]“刑期无刑”“辟以止辟”的实质是通过极端严厉的方式实现儒家教化的结果。
法国学者福柯通过对法国行刑的研究认为,近代法国通过公开行刑将行刑过程与空间舞台化,从而形成对围观民众的震撼。其着眼于近代法国,与儒家影响下的中国有着很大的差异。[91]侯旭东教授认为,行刑是统治力量的展示。围观民众通过观看到行刑过程不难体会到朝廷的威严与力量。[92]侯旭东教授当时的文章更关注大人物,大人物经常涉及政治斗争,其被公开处决自然体现了统治力量的展示。但对普通民众被公开处决来说,这点在中国古代表现得并不明显。
显然,公开行刑展示了血淋淋的场面,这与儒家之“仁”相悖。诚如唐末五代时牛希济所言,残其肢体、流其膏血、逞威于众并不是行刑的主要目的。[93]隋文帝诏有“枭首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之语。[94]其意为,枭首
身之刑,就不应该被采用,它们非但无益于惩阻犯罪,反而徒然向人民展示自己残忍不仁!南宋著名诗人陆游对凌迟有“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感伤至和,亏损仁政,实非圣世所宜遵”之语。[95]陆游直接将凌迟刑视为亏损仁政的表现。在乾隆五年(1740)颁行《大清律例》时,乾隆帝说,古先圣王制定、公布法典,非徒示之禁令,使百姓知所畏惧。弼成教化,洽其好生之德,才是最终目的。[96]嘉庆皇帝更为明确地说,圣王体天好生大德,孰愿用刑法以治庶姓哉!圣王以德礼化民,以刑法去莠民,盖不得已之苦心,非忍于残民以逞欲。同胞物与之怀,岂甘听宛转呼号之惨哉![97]在晚清废除凌迟等极刑时,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在引用前引隋文帝诏书的同时认为,凌迟等极刑究非国家法外施仁之本意。只为了使部分凶顽得到合适的惩儆,却将血淋淋、残酷的场面展示于众,这不利于儒家之“仁”的展现。[98]正如为如此,沈家本才说“刑人于市”,示众以威,俾之怵目而警心之意,“殊未得众弃之本旨”。所以,通过公开行刑展示朝廷的威严与力量并不是中国古代公开行刑的本来目的。[99]在中国历史上普通民众被处决更为常见。所以,公开行刑在中国古代更多是出于法律普及、法律教育和犯罪预防的需要。在晚清“就地正法”章程颁行后,公开行刑的威慑意义才更加突出。
在清代,公开行刑时对犯人罪行的公开揭发主要系通过行刑时的斩条和行刑后的榜示来实现。乾隆三十八年(1773),乾隆帝谕令,嗣后办理秋审、朝审情实各犯勾到时著大学士会同刑部每次将各犯应勾、应缓情节摘叙数语,奏闻行知各督抚将军,于处决时出示晓谕,以昭儆戒。[100]该上谕经修改后被修入《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有司决囚等第”门中。新条例又规定,朝审由刑部发交该城榜示,其各省官犯俱俟朝审勾到后,奏闻颁发。此即秋审行刑后之榜示。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江苏上海县某告示云:照得绞犯顾和尚系妒奸谋杀缌麻表弟江一身死案内之犯,业经拟绞监候,秋后处决。现奉部咨,钦奉谕旨,著即处决等因,钦遵。行咨下县,除将该犯绑赴市曹处决外,合行牌示,以昭炯戒。“炯”字有明亮之意。“炯戒”强调了儆戒之光明正大。“以昭炯戒”意为本次行刑对你们百姓来说清楚可见,毋蹈覆辙。[101]
乾隆四十年(1775)前后,陕西巡抚毕沅奏请将直省立决人犯照秋审之例一体颁发榜示,经部臣议由督抚摘叙案由,出示晓谕。[102]所以,在立决人犯被处决后,地方官也会颁发、粘贴行刑告示,简要说明行刑缘由。刑部每年都要通饬各省督抚转饬所属,将本年行刑各犯逐一摘叙简明案由,榜示通衢,使往来者触目警心。对犯人罪行的公开揭发也是清代法律普及、预防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对一些高官显贵,为了照顾其体面,多以赐令自尽的方式结束其生命。如咸丰十一年(1861),在辛酉政变中获罪的两位亲王载垣、端华按照王大臣会议所拟本为凌迟处死,但因为国家本有议亲、议贵之条,从而得以量从末减,“免其肆市”,由皇帝加恩,赐令自尽。端华之弟肃顺也有议亲、议贵的资格,却因为其“悖逆狂谬”尤甚,虽然亦被皇帝“加恩”,但只被改为了斩立决。[103]对肃顺来说,被公开处决是一种羞辱。[104]
在清代,如果应被处决的犯人在公开行刑前死去,这会被官方认为犯人“幸逃显戮”“遽邀宽典”,犯人未被众人目睹受刑之惨,未被公开谴责和羞辱。部分应被斩首犯人因为在公开行刑前死去从而得以保全首领,这也被官方视为犯人的侥幸。这都是国法未彰的表现,被视为对犯人的“法外之仁”。如果生前是罪应凌迟、枭首之犯,将会被公开戮尸。其原因就在于在清代官方将罪行“公开”视为对罪犯本身的一种羞辱和惩罚。毕竟,中国人极爱面子。美国人明恩溥有关中国人爱面子的著名论断得到了当时和后来国人的普遍认同。犯人在公开行刑前死去也经常被官方谴责“已伏冥诛”(有时也说遭“天诛”)。亦即他虽然脱逃了阳间的惩罚,却逃不了阴间的惩治。[105]“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话语也得到了比较圆满的注解。[106]在清代文学作品中,有关阴间刑罚的描写更为惨酷。所以,犯人阴间的惩治只会更重。虽然表面上看“已伏冥诛”是官方的精神胜利法,但从清代文学作品“受阴谴”的大量描写来看,“已伏冥诛”在当时确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官方“已伏冥诛”等类似话语的使用的确也是对民众的一种震慑。[107]
当然,“刑人于市”中的“刑”一般指死刑,广义上的“刑”也包括其他刑罚。正常情况下,清代审理词讼案件系公开审理。[108]笞、杖刑的执行也系公开。著名循吏刘衡说,牧令既用枷杖,则必须临莅大堂,于万目共睹之地示以不测之威,并震以难回之怒,如击案疾呼、离座挺立之类。不妨稍参权术,俾与浩然正气相辅而行,务令观者人人晓然于官之所深恶而痛绝者。专在于此,则一惩百警,此后转可以缓罚而省刑。[109]在执行枷、杖刑时,官之所深恶而痛绝者能被民众看到,说明官之所为并非为一己之私。枷、杖刑的公开行刑,不仅彰显了官之公正,也使民众知晓官之所深恶而痛绝者,从而最终达到缓罚省刑的目的。[110]无论是徒犯、流犯的递解过程,还是徒刑、流刑的执行过程,民众都可以看到,并因此受到教育。枷号、插耳箭、刺字等刑的执行就更不用说了。在清代,死刑和其他刑罚公开行刑存在的主要目的都是使民众受到法律教育,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同时,官方的权威、公正形象也由此得到了展现,犯人的罪行也得到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