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罚研究(1736~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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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代死刑犯人数

一 以实录为基础的清代死刑犯人数估算

清代也没有每年死刑犯数量的详细、直接的记载。我们可以通过综合多种材料,推测每年死刑犯数量的大致情况。在清代,被判处斩、绞监候的犯人会进入秋审(刑部在押人犯会进入朝审,其与秋审并无实质不同),由秋审决定其命运。秋审每年一次,其程序可谓不厌其烦。经秋审后,并非所有的监候人犯都会被处决,只有那些被皇帝“勾到”的犯人才会被处决。除个别情况外,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时期,每次勾到的时间、地点、停决和予勾人数基本会被记录在实录中。如《清高宗实录》记载乾隆第一次勾到时的情形为:乾隆三年九月,“壬申,上御懋勤殿,勾到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情实罪犯。停决云南绞犯二人,贵州斩犯一人、绞犯二人,四川斩犯六人,广西斩犯一人,余四十人予勾”。[67]据实录,本年的秋审情实人犯共分八次勾到。将这八次的予勾人数相加,即为本年实际经秋审后被处决的犯人数量(每年总数见表1)。[68]

经过计算,乾隆四十七年(1782)经秋审后被处决的犯人数量最多,共1190人。[69]四十八年、四十九年次之。这也是当时社会形势的反映。[70]四十七年之前,相继发生了甘肃捐监冒赈案和国泰案;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如甘肃回民起义、四川“啯噜”抗拒官兵等事件,使乾隆帝的刑事政策倾向更加严厉。[71]在乾隆帝在位的最后五年经秋审被处决的犯人数又有所减少,说明这一时期的刑事政策又放宽了。正如乾隆六十年(1795)十月,乾隆帝所称:“朕近年以来办理庶狱,多从宽宥。”[72]嘉庆帝亲政后,“政务近宽”。[73]如谕令问刑衙问不得律外加重、取消秋审失出处分、放宽京控限制、禁私设班馆、定各省刑具式等,颇有改乾隆朝严苛的趋势。嘉庆帝的宽仁取向也影响到了臣下,“当时谳狱多以宽厚为福,往往稍减罪状上之”。[74]这在经秋审后被处决的人犯数量上也有明显体现(见表1)。嘉庆十一年数字又有所增多,这与金光悌应有直接关系。金光悌“治事尤厉锋锷,号刻深云”,在嘉庆六年(1801)便号称“以天子之刑部”而“专擅二十余年,其余司官皆出门下”。[75]他分别于嘉庆十年至十一年十月任刑部侍郎和十四年至十七年任刑部尚书。

表1 乾隆至咸丰年间经秋审的被处决斩、绞监候犯人人数(不包括朝审数字)

咸丰帝御极后,下诏求言。王植时任刑部侍郎,他说:“臣往备员刑部,闻嘉庆初各省岁谳大辟之案到部者率二千起,今则加倍有余。”[76]从乾隆至咸丰元年(1851)太平天国起义爆发时,全国人口在增长,秋审起数也有明显增加。由表1可见,每年经秋审被处决的犯人数量却反而减少了。王植又说:“我列圣于刑狱最为详慎,承平日久,比例渐宽。”咸丰二年(1852),胜保亦奏称:“近来刑曹鞫狱往往故为轻纵,以博宽厚虚名。”[77]刑狱“比例渐宽”的直接表现是秋审情实犯人数量的减少。乾隆末至道光末在全国人口有明显增长的情况下,秋审情实人数却明显减少了。具体来说,在办理秋审时情实、缓决标准的放宽直接导致了情实人数的减少。在秋审中斗杀案的数量最多,“斗杀案件几居秋审之半”。[78]对斗杀案(斗杀包括金刃杀和手足他物杀)的处理直接体现了秋审情实、缓决标准的放宽。对此,沈家本总结道:“(乾隆)四十三年以后,金刃一、二伤入实之案尤多,在今日皆为必缓之案。大约嘉庆、道光以后日渐从宽,金刃虽逾十伤,亦不入实”“斗杀伤系手足他物之案,乾隆年间办法亦严……此他物伤之入实者,在今时皆为缓案……嘉庆年间,他物伤尚多实案……至道光年间,实案渐少”。[79]不仅斗杀案,其他种类案件的处理也大致如此。秋审情实犯人数量的减少直接影响了被处决之斩、绞监候犯人数量的减少。从表1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个趋势。

清代每年被处决的人犯除经秋审被“勾到”人犯之外,尚包括斩、绞立决人犯。实录等资料对立决人犯数量并无明确的记录。乾隆九年(1744),河南道御史彭肇洙奏准各省将每年强盗案件若干、奸淫案件若干、盐枭案件若干、谋故杀案件若干、斗杀案件若干、干名犯义案件若干于封印日简明汇奏。[80]彭肇洙的奏请后来形成条例,载在《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有司决囚等第”门。该例载:各省每年题结斩绞重案,刑部于次年开印后,分类摘叙简明事由,缮折奏闻。彭肇洙所奏六类案件不一定是死罪案件,条例明确为每年题结斩绞重案。此后刑部汇题年度斩绞重案时,会把案件分成六类案件,按省分列。还会统计案件总数。比如署刑部尚书阿克敦题报乾隆十六年各省审结命盗等项案件称:查臣部自乾隆十六年正月起至十二月止,所有各省题结强盗案272件,奸淫案87件,盐枭案1件,谋故杀案192件,斗杀等案1505件,干名犯义案139件,共2196件。相应逐案摘叙简明事由并犯案题结年月,按省分注,恭缮黄册进呈御览。[81]首先需要明确,刑部汇题绝大多数都是死刑案件。陈志武教授等人通过对乾隆、嘉庆、道光等时期黄册中10.6万件案件的研究发现徒流比例仅为0.2%。[82]所以,黄册中的非死刑案件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其次,黄册中的死刑案件并非当年所判全部死刑案件。陈志武教授等人同时指出,黄册针对的是命盗重案,那些盗贼满贯、掘墓、犯官、私铸等非命案也可能判死刑。[83]黄册汇题的六类案件所涉罪名少于《大清律例》中的死刑罪名。如后文,康熙十三年(1674)后,各省要将每年决过人犯情况汇题。有的省份在汇题时会提到案件性质。比如乾隆二年(1737)甘肃巡抚德沛揭报乾隆元年处决过各犯日期并监刑职名时称,本年决过命盗各案共7案,决过各犯共13名。像这样的汇题,笔者在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中一共找到12个。[84]在这12个汇题汇总中,一共236名犯人,其中命盗案件犯人226人,奸淫类6名,不孝类1名,非六类案件犯人只有3人,所占百分比为1.27%,分别是聚众喧嚷兵丁犯1名、用药迷人人犯1名、邪教惑众人犯1名。笔者找到的样本数不算少,这个百分比应该相对客观。无论如何,非六类案件犯人在每年死刑案件中所占比重很小。另外,前引《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有司决囚等第”门规定得很清楚,各省每年汇题的斩绞重案是当年题结斩绞重案。那些奏结斩绞之案应该不会包括在内,比如大多恭请王命、先行正法之案很多就须奏结。奏结斩绞之案一般都是立决之案。笔者在12个汇题汇总中未见到一例奏结的事例,所以,可以肯定奏结斩绞之案数量非常少,在每年3000左右案件总数中所占比重基本可以忽略。总之,黄册汇题的六类案件死刑案件数应该占了当年死刑案件绝大多数。其他类型的死刑案件数应该占黄册汇题数量的1.4%左右(加上奏结案件)。后文的相关统计应该要考虑这个因素。

死罪案件包括立决和监候两类。很多黄册现在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可以查阅。北京社科院满学研究所江桥研究员找到了乾隆年间16个年份各省(不包括京城)案件的数目,并算出各年总数,制成了表格。[85]在晚清“就地正法”章程实施后,同治七年(1868)刑部奏称,在每年各直省具题的斩、绞人犯中,监候人犯占到死刑人数的八九成。[86]陈志武教授等通过对乾隆、嘉庆、道光等时期黄册中10.6万件案件的研究发现,立决的比例为11.2%。他们将凌迟、枭首不算为立决。在清代的刑罚体系里,凌迟、枭首实际也是立决。陈志武教授等统计凌迟、枭首所占百分比为2.2%。所以,真正立决的比例为13.4%。如前文,黄册汇总的对象为当年题结的六类案件,非六类案件未包括在内,所以,立决的比例应该在13.4%的基础上加上1.27%,总数为14.67%。总之,陈志武教授等人的研究证实了清代监候人犯占了死刑人数的八九成的结论。[87]

乾隆四十九年(1784)议准刑部咨行各省决囚公文提到,一年立决重案不过300件。[88]江桥研究员的表格显示,乾隆五十五年的案件起数最高,为3307起,该年立决案件应在370起左右。在江桥研究员的表格中离乾隆四十九年最近的为四十七年,当年的案件总数为3192起。按照陈志武教授等人立决比例为13.4%的研究结论,该年立决案件应为428件。按照13.4%的百分比,乾隆二十七年后立决案件都超过300件,最多也不过443件(按照笔者14.67%的百分比,该数据会稍高)。考虑到犯人较高的监毙率[89],每年立决重案决囚公文数应该会在400件以下。乾隆四十九年(1784)刑部所言一年立决重案不过300件是准确的。此时正是乾隆、嘉庆、道光时段刑事政策最为严厉的时期。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乾隆二十一年后立决案件数应该在300件至400件(不包括京城)。[90]

每年立决人犯数量实际远少于监候人犯。虽然除需具题的立决人犯外,尚包括一些按规定须专折具奏的立决人犯;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本应立决人犯经皇帝特旨减为监候,经秋审后未被勾决的案例,但此消彼长,立决人犯占监候人犯数量的占比应该不会有较大的波动。乾隆二十一年后立决案件每年正常应该在300件至400件(不包括京城),数量本身就较小,每年不会有较大波动。

乾隆年间,平均每起秋审案件的人数为1.024人。[91]在表2各省中,有的督抚会同时披露每年决过案件起数和人数。经计算可知,平均每起人数为1.39人。该数高于平均每起秋审案件人数的主要原因为,盗案经常是集体作案。一件强盗案件可能有数个立决犯。可以假定1.39人是平均每起秋审案件和立决案件的中位数,那么,平均每起立决案件的人数为1.756人。那么300件和400件的立决案件人数就可能有527人和702人。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每年立决案件人数大概在527人至702人。江桥研究员统计,乾隆年间年平均死刑案件起数为2806件(不包括京城)。乾隆二十年后,每年的死刑案件起数上下波动幅度不超过15%。[92]立决案件犯人数量每年也应该不会有较大的波动幅度。

乾隆四十七年(1782)经秋审后被处决的斩、绞监候人犯数量最多,为1190人。其次为乾隆四十八年和四十九年,分别为1090人和1055人。立决人数与经秋审后被处决的人数相加即为当年各省被处决的人数。乾隆年间,各省被处决人数最多应该不会超过1892人。对表1的数字进行计算,可知乾隆二十一年(因为在此之前经常停勾,这对数字会有明显影响)后平均每年经秋审后被处决的人犯数量为660人。乾隆二十一年至三十年、三十一年至四十年、四十一年至五十年和五十一年至五十九年,平均每年经秋审后被处决的犯人数分别为453人、576人、867人和751人。[93]加上立决案件人数(527人至702人),乾隆二十一年后各省每年被处决人数最少可能在1000人左右。全国每年被处决的犯人包括各省和京城两部分。朝审的对象为刑部在押狱囚,主要为京城被判斩、绞监候犯人。乾隆二十一年后平均每年经朝审被处决的斩、绞监候人数为23人,最多的一年为91人,有六年在12人以下,波动幅度较大。京城立决犯人数量虽然未知,其数量也应该低于经朝审被处决的犯人数量。所以,乾隆二十一年后全国每年被处决的犯人数量最高可能在2000人左右,最低可能在1000人左右。[94]乾隆二十一年前会稍低于该数据。

嘉庆、道光时期,秋审后被处决的人数在降低。乾隆五十五年(1790)至五十九年经秋审后平均每年被处决的人犯数量为749人,嘉庆十九年(1814)至嘉庆二十三年为718人,道光二十五年(1845)至二十九年则为439人(道光年间平均每年为500人)。降低幅度比较明显。每年经朝审后被处决的犯人数量也有所减少,道光年间平均每年只有12人。秋审和朝审人数相加,道光年间平均每年被处决的斩、绞监候犯人为512人。

道光时期每年秋审起数较乾隆时期有所增长,如后文,笔者估算,道光时期每年秋、朝审新事人数在6000名左右。陈志武教授等人通过对黄册的研究发现,1820年后,立决占比有上升的趋势。[95]立决占比会超过11.2%。道光时期立决人数相应也会超过乾隆时期。立决总人数可能在1000人左右。加上被处决的斩、绞监候犯人数量,道光时期每年被处决的总人数约为1500人。道光朝的数据可能与乾隆时期持平。

道光年间幕友出身的汤用中说,每年全国死刑多不过七八百起,少不过五六百起。[96]以乾隆年间平均每起人数为1.39人计算,每年被处决人数应在700人至1100人左右。汤用中的说法可能有点保守。无论如何,道光时每年被处决人数可能不如我们现在很多人想象中的那么多。

晚清“就地正法”章程实施后,督抚不按照正常的奏报程序即可以以“合理”的借口将人犯处决。皇帝和刑部对督抚的约束较前大为减少。仅吉林一地,光绪末每年被就地正法的人犯数量便经常超过千人。[97]在“就地正法”章程的影响下,通过秋审被处决的犯人数量明显减少了。[98]虽然该章程实施前后被处决人犯总数无法确知,但该章程实施后被处决的人数肯定超过了该章程实施前。

二 清代各州县每年被公开处决死刑犯之少见

郑秦教授统计,光绪中全国共有厅、州、县(含直隶厅、州)1600多个。[99]乾隆、嘉庆、道光时期的数量稍低。除了各厅、州、县外,每年各省省城也会处决犯人。而且省城被处决犯人会占有比较大的比重。根据上文对全国死刑犯数量的估算,笔者估计,乾隆、嘉庆、道光时期各厅、州、县平均每年公开处决不到一名犯人。[100]根据前引江桥研究员的统计,各省每年死刑案件数量差距较大。比如四川平均每年有284件死刑案件,而甘肃却只有45件。[101]在死刑案件数量偏少的州县可能连续几年也没有一个死刑案件。

乾隆前应该不会比乾隆初年多。雍正时李廷友在任江西临川县令时,曾对死囚自责说,我在此十余年,未决一死罪,今汝犯此,我之罪也。为之废食数日。[102]虽然暂时没有其他佐证资料,但这绝不是李廷友自己或方志编写者在编造故事。临川县系抚州府的附郭县,知县系冲繁难缺。一般州县可想而知。

康熙十三年(1674)定例规定,直省人命、强盗,将全招开列奏疏内,其反叛案内人犯决过即行题报,余概于年底汇奏。[103]虽然该例内容要求汇奏,但至迟在乾隆初年就被改成了汇题。除个别情况外,一般是次年开印后汇题。题报的犯人包括立决犯人和秋审被勾到犯人(不包括反叛案内人犯)。[104]反叛案件现实非常少见,可以忽略。[105]

表2 乾隆年间部分年度部分省份奏报决过人数

这些省份当年处决犯人的数量俱明显低于本省乾隆年间州县数。[106]平均每个州县一年处决不到一名犯人,可能每个州县平均两三年才处决一名犯人。有些年份因为是秋审停止勾到年份,所以,并非所有年份都有秋审犯人被处决。乾隆二年(1737)、乾隆五年(1740)、乾隆十一年(1746)和乾隆十三年(1748)俱为秋审停止勾到年份,各省被处决犯人数量更少。

乾隆末英国马戛尔尼使团成员乔治·斯当东说,中国人口众多,死刑犯非常少。中国的量刑不算重,犯罪人并不多。[107]另一成员爱尼斯·安德逊说他在中国期间曾专门关注过死刑犯的数量问题,他“好奇地去打听,一有机会就向人探问”。问过好几个至少有七十岁高龄的老人,他们说他们从未见过或听到过有杀头处刑的事。所以,他认为,杀头案在中国非常少见。[108]其时为乾隆五十八年(1793),当时全国被勾决人数已经连续数年未超过1000人。《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有司决囚等第”门载有逆匪、凶盗罪应斩枭立决人犯留禁按察使及首府县监,奉到部文在省处决专条(乾隆四十八年原例,嘉庆六年改定),所以,立决人犯并不发回各州县监禁,即无在州县处决之事。其在州县处决者,不过秋审情实已勾之犯。[109]从乾隆四十八年(1783)后至咸丰三年(1853)“就地正法”章程产生,平均每个州县每年不到一个犯人被处死。所以,即使我们现在无法确知爱尼斯·安德逊在询问老人时当地的真实情况,这些老人所说的也应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于乾隆中晚期长期任幕友、地方官的汪辉祖曾自豪地宣称:“余治刑名佐吏凡二十六年,入于死者六人而已。”[110]这除了表明他在办理刑案时替死刑犯人“求生”的倾向外,其实也表明了当时死刑犯数量之少。试想,如果汪辉祖替犯人“求生”情况超过一般情况太多的话,其能在刑罚最为严厉的乾隆中晚期较为平稳地度过二十六年吗?

据嘉庆末安徽繁昌县知县景燮所言,在嘉庆二十一年(1816)到二十三年(1818)的三年里,繁昌县可能只处决了俞双和周咏青两名犯人。在景燮眼里,被处决的犯人数量已属稍多,这可能是意外。因为他又说,繁昌县系山圩之区,民颇重廉耻而畏犯法,决囚之事虽数十年不一遇。[111]在一个简缺县决囚之事十年不一遇,却在这短短的三年时间里遇到了两次。这被知县视为意外。繁昌县每年被处决的人数基本符合笔者上文的估算。穆翰《明刑管见录》初刻于道光二十七年(1847)。穆翰认为,凡州县每逢勾到之时奉有钉封,事简之处监犯无多,斩绞之犯不过一二,易于办理。如果系事繁之区,人犯众多。[112]其所言事繁之区应为省会重地和个别特殊地方,否则其所言不太符合事实,因为道光末每年被勾决犯人不足600人,平均分配到每个州县连0.5人都不到。虽然如此,即使其所言为真,每年各州县处决犯人也不多,事简之处斩绞之犯才不过一二而已。

晚清“就地正法”章程的实施使被处决犯人的数量有所增加。虽然如此,具体到大部分州县,每年被处决犯人的数量仍然可能屈指可数。《申报》的《论听讼不能拘常例》一文作于光绪四年(1878),该文说,一年之中盗劫、谋杀罪干大辟者一二起已足,而且有一年之内不办一起者。[113]光绪十年(1884),《申报》之《严惩拐犯说》一文说,州县每岁徒流以上之罪至多不过二三起。[114]光绪二十四年(1898),署理湖南按察使黄遵宪称,上年本省就地正法之犯有138人,较之每届秋审增至10倍。[115]这说明光绪二十三年(1897)湖南一省被处决的犯人约为150人。黄遵宪也说,当时湖南有六七十个州县。[116]除去人数最多的省城之外,每个州县可能平均不到2人。[117]光绪二十一年(1895)湖南一省就地正法的犯人更少,只有67人。根据《申报》的记载,江西新建县光绪二十一年(1895)时有6人被处决了。[118]光绪二十二年(1896)南昌府有10名犯人被处决。[119]光绪二十三年(1897)南昌府斩犯3名、绞犯8名被处决。[120]根据《申报》光绪二十二年的前则报道,南昌府的数据应该包括了江西南昌县、新建县二首县被处决的犯人。省城死刑犯人常由首府、首县监斩,首县被处决人犯比其他州县多。南昌县和新建县在清代俱为冲繁难缺。江苏元和县为江苏首县之一,为冲繁疲难缺。光绪二十年(1894),李超琼在即将离任时骄傲地说,在他担任知县的三年多时间内“境中无命盗案”。[121]如前文,在死刑犯中命盗犯人占了绝大多数。在这三年多时间里元和县可能没有出现一个死刑犯。省城首县尚且如此之少,一般州县数量只会更少。[122]

当然,每个地方情况不同,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比如在同治、光绪年间在杜凤治任广东南海县知县时,经其手处决的犯人数量就要远远多于同样为首县的江西南昌县和新建县。南海县也远超省内其他州县。[123]即使同一个地方,个别年份处决人犯数量较多,这也是正常情况。徐忠明教授仔细阅读《李超琼日记》后发现,在李超琼任上海县知县的25个月内(1907至1909年),共有21名犯人被处决。[124]光绪三十三年(1907)所编《上海乡土志》说,上海户口之众,除京师外,首推巨擘。当时上海县(包括租界)人口已超过100万。上海流动人口多,各种纠纷和冲突也多,“讼事之多,冠于各处”。[125]上海县死刑人数远多于内地州县是正常情况。无论如何,上海县的死刑犯人数也没有现在很多人想象的那么多。[126]总的来说,清代各州县每年被公开处决的死刑犯非常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