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相关研究现状
与本研究直接相关的现有研究成果极少,但在“法律与文学”这一大的交叉领域成果还比较多。尤其在国外,早在1925年,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派大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就发表了名为“法律与文学”的论文。这篇论文后来收在了他的著作《演讲录:法律与文学》[7]中,主要讨论的是法律文本的文学风格、修辞等问题,只是当时没有引起重视,而且以现在的观点看,他的研究属于“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范畴。直到1973年,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詹姆斯·伯艾德·怀特出版了《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法律表现的性质研究》一书,提出文学研究很类似于法律中的解释活动,法律与文学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本探讨文学研究对法律教育存在重要启发借鉴作用的著作,便成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奠基之作。他的成果发表以后,马上得到了美国其他法学研究者的重视,并接着在英美等国掀起了“法律与文学”关系的讨论。1989年,美国第一份法律与文学期刊《卡多佐法律与文学研究》(Cardozo Studies in Law and Literature)在纽约卡多佐法学院创刊,正式将“法律与文学”运动推向热潮。接下来的十年里,围绕“法律与文学”这一主题发生了许多论争,其中最重要的是芝加哥法学院的著名法律经济学教授波斯纳与怀特之间的那场旷日持久的论战。波斯纳针对怀特在《法律想象》中认为“想象”在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性的观点提出异议,并撰写出版了《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一书。但颇具意味的是到来年再版时,他对书中的内容进行了增删,并把书名中的“一场误会”去掉了,尽管他还常常流露出对文学的轻视和不屑,但对原书的修改仍然表明他对“法律与文学”研究的默认。这本书也成为这一运动最重要的参考书之一。在这些论争中,英美法学界又出现了与此相关的一大批专家和著作,如佛格森的《美国文化中的法律与文学》、威斯博格的《语词的失败:现代小说中作为主人公的律师》、托马斯的《对法律与文学的诘问》等。而且美国的法学院大都设置了“法律与文学”的课程,可见这一运动的影响之大。随后,一些非西方国家也加入了对这一领域的研究。
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大致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这一领域涌现了一批研究论文和专著。但我们不能把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简单看成对西方这一运动的回应,从目前的研究成果看,中国的此类研究打上了更深的本土色彩,研究进路上也多有不同。如贺卫方的《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判决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文章通过对古代判书的研究论述了其风格与精神内蕴,并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应当属于“作为文学的法律”(更准确地说是作为文本的法律)范畴(law as literature)。他后来在“法律与文学”相关领域又发表了数篇论文并结集为《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出版。徐忠明借鉴史学家陈寅恪“以文证史”“诗史互证”的研究路数,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发掘古代法律制度的史料,发表了数篇相关论文,后结集为《法律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同样是从古代文学作品中找寻材料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与社会的,还有汪世荣的《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梁治平的《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徐忠明的《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思想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张静莉等编著的《文学与法律》(陕西人民出版社 2020年版)等,这类研究大多带有法制史或法律思想文化史的研究趋向和旨归。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是一部以中国古代戏剧为材料来研究法律问题的力作,不仅有从法制史角度的切入,更有对诸多法理问题的深入思考,该书后又在2017年进行了再版。
此外,冯象的《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运用中外的文学文本材料来深入阐述思考法理问题,该书作者较好的文学修养使这本书的文字本身呈现出浓厚的文学色彩,但就其根本还是对诸多法律问题的探讨;陈文琼的《国家政治语境中的“法律与文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以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为理论基础,立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和改革开放至今的政法实践,考察“法律与文学”在动态司法实践中的践行作用;白慧颖的《法律与文学的融合与冲突》(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则从“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法律对文学的保护与规范”“文学经典作品所展示表现的法律现象分析”“法律化的文学出现的背景、原因及后果”“从文学的角度研究司法文书的撰写以及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法制文学的创作”五个方面论述法律与文学的融合与冲突关系;刘星显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基于关系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从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社会学、后现代法学以及法学教育四种法律与文学关系的视角,详细阐述回答“法律与文学是什么”的问题;许慧芳的《文学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从法律学说史的角度,通过对20世纪初至20世纪90年代英美法学学者关于文学作品中法律主题的阐释的研究,以及关于“文学中的法律”的综述性研究文献的整理,对所涉及的法理学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张立新的《正义的呐喊:英美文学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通过对著名英美文学作品中关于法庭、律师、法官和形形色色的法律案件的描述分析,探讨了作家与法律的渊源,分析了这些文学大师们在其作品中所叙述的故事情节和故事背景所映衬出的英美现实社会中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变迁。
上述诸多研究成果,除了少数是对“法律与文学”关系的研究以外,其余研究成果无论是对“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的法律文书的研究,还是对“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的研究,其最终旨归都是法律——或是研究某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或是对某个法理问题的探讨,文学在这里充当的不过是法律的“侍女”。而且上述诸多研究者也大多来自法学界。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研究者在研究时所选用的文学材料大多取自中国古代文学和西方文学,对中国现当代文学关注极少。这里值得一提的一位研究者是余宗其,他是作为文学研究者涉足这一领域而成果较丰的一位学者。早在1995年他就出版了《法律和文学的交叉地》(春风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首次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古今中外文学中的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学内涵等,但其最终落脚点是“文学”,即为文学作品的解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视角。其后他又相继写作和编著出版了《法律与文学漫话》(华艺出版社2001年版)、《鲁迅与法律》(华艺出版社2001年版)、《中国文学和中国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外国文学和外国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等专著,对“文学与法律”这一领域给予了持续的关注和研究。其中《中国文学和中国法律》一书中涉及现当代文学的某些作品,为解读这些作品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若以“法律”和“文学”为关键词对中国知网进行论文检索,截至2020年底,有大约350篇的论文,其中绝大部分是外部研究,即法律对文学的规约作用(law of literature)的研究(很多涉及对民间文学、网络文学的法律保护问题)。还有110篇左右的论文涉及“文学中的法律”或对“法律与文学”研究作方法论上的探讨。
前者如罗岗的《“文学式结构”与“伦理性法律”——重读〈“锻炼锻炼”〉兼及“赵树理难题”》(《文学评论》2014年第1期),邓骏捷、刘曦冉的《美国汉学界中国公案小说研究的价值与意义——以“文学中的法律”问题为中心》(《明清小说研究》2020年第3期)等,都是从文学文本中发掘其法律内涵和意蕴,有些既是对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是对文学文本的再解读。
后者如林国清的《中国古代法律与文学发展关系初探》(《福建论坛》1999年第2期),胡水君的《“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中华读书报》2001年10月24日),康天军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可能及意义》(《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19日),杜智慧的《文学作品潜移默化的影响力要远大于空洞的法律读本》(《法治生活报》2010年3月23日),刘汉波的《文学与法律跨学科研究宜多向拓展》(《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7月22日),钟华、杨宇的《文学与法律:跨学科研究中的困惑、误区及理性回归》[《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等。这些论文则对“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意义及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但与本书研究论题直接所涉无多。
以“法律和文学”为主题的硕士论文大概有50篇,其中大部分也属于文学的外部研究,即“law of literature”(主要涉及民间文学、网络文学的保护问题),与本论题相关的硕士学位论文仅有1篇,即汤伟丽的《启蒙话语中的“无讼”图景——对一个中国现代文学现象的法律文化阐释》(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师范大学,2006年)。该论文是对中国现代文学的法律文化阐释。通过文学与法律的跨学科研究,发掘并阐释了一种富有特色的中国现代文学现象“无讼”,但该论文仅仅涉及少量现代文学作品。以“法律和文学”为主题的博士论文有2篇,与本研究论题相关的仅1篇,即汤伟丽的《“欧美尼德斯”之魅——中国解放区复仇文学主题的法律文化阐释》(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09年)。该论文比较系统地从法律文化阐释的角度对“中国解放区复仇文学主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综上所述,对“民国女性法律地位之嬗变与中国现代文学书写”这一主题进行系统研究的直接成果暂未看到,与该论题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亦较少,权且将敝作当作抛砖引玉之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