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从制度同一到顺时应变
中唐至十国以前,就目前文献所见,基本上都是上下一致、铁板一块的乡里制度,[18]似乎类似于“车同轨,书同文”下的王朝制度:只要朝廷制度一制定,百余年间甚至更长时段内都是固定不变的;在有唐近三百年的统治中,很少看到君臣们热烈讨论乡村民众如何强化治理的话题,也基本上很难看到君臣们讨论是否根据不同区域的不同情况,朝廷进行局部调整后施行了不同乡村管理制度。大致可以说,唐朝的乡里制是单一性的、前后时段和区域间的变化都不太显著。换言之,朝廷的制度是全国推行的,没有哪个州县可以讲特殊性;也未曾更多考虑因俗而治、因地制宜、顺时应变的问题。当然,在实际的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生偏离的情况,很有可能是存在的,但现存文献还不能更多地显现出来。宋朝则不然,不但朝廷上下都已意识到顺时应变等因素,也在实际中执行了其上述乡村控制理念,现存文献中宋朝的乡村制度呈现出纷繁多变的历史样貌。乡役制度是乡里制度的实质内核,乡里制度是乡役制度的外在形式,[19]其大致变动情况,或可从乡役制度的频繁变动中有所显现。
两宋期间,乡役制度在稽古行道的外在口号下随时立法,不断地发展变化,经历了多次更革,其复杂程度,远非现有文献可以完全呈显。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当属保甲制被应用于乡役制,且在北宋晚期乃至整个南宋时期,成为乡役制的主干。兹分而述之。关于负责乡村税赋催征的乡役,宋初至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的近百年间,先是以里正为主,开宝(968—976)后则以户长为主,乡书手辅助督税。自至和二年(1055)后,以户长主督赋税;熙宁五六年间,个别路分开始由保正副长承担催科之责;熙宁七年(1074),又改由甲头催科,在此前后,乡书手上升为县役,户长独自承担起督税之事。不久,复改由户长催征。元丰三年(1080),户长的职责为大保长取代。行之未及五年,复置户长主督税赋,废罢甲头和大保长。元祐元年(1086),重设甲头,取代复置之大保长。绍圣之初,复置户长,旋又以甲头代之。未及一年,又改由大保长督税,取代甲头。宣和年间,还一度出现保长、甲头同督税赋的局面。自熙宁至此60余年间,督税乡役更革至少8次,平均每8年就有一次变化,而实际则有未及半年即又更革者,尤其是在熙丰到崇宁(1071—1106)这段时期内更是如此。北宋乡役制变化之频繁由此可知。[20]
金入中原,宋室南渡,赵氏子孙苦守残山剩水的150余年间,乡役制更显复杂多变。在“诸路从所便为法”[21]的旧制和南宋朝廷募役制“行之既久,不可骤变”[22]的政策下,各地役制不一且纷繁多变。需要明确的是,当时乡役制度的发展变动,上揭文献记载恐尚难以反映宋朝所有时空下的历史面相。作为乡役制度外在表现形式的乡里制度——乡里、耆管、都保甲,因其在民间习俗和口语表述中的强大生命力,以及文人士大夫依据传统记述未必紧随当代变动而写作等因素,其格局保持相对延续性,故而其变化及其在各地表现未必有乡役制度这样频繁而迅速,但由乡役制度变化而引发的相关变动,其复杂也是可想而知的。
结合上述,可知宋人在论及役法改革时所说的“前后改移不一,终未成一定之法”,[23]“官司素无定法”,[24]或说“屡有更张,号令不一”,“朝夕不定,上下纷纭”,[25]“朝廷重于改更,因循至今”,[26]“迁延未定,上下异论”,[27]“官司取办一时”,[28]“权一时之宜”,[29]均非虚夸,言其实也。自熙丰保甲制渐次应用于乡役制后,其纷繁变化更加明显。由此可见,乡役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其外在表现形式,以据地、拥众、治民,依托自然聚落与农耕区域为宗旨的乡里制度也因之而发生变化,不同时段内,或在各地出现了各不相同的名称。[30]